感悟中国(六)


  

  

  六、2006—见江平先生

江平先生出生于1930年,浙江宁波人。是中国国著名的法学家,中国政法大学终身教授,民商法专业博士生导师,享受国务院津贴的专家。曾当选第七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代表,七届全国人大常委会委员、法律委员会副主任;曾担任中国政法大学校长、中国法学会副会长等职;曾赴比利时根特大学、香港大学、意大利第二罗马大学日本青山学院、美国哥伦比亚大学讲授中国民法、罗马法、公司法等课程,并获比利时根特大学名誉法学博士,秘鲁天主教大学名誉法学教授等殊荣。

据互联网透露:江平先生1948年就读于燕京大学新闻系,1951年8月被政府选派为新中国首批留苏学生,赴莫斯科大学法律系学习。留学期间,担任中国学生会主席,与当时担任校学生会团委工作的前苏联共产党总书记戈尔巴乔夫共同工作。1956年,他以全优的成绩毕业,并怀着一颗报效祖国的赤诚之心回到祖国,执教于中国政法大学的前身——北京政法学院。后在反右运动中被打成右派分子,历经了20余年的磨难。但是,民主、法治的理想和信念在他的心中从未动摇,并支撑他度过了漫长而艰难的岁月。1978年,江平回到了阔别20多年的讲台。江平先生不仅是著名的法学思想家,更是著名的法学教育家和社会活动家。

2006年我第一次见到江平先生,是在为原通山石业公司土地使用权纠纷事件特别邀请几位法学专家进行论证的一个上午。当年76岁的江平教授思维敏捷,言谈平实,可他那双法学精英的慧眼,一语道破中国社会时弊。可以说,那次见江平先生,一种不惑的质感油然而生。当年我恰逢天命之年,可似乎自己并非知天命。从而不知不觉地影响我往后的生活路程。然而,正是这件事给我提供了详实而多方位的社会感观机会,多元且深沉的人生素材唤起我联想起数十年的社会亲历与为世界先进社会公认的杰出思想家的预感竟然是那样的不谋而合。科学与迷信,实用与空想,社会中人在什么样的生存环境里会对它作出不同解释甚至明知是欺骗自己或欺骗他人的不实之词而照样作为呢?这就成了我对今日中国社会奇特现象探究之源。

曾经我发起创办的通山石业公司,在我退出法人代表并辞掉总经理之后,公司原本并不亏损,而且略有盈余。但在得不到银行贷款支持的情况下,公司运营非常困难。后来才知道,当初中国政府为了调整金融格局,应对亚洲金融风暴,于1999年开始剥离四家国有银行的不良贷款。那次属于政策性剥离不良贷款,时间到2000年6月基本结束。当年咸宁通山中行也将通山石业公司的84.5万元贷款申报剥离,后又追加20万元。之后,咸宁市中行竟然想钻政府政策的空子与通山石业公司签订协议书并单方修改签订的时间,而这一切通山石业公司当时都不知实情。后来据“审计风暴”披露,当初全国政策性剥离不良贷款达1.4万亿元人民币,且四家金融资产管理公司处置被剥离不良贷款形成的资产中,国有资产严重流失,并曾引起中央政府与社会各界的高度关注。

然而,咸宁市中行却费力不讨好,当初的如意算盘未能得手,却让通山县国土资源管理局的少数不良官员利用职务之便非法牟利得逞。这是巧合还是银行与国土局有人故意所为,确实无法搞清楚。事发2003年7月,通山国土局在周密预谋后,仅用29天时间就将通山石业公司合法土地使用权非法侵占后拍卖。通山石业公司曾经向当地政府有关部门提出合理诉求,可政府部门对公司员工的理性上访置之不理。面对掌握公权的强势官员,弱势职   

工百般无奈。后来得知通山国土局并非当初所说的正当理由需要收回通山石业公司土地,而是有关工作人员,当时看好石业公司那块土地的潜在价值而合谋欺上瞒下,乘机利用责权得用公权力非法牟利。

2006年后通山石业公司那块土地被几个私人合建商品房。记得2005年11月18日就石业公司土地事件我在北京给时任通山县委书记的刘新池寄去一封信,同月21日下午下班后,我在北京接到刘新池给我打来电话说:他刚刚接到我的信,刘说他到通山将近十年,自认为口碑应该不错;他说知道石业公司土地的事,可确不知晓详细情况,并说此事同意协商解决。刘新池还在电话里表示歉意,并说到北京一定拜访我。当年通山石业公司被逼解散后,公司总经理邓洵也到了北京与我一起再谋生计。2006年1月10日,我和邓洵一起参加北京-通山团拜会,与团拜会领队人——时任通山县委书记刘新池见了面,当时邓洵作为石业公司法人代表与刘新池提起公司土地一事,可刘新池一反常态,原生态的官腔态势言于外表,完全忘记了五十天前与我通电话时说过的话。凝然是事出有因。后来听说刘新池与李明波的关系很好。李明波,湖北浠水人,于1999年8月开始担任湖北咸宁市委书记。2006年3月调到了湖北省工作,先后担任过湖北省委常委、省总工会主席、省委秘书长、省委办公厅主任、省直机关工作委员会书记。2010年3月起任中央第五地方巡视组副组长。刘新池于2006年10月调离通山后算是青云直上,后担任湖北省仙桃市委书记。

