今天,北京2752名民警走进191个考场,接受包括3000余名群众评委在内的面试,以竞争北京市公安系统600余个领导干部岗位。担任考官和评委的,既有上级和本单位本部门领导,也有地方领导、人大代表、政协委员、媒体记者等。考官每人一票,权重相同。(据2011年4月10日《 中国青年报》)
“国家安危,公安系于一半”,公安机关在社会稳定中承担着特殊重要的责任和使命。选好配强公安系统的各级领导干部,责任重大,意义非同寻常,一点都造次不得!
就在4月7日,人民网、新华网分别转载了《半月谈》杂志关于沈阳市原副市长兼市公安局局长刘和、市公安局原副局长史超、于洪区公安分局原局长袁长占腐败案例的报道。这三个权倾一方的警界要人,与其过去曾经打击过的握权犯罪者的行为是共同的:买官卖官,收取贿赂。刘和不但包养情妇、挪用公款、滥用职权,还受贿及非法获利500余万元;史超利用职位权力先后收受54名干警的贿赂,合计人民币230余万元,家中的赃物足足装了15车;袁长占明码标价卖官鬻爵,不论工作好坏,想“进步”须先“上供”。个别家庭困难的干警,为了能早些提拔,甚至贷款给他送钱。他收受近百名干警贿赂及礼金高达300余万元,人称“卖官局长”。
沈阳公安局长腐败案例再次说明,一些人热衷于“跑官要官”,首先是由于有人给官卖官。不难想象,当卖官成为官员发财致富的渠道,买官者自然会趋之若骛。沈阳的公安局长靠卖官敛财,想进步的干警除了花钱买官就没有他途了,因此有100多名警察涉案也就不足为奇了。
案件警示我们,阳光是最好的防腐剂。确保用人决策公开透明、公平公正,必须切实保证群众对干部选拔任用工作的知情权、参与权、选择权和监督权,建立健全严格的党委用人决策程序制度、社情民意反映制度和民主监督制度,通过多渠道、多层次、多方式地发扬民主,保证党委用人决策充分体现群众的意愿。在北京公安系统干部竞聘中,群众评委从职位所在单位内设机构正职和随机选定的综合部门民警代表以及派出所民警中随机产生,一般为10人,最少不能低于5人,总数为3001人,数量之大前所未有。“更重要的是,这些群众评委不是摆设、不是作秀,在评定考生最后成绩时占40%相应权重”,这让党委的定论来自群众的公论,有了可靠的保证。
更深刻的意义还在于,北京警方加大群众评委选择权在干部选拔任用中的权重,也是对“权由君授”的干部选拔任用体制的挑战与变革,是实现权为民所用的根本举措。不可否认,我国目前提拔任用大小官员实行党委任命制,而不是民选制。既然是任命制,就说明下级官员的权力实质上是上级官员授予的,而不是人民给予的。用一位贪官的话来说:“谁给我升官,我就给谁磕头。”当权力由上级官员授予时,下级官员自然只对上级领导负责,只有巴结讨好领导,升官晋级才可望可行。
这是由于责任与利益的关系使然。没有利益就不会产生真正的责任,责任的指向对象永远对着利益的给予者——“谁给好处就对谁负责”。在这种情况下,权力民授,对民负责;权力君授,对君负责;权力君授,虚拟为民。尽管我们一再强调官员想要升官、保官,就必须全心全意为人民服务,但在现实生活中,官员的政绩再大、口碑再好,老百姓也无法直接授其官职,他们的前途命运掌控在少数上级领导手里。由于官员为民负责并不能给自己带来直接的利益,甚至有时相反,于是,在为民负责的问题上,官员们就会要么勉为其难(行不由衷、被动应付),要么不为其难(当庸官、做太平官)、要么假为其难(懒作为、慢作为),不可能真心实意地服务民众。
确保官员执政为民的办法只有一个:受治者授权,即由被领导者授予领导者权力,让党委的定论真正来自群众的公论。这是保持社会健康存续和从根本上保证权力不被滥用的基本定理,也是确保权为民所用的根本所在。