CSR实践的本土特色


  CSR的根本特点是自愿(Voluntary),即企业从自主地从道义的角度出发,自觉地对利益相关者负责,选择“做好事”(Do goods)以及“把事情做好”(By doing good)。

  企业社会责任(Corporate Social Responsibility,简称CSR)理论发端于20世纪20年代,直至20世纪70年代成为欧美企业中普遍接受的观念。在西方,CSR理论被提出和阐释的背景是提出一条与国家调控相对应的道路,将原本由国家掌握的对经济领域的调控权力转移到企业自身,由企业在自愿的基础上采取相应措施,自主决定采取什么样的措施进行运营,进而对社会负责,并为可持续发展模式做出贡献。

  CSR的根本特点是自愿(Voluntary),即企业从自主地从道义的角度出发,自觉地对利益相关者负责,选择“做好事”(Do goods)以及“把事情做好”(By doing good)。需要着重强调的是,在西方语境下,CSR的自主性仅仅是相对于国家(state)而言,并非相对于全社会。在观察CSR的发展时,国家与企业的关系演变只是问题的一个侧面,在国家调控之手松动之时,其他的社会力量担负起了在敦促大企业担负社会责任的功能。从这个角度来说,CSR的发展也有被动的一面。

  美国波士顿大学的CSR研究专家桑德拉•沃多克将这一股力量视为一个“社会运动”,在他的描述中,促使大企业担负起社会责任的社会力量包括一批该领域中的活跃分子,以及在他们的推动下成立的机构和组织。他们的努力汇聚成了一股潮流,在国家调控重新向转为自由放任的阶段中驱策着大企业向善的方向行进。

  比如爱丽丝•马琳从1960年代晚期就开始研究美国企业社会方面的表现,出版了《为一个更美好的世界而购买》,指导消费者改善消费行为。同时期的英国人约翰•埃尔金顿写出了《绿色消费者指南》一书责任消费风潮由此兴起;艾米•多米尼,创立了多米尼指数,将社会性和环境性议题纳入投资筛选标准,由此掀开了社会责任投资(SRI)的篇章;鲍勃•梅西和艾伦•怀特1990年代晚期创立了全球报告倡议组织(GRI),制定了企业发布CSR报告的规范,到2009年,60多个国家的1500多家公司采用GRI3标准编写发布了CSR报告。

  近年来CSR的理念也被引入到中国,一直呈现迅猛发展的势头,但CSR作为一种话语体系被引入中国之后,在内生机制上发生了变化。最显著的特点是,CSR在中国的最大推动者不是别人,正是国家;其他社会力量不能说完全没有发挥作用,但作用有限。

  在中国的CSR理念普及中,国家推动作为CSR行动的主体,其影响力和产生的效果体现在多个方面:首先是领导人在各类发言中的呼吁,胡锦涛、温家宝以及主管经济的主要官员多次在国际国内的会议上敦促企业承担应付的社会责任,使CSR成为从上到下关注的热点话题。企业需承担社会责任的要求还写入了2005年10月修订的《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

  领导人发出号召,各级政府积极落实。在中央政府层面,比较重要的是国资委于2008年下发的《关于中央企业履行社会责任的指导意见》;2010年,国资委又明确要求所有中央企业3年内必须发布CSR报告。地方政府更加积极,仅在2010年年内,就有多个地方出台行动,推动和量化当地的CSR指标。《杭州市企业社会责任评价体系》修改稿正式公布;温州在德国技术合作公司(GTZ)的协助下,从2009年开始在民营企业推广CSR评估体系试点;江苏盐城也出台了CSR地方标准。

  而2010年全年,A股上市公司共发布了471份CSR报告,其中有339份是根据相关政策要求披露的,占比72%,只有132份属于自愿披露。这是CSR在中国被动型发展的一个注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