就是这位好运的书记原在通山当县长的某年清明节,自己的专车在咸宁温泉镇学校门前发生车祸,当场几名学生伤亡。这起特大交通事故曾经在当地闹得沸沸扬扬。另据通山民众议论,当初通山国土局局长与县长刘新池关系密切,是为通山当年一贪腐案子涉及通山建设局和国土局两位局长,结果建设局长被抓负刑责,而国土局长闻风请假外出了事。或许这也就成了通山土地恶性事件愈演愈烈且无论人们怎样上访告状而国土局长却安然无恙之原故。

当初,我的疑惑就在于通山石业公司的土地事件本身的法理性是否存在疑义,公司员工曾经也是登记在册的国
家正式职工,根据国务院有关规定,就是公司破产,政府也不能撒手不管,何况是地方政府的职能部门非法所
为,造成单位职工解散失业,难道就真的没有个说法?因此,我在北京找了中国最高的法学专业学府——中国
政法大学疑难案件研究中心对这一事件进行研讨。于是我第一次见到了该校的终身教授——江平先生。如是,
也就有了下面的《法律意见书》:
法 律 意 见 书

  委托人:湖北通山县石业有限公司

  受托人:中国政法大学疑难案件研究中心

  委托人(简称“石业公司”)因本公司土地使用权和房屋等所发生的民事、行政法律问题,委托中国政法大学疑难案件研究中心对案件进行分析研究、提供法律意见,中国政法大学疑难案件研究中心邀请行政法、民法等法律专家进行了研究讨论,提出本意见,供参考。

  中国政法大学疑难案件研究中心邀请的专家是:

  江 平    中国政法大学教授,博士研究生导师

  梁书文    最高人民法院原审判委员会委员、民事审判庭庭长

  马怀德    中国政法大学教授,博士研究生导师

  李梦福    中国政法大学疑难案件研究中心副主任、教授

  刘心稳    中国政法大学教授,硕士研究生导师

  吴 华    武警学院副教授,行政法学博士

  委托研究讨论的法律问题是:

  一、通山县国土局做出的具体行政行为的相对人,是石业公司还是中国东方资产管理公司?

  二、通山县国土局做出的具体行政行为是否构成滥用职权或违法行政?

  三、通山县国土局做出的具体行政行为是否构成适用法律错误?

  四、中国银行咸宁市分行与石业公司于2000年5月签订的《协议书》(以下简称资产协议)是否有效?

  五、如果资产协议无效,东方公司与石业公司之间的债务关系是否仍在诉讼时效之内?

  六、无论资产协议是否有效,资产协议项下石业公司用于抵偿债务的资产范围是哪些?

  七、无论资产协议是否有效,其项下的转让行为能否对抗第三人?通山县国土局是否应依据该资产协议做出具体行政行为?

  八、无论资产协议是否有效,可否认为其未被执行?如果可以认为其未被执行,有什么样的法律后果?

  九、已办理抵押物登记的抵押权在转让时是否应当办理变更登记?如未办理有什么样的法律后果?

  十、当前情况下,应以哪个主体进行申诉?在申诉中,按照何种标准提出索赔要求?石业公司因通山县国土局违法行政遭受的损失如何计算?

  论证时间: 2006年10月25日

  地    点: 中国政法大学疑难案件研究中心

  委托人提供的案件材料:

  1、1994年3月28日通体改(1994)1号《关于同意成立湖北省通山县石业股份有限公司的批复》

  2、1994年5月24日通计国字(1994)第13号《关于同意县石业股份有限公司征地的批复》

  3、1994年7月8日征用土地协议书

  4、1994年7月16日征地红线控制图

  5、1994年8月1日建设用地规划许可证审批单

  6、1994年8月3日建设用地规划许可证通羊镇编号公用94-003

  7、1994年8月2 日国有土地出让许可证通国土字第14号

  8、企业法人营业执照(石业股份有限公司――石业有限公司)

  9、1997年6月4日通山石业有限公司与中国银行通山县支行签订的抵押协议、抵押物清单、委托代保管协议书

  10、2000年5月18日石业公司与中国银行咸宁市分行签订的协议书

  11、2001年2月18日《企业变更注册资本审验报告》

  12、2002年12月20日中国银行咸宁市分行的承诺书

  13、2003年2月17日工商年检审计报告通申会验A(2003)第18号

  14、2003年5月9日通山县国土资源局致函中国东方资产管理公司武汉办事处《关于收回通山县石业公司土地使用权的意见》

  15、2003年6月5日通山县人民政府关于同意有偿收回通山县石业有限公司土地使用权的批复

  16、2003年7月3日《通山县国土资源局土地行政案件处理告知书》

  17、2003年7月8日通山石业公司致函通山县国土资源局

  18、2003年7月9日《通山县国土资源局土地行政案件处理决定书》

  19、2003年7月18日通山石业公司致函咸宁市国土资源局《要求对“通山县国土资源局土地行政案件处理决定书”予以复议》

  20、2003年8月4日咸宁市国土资源局作出《行政复议受理通知书》

  21、2003年8月4日通山县法院行政裁定书(2003)通行执字第30号

  22、2004年3月20日中国东方资产管理公司武汉办事处给通山县国土资源局的第二份联系函

  23、2005年9月1日通山石业公司向通山县信访局申诉

  24、2005年10月28日通山县国土局向信访局的回复报告

  25、2005年8月31日通山石业公司再向咸宁市国土资源局申请复议

  26、2006年1月10日咸宁市国土资源局答复意见

  27、2003年7月19日通山石业有限公司要求中国银行咸宁市分行履行《协议书》的致函

  以上材料都是复印件,委托人对材料的真实性负责。

  专家签名(略)

