百度文库版权纠纷凸显立法的滞后


 

百度文库版权纠纷凸显立法的滞后
盛大林

针对百度文库部分非授权作品涉嫌侵权一事,百度26日发表官方声明称将在三天内删除所有未获授权的文学作品,并对一些作家表达歉意,称将积极推进与版权方分享收益的尝试。声明称,“百度文库作为免费文档分享平台,此前没有任何广告或盈利。”作家维权代表之一沈浩波则表示,不接受这个声明。百度副总朱光认为,作家方面对于百度文库存在误解,“百度做法都符合法律要求,没有问题。”(据3月27日《新京报》)

3月15日,国际消费者权益日,慕容雪村代表贾平凹、韩寒等50多位作家发表维权声明。24日,作家和出版业组成的“反侵权同盟”与百度的谈判破裂后,双方均指责对方“缺乏诚意”。时隔一天百度突然转变态度,不仅开始删除未获授权的文学作品,而且向作家们表达了歉意,但这显然不能让作家们满意。

作家们认为百度文库侵害了他们的著作权,而百度则认为自己的做法都符合法律要求。那么,到底孰是孰非呢?

百度声明称,“百度文库作为免费文档分享平台,此前没有任何广告或盈利。”但有专业人士称,百度文库的主页及分页面上都曾出现过广告。退一步讲,即使没有显性的硬广告,百度文库的广告效应也是巨大的。百度是一个以提供搜索及信息为主要服务的网上平台,它之所以能在短短数年的时间里发展成为中国最大的互联网企业,一方面是因其搜索引擎的功能比较强大,更主要则是因为它建立了强大的数据库,比如早已有之的“百度百科”,再如此次纠纷的“百度文库”——没有这些信息资源,百度就不可能成为中国网民网上搜索的首选,也就不可能带来滚滚的财源。

根据《著作权法》第四十八条的规定,“有下列侵权行为的,应当根据情况,承担停止侵害、消除影响、赔礼道歉、赔偿损失等民事责任:一,未经著作权人许可,复制、发行、表演、放映、广播、汇编、通过信息网络向公众传播其作品的,本法另有规定的除外……”此前的第二十二条规定了12种可以不经授权、不付报酬而使用作品的情形,但百度文库显然不在其列。这意味着,即使百度文库没有广告和赢利,只要未经许可传播了著作权人的作品,就属侵权。

不过,遍观《著作权法》,我却发现了一个问题,那就是该法在第四章的四节中就图书报刊的出版、表演、录音录像、广播电台电视台播放等四种传统的传播形式分别作了相当细化的规定,但对互联网这种新兴的传播媒体却只字未提,甚至连“参照执行”的说法都没有。虽然根据立法的精神及原则,可以作出百度文库侵权的认定,但在一些具体问题上却找不到明确的依据。比如像百度这种利用他人著作权间接获益的赢利模式如何界定、网友上传建立文库的侵权责任如何分担等在新媒体环境下出现的版权新问题,如果没有明确的规定,就会留下很大的“各自解释”的空间——百度一直坚称自己的做法“符合法律要求”,显然就是在利用这种灰色空间。因此,立法的滞后应该是百度文库纠纷简单问题复杂化的主要原因之一。

也许有人要说,《著作权法》还是1990年颁布的,那时候还没有互联网哩。但《著作权法》曾经经历过两次修订,最近的一次是在2010年的2月,距今不过1年多的时间,而数字出版业实际上早就存在了。

时代发展非常迅速,立法也要跟上趟儿。但愿百度文库的这次纠纷能促进《著作权法》的及时修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