专家们的研究讨论,以上列材料显示的事实为根据,提供的法律意见,以这些材料显示的事实为基础。
专家们经过仔细研究和分析,充分论证,根据《民法通则》、《担保法》、《行政复议法》、《行政诉讼法》、《民事诉讼法》、《土地管理法》、《民事诉讼法》、《行政处罚法》等法律法规的规定,提出以下意见。
   一、通山县国土局具体行政行为的相对人是石业公司,不是中国东方资产管理公司(以下简称“东方公司”),东方公司是该具体行政行为的利害关系人

  从具体行政行为来看,《土地行政案件处理告知书》和《土地行政案件处理决定书》中的行政相对人均为“通山县石业公司”。

  中国银行通山县支行是石业公司的债权人、抵押权人,东方公司2000年3月收购中国银行通山县支行对石业公司的债权;通山县支行撤销后,其权利义务由中国银行咸宁分行继承。因此,东方公司、中国银行咸宁分行均与具体行政行为有法律上的利害关系,是具体行政行为的利害关系人。

   二、通山县国土局做出的具体行政行为,存在滥用职权、违法行政问题,一是证据不足、事实不清;二是适用法律错误;三是收回土地使用权中补偿程序违反法律规定、超越职权

  (一)证据不足、事实不清、收回土地使用权后拍卖营利

  1.收回土地的理由与事实不符

  从通山县国土局给石业公司的《土地行政案件处理告知书》和《土地行政案件处理决定书》的内容看,通山县国土局收回石业公司土地使用权的原因是“根据通羊镇城市规划的要求,你单位的生产地址位于规划的行政商业区内,影响市容、市貌。为了尽快实施通羊镇城市规划,拓宽街道必须拆除厂房及主体建筑(宿舍)。”

  但是,从现有材料来看,石业公司所在地段位于已建设好的新城区,不属于认定的情形。而且,对该公司的主要不动产,后来进行了拍卖,事实上是一种通过收回土地使用权进行营利的非法行为。

  2.收回土地的情形认定不清

  《土地管理法》(1999年修订)规定了土地收回的两种情形:一种是第五十八条规定的对征用土地的有偿收回,另一种是第三十七条规定的已经办理审批手续的非农业建设占用耕地,连续二年未使用的,经原批准机关批准,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无偿收回用地单位的土地使用权。[1]《湖北省土地管理实施办法》第十八条规定的有关不得闲置土地的规定、第十九条是有关复垦的规定。[2]

  通山县国土局的《土地行政案件处理告知书》和《土地行政案件处理决定书》收回石业公司的土地使用权的原因,一会儿是无偿收回,一会儿是有偿收回,事实认定和法律依据矛盾。

  (一)     适用法律错误

  1.适用《土地管理法》第五十二条第一款第二项错误

  通山县国土局给石业公司的《土地行政案件处理告知书》和《土地行政案件处理决定书》中,其收回石业公司土地使用权的原因是“根据通羊镇城市规划的要求,你单位的生产地址位于规划的行政商业区内,影响市容、市貌。为了尽快实施通羊镇城市规划,拓宽街道必须拆除厂房及主体建筑(宿舍)。”而适用的《土地管理法》第五十八条第一款第二项的规定为“为实施城市规划进行旧城区改建,需要调整使用土地的”,才可以经法定程序收回土地使用权。认定事实与法律规定不相符合。

  2.适用《湖北省土地管理实施办法》第十八条、第十九条错误

  通山县国土局《土地行政案件处理告知书》和《行政案件处理决定书》中认定的收回土地的原因与闲置土地和土地复垦无关,而《湖北省土地管理实施办法》第十八条、第十九条是有关不得闲置土地和复垦的规定,适用这些规定属适用法律错误。

  3.《土地行政案件告知书》适用《行政处罚法》错误

  2003年7月3日通山县国土局给石业公司的《土地行政案件处理告知书》中称“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的规定,你单位享有陈述和申辩的权利,可在2003年7月8日前向我局提出,逾期不提出的,视为自动放弃陈述和申辩的权利”。行政处理决定和行政处罚是两种不同的具体行政行为,作出行政处理决定适用《行政处罚法》明显属于适用法律错误。

      《土地管理法》(1998年修订)第三十七条“禁止任何单位和个人闲置、荒芜耕地。已经办理审批手续的非农业建设占用耕地,一年内不用而又可以耕种并收获的,应当由原耕种该幅耕地的集体或者个人恢复耕种,也可以由用地单位组织耕种;一年以上未动工建设的,应当按照省、自治区、直辖市的规定缴纳闲置费;连续二年未使用的,经原批准机关批准,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无偿收回用地单位的土地使用权;该幅土地原为农民集体所有的,应当交由原农村集体经济组织恢复耕种。在城市规划区范围内,以出让方式取得土地使用权进行房地产开发的闲置土地,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城市房地产管理法》的有关规定办理。承包经营耕地的单位或者个人连续二年弃耕抛荒的,原发包单位应当终止承包合同,收回发包的耕地。”第五十八条规定“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由有关人民政府土地行政主管部门报经原批准用地的人民政府或者有批准权的人民政府批准,可以收回国有土地使用权:(一)为公共利益需要使用土地的;(二)为实施城市规划进行旧城区改建,需要调整使用土地的;(三)土地出让等有偿使用合同约定的使用期限届满,土地使用者未申请续期或者申请续期未获批准的;(四)因单位撤销、迁移等原因,停止使用原划拨的国有土地的;(五)公路、铁路、机场、矿场等经核准报废的。依照前款第(一)项、第(二)项的规定收回国有土地使用权的,对土地使用权人应当给予适当补偿。”

  2《湖北省土地管理办法》(1999年修订)第十八条“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闲置土地、荒芜耕地。已经办理审批手续的非农业建设用地,一年以上未动工建设的,由县以上土地行政主管部门按每平方米2元以上5元以下征收土地闲置费(房地产开发用地的闲置费按房地产管理的有关规定收取);连续两年未使用的报经原批准机关批准,由县以上人民政府无偿收回土地使用权。承包经营耕地的单位或者个人连续二年弃耕抛弃的,原发包单位应当终止承包合同,收回该耕地的承包经营权,重新发包。”第十九条“除自然灾害外,因挖损、塌陷、压占等造成土地破坏的,用地单位和个人应当采取整治措施进行复垦。按照规定应当进行土地复垦的建设项目,其可行性研究报告和有关设计文件应当包含土地复垦的内容,工艺设计应当兼顾土地复垦的要求,土地复垦所需费用应当列入建设项目总投资。没有条件复垦或复垦不符合要求的,应当向县以上土地行政主管部门缴纳土地复垦费。土地复垦的收取、使用、管理,按照土地复垦的有关法律、法规、规章执行。”

 (二)收回土地使用权中补偿程序违反法律规定、超越职权

  即便本案是通山县国土局依据《土地管理法》第五十八条第一款第二项的规定收回土地使用权,依据该条第二款的规定“依照前款第(一)项、第(二)项的规定收回国有土地使用权的,对土地使用权人应当给予适当补偿。”在本案中,补偿程序存在的问题有:

  1.   补偿协商对象错误

  石业公司1994年8月2日办理了《国有土地出让许可证》,取得该地的土地使用权。虽然2000年5月,石业公司与中国银行咸宁分行订立了书面的“协议书”,同意由中国银行咸宁分行收回其位于县城关新城路127号宿舍楼壹栋(含地基、机械设备及附属设施),抵付石业公司104.5万元人民币借款本金。后来,虽然石业公司将宿舍楼交付给了原中行,但根据我国有关法律规定,不动产的转让只有在办理相应的转让登记手续后,权属才发生转移。这一点通山县国土局也已经注意到,在其《通山县国土资源局对通山县石业有限公司信访回复的报告》中说明“我局作出具体行政行为的相对人是通山县石业股份有限公司是因为土地使用权人与抵偿方没有办理土地使用权转让登记手续”。在此情况下,土地使用权人应为石业公司。

  通山县国土局未与土地使用权人石业公司就收回土地使用权补偿问题进行协商,却通过《关于收回通山县石业公司土地使用权的意见》(通国土函字(2003)第03号)与东方公司武汉办事处共商补偿事宜,东方公司武汉办事处也通过《联系函》的方式要求通山县国土局将补偿的款物直接交付给武汉办事处,不交付给石业公司。

  2.补偿款交付对象错误

  通山县国土局未将补偿款交付给土地使用权人石业公司,而是交付给其债权人。由其“债权人及协议订立人东方公司和中行同意,消除了石业公司本息共计178.4万元的债务。”(见《通山县国土资源局对通山县石业有限公司信访回复的报告》)通山县国土局的这一做法缺乏法律依据,且不当介入有关当事人之间的民事债权债务关系,损害了石业公司的权益。

   三、中国银行咸宁分行与通山县石业有限公司的协议书有效,东方公司对石业公司享有咸宁分行转让的债权,至于作为债权担保的抵押权,应当随同债权转移给东方公司,但是,也应当按照《担保法》的规定,进行抵押登记。

  首先,本案中所涉土地的使用权等于1997年因为贷款提供担保抵押给中国银行通山县支行,就委托人提供的情况看,该抵押权经登记合法成立。后2000年中国银行通山县支行被撤销,该笔贷款作为对通山县石业公司的债权被移转给东方公司,且此次债权让与已经依法通知了债务人石业公司,依法发生债权让与的法律效果。以上事实,有2000年5月18日中国银行咸宁分行与通山县石业公司签订的协议书证明,协议书中称,“因中行通山支行撤销,乙方(即通山县石业公司)借款104.5万元及应付利息已上报东方资产管理公司”,这一表述即是就债权让与而对债务人所作的通知。同时,抵押权的附随性决定了抵押

  权作为债权的担保,随债权移转而移转至新权利人。也就是说,在该笔贷款的债权被移转至东方公司后,抵押权也应当由东方公司享有。但是,根据我国《担保法》的规定,土地使用权、房屋等进行抵押的,应当进行登记。抵押权的转移,也应当进行权利人变更的登记。从石业公司提供的文件看,咸宁分行转让债权的时候,没有依法办理抵押权权利人变更的登记,在形式上,东方公司欠缺取得抵押权的合法条件。

   其次,由上述事实和理由,东方公司有权与债务人石业公司就抵押物协议折价债,石业公司也同意以抵押物折价抵债。这一点,在协议中亦有证明,协议中甲方(中国银行咸宁分行)称是根据东方公司的意见而与乙(通山县石业公司)协商处理抵押物和抵偿债务的。可以认为,该协议是双方真实意思的表示,双方对处分的标的都有法律保护的权利,其协议内容合法有效。

   最后,该协议涉及的处分抵押物的范围问题。协议中称,“收回乙方(石业公司)位于......宿舍楼壹栋(含地基、机械设备及附属设施)”,其中谈到“收回”的范围。从协议的文义出发,协议中提到的“地基”应指壹栋宿舍楼地基土地的使用权而非乙方全部土地的使用权。另外,在1997年6月4日,抵押人和抵押权人双方签字盖章的抵押清单上也可以看出,机械设备、辅助设备、房屋(指宿舍楼)和土地是各自单列,不能认为土地是附属设施或是地基的一部分。另外,从抵押清单上所列各部分抵押财产的价值看,机械设备、辅助设备、房屋(指宿舍楼)的总值已达到103.1万元,接近104.5万元的债权价值,如果把价值30万元的土地价值加进抵押物范围,将超出债权的价值。因此,根据协议本身的文字表述,结合委托人提供的抵押成立时,抵押人、抵押权人共同认可的抵押清单所列范围,以及经双方认可的抵押物折价与债权的价值关系,能够认定,协议中所说的抵押物范围应指宿舍楼壹栋,宿舍楼地基土地的使用权,机械设备和其他在抵押清单中列出的辅助设备附属设施。

   四、通山县石业公司是所涉及土地使用权的合法权利人。

  东方公司是本案所涉土地使用权的抵押权人,就委托人提供的资料可知,通山县石业公司在法律上依然是该土地的使用权人。

  首先,通山县石业公司于1994年8月经合法手续以出让方式,取得该幅土地的使用权。1994年的国有土地出让许可证通国土字第14号足以证明。

   其次,通山县石业公司因种种原因,发生过公司形式的变更和减资,但是未经清算程序,通山县石业公司的权利和义务没有发

  生变化。这一情况,石业公司的企业法人营业执照和2001年由通山县申达会计师事务有限司出具的企业变更注册资本审验报告予以证明,且该事实在《通山县国土资源局土地行政案件处理决定书》中也得到了确认。也就是说,由原通山县石业股份有限公司取得的该幅土地使用权,由通山县石业公司承继。

   最后,虽然,中国银行咸宁分行依据抵押权人东方公司的意思,与通山县石业公司达成了折价抵债的协议。但根据委托人提供的文件,该协议处分的权利至今尚未进行变更登记,因此不能认为权利的移转已经完成。再结合上面已论证的协议处分财产范围问题可知,纠纷所涉有相当面积的土地的使用权,不在折价抵债的财产范围之内,因此,未折价抵债的土地的使用权没有发生移转。即使把该幅土地使用权记入抵押权行使标的的范围,也因为没有进行变更登记,权利移转没有完成。所以,就以上情况判断,该幅土地使用权的权利人在通山县国土资源局作出收回使用权的具体行政行为时,仍然是通山县石业公司。此点也在通山县国土资源局的相关行政行为中得到了映证。通山县国土资源局就“收回”本案所涉土地使用权作出的《处理决定书》针对的权利主体就是通山县石业公司。

   五、抵押的土地使用权、房屋和机器设备的所有权没有办理权利转让登记,石业公司对这些财产还没有丧失法律上的权利,如果石业公司认为自己的权利受到侵害,打算通过法律程序寻求法律的保护,本公司是合法的主体

  石业公司的法人资格是否存在,是其能否以公司的名义进行活动的前提。从石业公司提供的文件看,该公司一直在使用印章,用加盖印章的文件向国家有关机关提出解决问题的要求,有关机关也向该公司做了回复。专家们注意到,石业公司没有发生解散、清算、注销登记等法定程序。根据我国公司法律制度的规定,公司法人解散、清算,并在公司登记机关进行注销登记的,法人终止。该公司没有解散、没有清算,也没有办理注销登记,因此,其法律人格没有丧失。当然,能够以本公司的名义进行法律不禁止的活动,包括通过法律程序解决财产纠纷的活动。

   六、关于时效问题,本案涉及行政法律关系的时效和民事法律关系的时效,从石业公司提供的文件看,可以确定地认为,民事法律关系的诉讼时效没有届满,行政法律关系的时效,如果确实存在通山县国土局扣押上级机关行政复议申请受理通知的情况,不应当认为时效届满,但是,由于至今时间过长,法院支持的难度比较大。

  (一)民事法律关系的诉讼时效没有届满,石业公司在作好民事诉讼准备的条件下,能够通过民事诉讼程序维护自己的合法权益。

  理由是,从自然时间看,本案至今确实时间较长,但是,根据《民法通则》的规定,诉讼时效可以因权利人的权利主张而中断,中断以后,已经经过的时效期间归于无效,时效期间重新开始计算。石业公司一直积极向国家有关机关主张自己的权利,每主张一次,都发生一次时效的中断,从该公司最近一次的权利主张的时间看,至今仍然不满法律规定的二年期间,所以,诉讼时效期间没有届满。

  (二)行政法律关系的时效,无法适用《行政复议法》的有关规定。

  《行政复议法》第19条规定,行政复议机关受理复议申请后超过行政复议

  期限不作答复的,申请人可以自行政复议期满之日起十五日内,依法向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第31条规定,行政复议的期限是“自受理申请之日起六十日”,“经过行政复议机关负责人批准可以适当延长”,“但是延长期限最多不超过三十日”。从石业公司提供的文件看,本案行政法律关系的客观情况,不符合这两个条文的规定,是通山县国土局扣押了咸宁市国土局的行政复议受理通知书,石业公司不知道自己的行政复议申请是否被咸宁市国土局受理,不是“行政复议机关受理复议申请后超过行政复议期限不作答复”,因此,当然不能在《行政复议法》第19条和第31条规定的期限内及时提起行政诉讼。从另外一面看,由于具体行政行为至今时间过长,石业公司没有及时向咸宁市国土局询问是否受理本公司的申请,也没有主动采取行政诉讼,在行政法律关系的时效方面,也有很大的不利因素。

   七、本案事实表明,石业公司已经以自己大部分的财产折价抵债,清偿了对东方公司的债务,东方公司和其他任何单位和个人,都无权向石业公司或者该公司的股东主张债权

  2000年5月18日的协议书、证明石业公司与咸宁公司达成折价抵债协议,发生抵债效果,石业公司的债务全部消灭。2002年12月20日咸宁分行的“承诺书”,进一步予以证实。2000年6月30日咸宁分行与东方公司的“债权转让协议”、2003年8月20日东方公司给通山县国土局的“联系函”、2004年3月20日东方公司给通山县国土局的“联系函”、证明该公司不但接收了咸宁分行原对石业公司的债权,而且向通山县国土局主张了这个权利、享受了该权利带来的全部利益,原来以石业公司为债务人的债权债务关系,彻底消灭。

随后,通山石业公司于2006年11月向咸宁市中级人民法院提起民事诉讼,起诉通山县国土资源管理局和中国东方资产管理公司武汉办事处。

2007年5月8日,咸宁市中级人民法院(2007)咸民初字第15号民事裁定书认为:原告石业公司与被告国土局之间系行政法律关系,应按行政诉讼程序进行,现原告石业公司提起民事诉讼程序不符,该案不属于人民法院受理民事诉讼的范围,建议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一十一条第一款第(1)项、第一百四十条第一款第(3)项、《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若干问题的意见》第一百三十九条之规定,驳回原告石业公司的起诉。

2007年5月10日通山石业公司上诉至湖北省高级人民法院。同年12月20日,湖北省高级人民法院[2007]鄂民一终字第133号民事裁定书裁定:驳回上诉,维持原裁定。

于是,通山石业公司土地案件的法律途径已经穷尽,公司员工再也无计可施,无限的理性上访仍然毫无结果。后来知道,全国土地事件特别多而且非常严重,并且有愈演愈烈的势头。上级政府官员一般只能顾及大案要案,类似通山石业公司这样标的很小的土地案件根本难以引起官方关注,因为无利可图或利小事同的事基本没人愿意去管,就像我接触的一位从事反腐败的人士所说:“反腐败是需要成本的,有时反腐败的成本要超出搞腐败的成本”。可见,腐败已成为常态,而反腐败也异化为非常态。

当年,通山石业公司同时面对几个单位莫名其妙的关系确实有些无所适从,无论公司如何竭尽责任,仍然无济于事。通过这件事看到所涉国有单位对国有资产虎视眈眈且不择手段的丛生迹象,在当今中国并非令人费解。下面事实可以说明这种“丛生迹象”。

一、中国银行咸宁分行。

  1、当初关系往来慨要。通山石业公司原本就与原通山中行有过完整的抵押贷款手续,而且通山石业公司抵押给通山中行的资产超出银行持有石业公司债权的一倍。严格说来通山石业公司贷款不符合“剥离不良贷款”条件。通山中行撤销时正逢国家政策性剥离银行不良贷款时期,而当时国家政策性法规不公开、不透明,企业根本不知道国家金融机构怎样进行相互的操作交易。据石业公司财务人员说:当初银行说剥离是为了消除企业不良贷款,是个难得的机会,所以银行工作人员到石业公司在他们备好的空白票据上盖上公司印章便走了。后来就有了2000年5月18日(实际日期是2001年1月18日)与咸宁中行就原贷款事宜写了一份协议:

  甲方:中国银行咸宁市分行        乙方:通山县石业有限责任公司

      甲、乙双方就乙方与中行通山支行借款事宜经甲、乙双方同意协商达成如下协议:

      ⑴、因中行通山支行撤销,乙方借款104.5万元及应付利息已上报东方资产管理公司。甲方根据东方资产管理公司意见同意免收乙方应付利息,收回乙方位于县城关新城路127号宿舍楼壹栋(含地基,机械设备及附属设施),抵付乙方104.5万元人民币借款本金。

      ⑵、乙方同意免收中行通山支行已使用的五套房屋租金。

      ⑶、乙方必须积极协助甲方办理所有房地产过户手续。

  ⑷、本协议由甲乙双方签字盖章生效。

2002年12月20日,咸宁市中行又给通山石业公司一份承诺书:

  我行与贵公司于2000年5月18日已达成已房地产抵债协议,双方的债权债务已消失。东方资产管理公司以后涉及贵公司债权债务所发生的相关权利业务由本行承担。贵公司本着友好协商及合作的态度,同意协助我行将位于通山县城关新城路127号宿舍楼直接过户到原中行通山支行职工名下。对此,我行承诺以下事宜:

      ⑴、贵公司办理过户到原中行通山支行职工所需的国家规费由我行承担。

     ⑵、宿舍楼过户到原中行通山支行职工后,如遇国家政策性变化或国家职能部门要求拆迁、搬迁所产生的后果,由我行与职工按国家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约定解决。贵公司不承担任何责任。

      ⑶、如因贵公司将该宿舍楼及土地设定了抵押,所产生的法律后果,应由贵公司承担。产权过户完毕后所引起的民事纠纷与贵公司无关,依国家法律、法规的规定处理。

       特此承诺

       此致            通山县石业有限公司

  承诺人:中行咸宁市分行

通山石业公司将咸宁中行的承诺告知东方资产公司武汉办事处,东方资产公司武汉办事处在电话里说,咸宁中行已经无权处置通山石业公司资产。2003年1月13日,通山石业公司向咸宁中行发出《关于要求停办房地产过户手续的函》,从而通山县房地产公司停办了过户手续,故而,原先协议未能实现。

2、显现的问题。咸宁市中行一直没有向石业公司说明剥离贷款的具体情况及与东方公司武汉办事处的实质关系,通过后来诉讼才知道,咸宁市中行在2000年6月30日就已经将石业公司债权转让给了东方资产公司武汉办事处。可见,咸宁中行当初把实为2001年1月18日协议时间改为2000年5月18日的用意所在,而咸宁中行不但不履行“就转让行为通知借款人”(即石业公司)义务,反而蒙骗石业公司签订可以说是无效协议。那么,作为国家商业银行的咸宁市中行,明明知道违规,为何要如此公然去做,谁应该对此负责?显然是只要国有资产没有直接落入个人名下,就没有谁会对此负责,更不用说给石业公司造成损失了。显然,这就是中国特色公有制的卵生产物。直至后来,银行人员说出内情:当初东方资产公司已经从咸宁中行手里将通山石业公司债权买去,从那时起,咸宁中行与通山石业公司就已不存在任何债权债务关系。咸宁中行想以最低处置价再从东方公司武汉办事处买回,因为东方公司与中国银行有着特殊的关系,所以咸宁中行与通山石业公司搞了那些个协议。

二、中国东方资产管理公司武汉办事处
1、当初关系往来。

当初石业公司及时将与咸宁中行的协议通过传真通报给了中国东方资产管理公司武汉办事处,并多次与武汉办事处负责剥离贷款的工作人员蓝海先生通过电话报告情况。可中国东方资产管理公司武汉办事处一直没有给通山石业公司任何书面回复。就在武汉办事处蓝海两次与通山县国土局直接联系之前后也没有告诉通山石业公司。而在蓝海代表东方公司武汉办事处与通山国土局直接联系期间,通山石业公司全然不知晓。在通山石业公司提起诉讼期间才知道蓝海与通山国土局有过联系,其后一次联系函这样写道:“通山县国土资源局:贵局有偿收回通山县石业有限公司在我处的抵押房地产的意见,已经我办审查后同意实施,现已执行完毕。相关权证也办理了移交,故上述房地产的处置权也同时移交你局。”也是在后来诉讼期间发现2006年中国东方资产管理公司武汉办事处与咸宁市国有资产经营有限责任公司(咸宁市国有资产管理局下属公司)签订的《债权转让合同》这样写道:
甲方:中国东方资产管理公司武汉办事处
乙方:咸宁市国有资产经营有限责任公司

  鉴于:1、中国东方资产管理公司是一家经国务院批准成立的、专门收购商业银行及其他金融机构或企业不良资产、并依法管理和处置该等不良资产的国有独资非银行性金融机构。甲方中国东方资产管理公司武汉办事处是中国东方资产管理公司的分支机构,具有中国银行业监督管理机构颁发的《金融机构经营许可证》和工商管理机关颁发的《营业执照》。

        2、甲方决定依据现行法律法规,就本合同附件——《债权转让清单》所列明债权以整体转让方式进行处置。

        3、甲方有意将标的债权整体转让给乙方,并就此向乙方发出了要约邀请;乙方有意受让标的债权,并向甲方发出要约。

        4、乙方为依法成立并合法存续的事业法人,决定受让标的债权,甲方亦决定将标的债权整体转让给乙方。

        5、乙方确认,甲方为使受让方准确了解本合同规定转让的标的债权,按照公平、公开、公正的原则,已经通过要约邀请介绍了所转让债权的范围,乙方已经在标的债权文件的开放查阅期内自行完成了调查活动。

        6、乙方向甲方所发出的要约,为乙方依据其独立的判断做出,不依赖于甲方的任何说明。

        7、甲方在签署本合同前的任何答复、说明和解释,无论采用书面或口头形式,均不具有约束力,不构成承诺。

        8、甲方已就作为转让标的的债权的现状及风险向乙方作了双方认为充分、必要的披露和说明,乙方在充分理解受让不良资产风险的基础上,愿意按现状整体受让标的债权,并已向甲方发出要约。

        为明确双方的权利义务和责任,甲方和乙方在平等自愿、等价有偿的基础上,遵循实际履行和诚实信用原则,依据法律法规规定,经友好协商一致,就甲方整体转让标的债权事宜达成以下条款,以资共同遵守。

  第二条 转让标的债权

       甲方拟转让的标的债权为本合同附件《债权转让清单》所列明债权截止2005年6月20日本息折合人民币合计27751.57万元,共计133户。

  第三条      转让价款及支付方式

        作为受让本合同第二条所列债权的对价,乙方应向甲方支付转让价款共计人民币400万元(大写:肆佰万元整)。

  该合同附件《债权转让清单》<咸宁地区打包清单>中竟然出现 “通山石业公司本息合计1504018.23元”,也就是东方资产公司武汉办事处又将通山石业公司债权再次打包贱卖给咸宁市国有资产经营有限责任公司,按照以上卖价率则为人民币21678.32元。作为国务院批准成立的并具有中国银行业监督管理机构颁发的《金融机构经营许可证》的国家金融单位,是依据何种法律法规置之不理有着直接债权债务关系的通山石业公司,而任意甚至违规暗箱操作。

  2、显现的问题。是什么动机使东方公司武汉办事处的工作人员蓝海不理睬石业公司的公函而热心接洽通山国土局人员,并随意答应且违反法定程序的非正当交易。是否是蓝海先生——行内人善于打擦边球——高明获取国有资产流失一份子——惯用手腕?完全不排除这种可能性。就是说,此事是否存在经办人蓝海个人利益,除非东窗事发方能查明真相。当初国家剥离不良贷款这一举措,是政府的策略还是政策的一时失误,均无任何依据能给以解读清楚。可对于社会一定时期的发展来说,也许是利大于弊。人们形容的“审计风暴”足以证实金融与社会的深层问题。

三、通山县国有资产管理局
诉讼期间冒出的莫名其妙的通山县国有资产管理局归还借款通知书,更是令人愤慨。
通知称:“通山县石业有限公司并袁观富、邓洵二位经理:经查实,截止2000年3月31日,你公司共欠东方公司武汉办事处贷款本息合计1775329.77元,其中本金1045000元,利息730329.77元。按照省、市人民政府关于打包处置企业不良资产有关文件和会议精神,县人民政府授权县国有资产监督管理局负责清收不良资产工作。按照县财政具体工作方案,你公司应当归还借款本金1045000元,利息200000元,本息合计1245000元。望你公司接此通知后,迅速筹措资金,于2006年11月底前将欠款本息归还到县国有资产管理局指定的账户上,如到期未能归还,我局将通过法律手段予以追讨。”后来据业内人士透露,中国东方资产管理公司武汉办事处将咸宁地区的不良贷款打包卖给咸宁市国有资产经营有限责任公司后,咸宁市国有资产经营有限责任公司又将买到的债权加价两个百分点对应转卖给各个县国有资产管理局。通山石业公司被剥离的贷款也就又被通山县国有资产管理局买回。因此出现了那个催款通知。显然,中国东方资产管理公司武汉办事处卖给咸宁市国有资产经营有限责任公司的1504018.23元,经咸宁市国有资产经营有限责任公司再转手卖给通山县国有资产管理局就变成1775329.77元,一下多出271311.54元。那么,通山国土局究竟花了多少钱从东方资产公司武汉办事处买得通山石业公司的资产处置权呢?从以上两次倒卖数据看,通山国土局可能花了271311.54元或者没有花钱(当然是指可以接受审计的账面上)。据国土局知情人透露,通山国土局为了弄到通山石业公司的土地,在国土局财务账上花费了约110万元,而通山国土局拍卖所得为236万元。那么,作为同一个县的同是国家职能部门,县财政属下的国资局怎么就不知道或者明知故犯糊涂,可否把它理解为是制度设计的非科学性或人的寻租空间本来就难免存在,而且自然总是无孔不入。只可是象这样的无孔也入的事例竟然冠冕堂皇的公然发生,可见底层弱势群体的生存状态是何等的悲凉。究竟依靠什么能够减轻或免除社会中的不良陋习和恶行,先进国家的社会实践已经告诉人们——只有实行法治,而且是抛掉人治模具的有效法治。

从此,通山石业公司依据中国现有法律解决问题的途径穷尽。只有遵从中国执政党和其领导的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务院颁布的信访条例继续上访。下面是上访申诉信内容。

     申诉人:湖北省通山县石业有限公司

  事件:通山县国土局滥用职权、违法行政、掠夺申诉人的合法权益

  事实经过:1994年5月由通山县计划与土地局批准,申诉人在县开发区征用土地1980平方米,当年经有关部门审批建成宿舍楼和厂房。

  2003年7月8日通山国土局向申诉人送《土地行政案件处理告知书》

  2003年7月9日通山国土局向申诉人送《土地行政案件处理决定书》

  2003年8月4日县法院做出《行政裁定书》后强制拆除厂房

  2006年该地一分为五,四家个人和一单位卖得建起商住房。

  通山国土局称:“为了尽快实施通羊镇城市规划,拓宽街道必须拆除厂房及主体建筑(宿舍)”。事实并非如此。申诉人所在地东门为兴业街(原建),西连国土局新建办公楼(后建),南连国土局一干部私宅(原建),北邻通羊大道(后拓宽,但未拓至申诉人用地)。

  申诉人诉求结果:2003年7月8日向通山国土局致陈述函。(未答复)

          2003年7月18日向咸宁市国土局申请复议。(8月4日咸宁市国土局作出﹝行政复议受理通知书)被通山国土局扣押)

          2005年8月再次向咸宁市国土局申请复议。(未答复)

          2006年1月4日到咸宁市国土局上访,查看到﹝行政复议受理通知书)存件,告知通知书由通山县国土局转送申诉人。(1月10日咸宁市国土局答复申诉人应依法向司法机关提出申诉)

          2006年10月邀请六位法学专家(其中有著名法学专家江平先生和中国政法大学副校长马怀德先生)对案件进行研讨。专家意见认为:通山国土局的行为属于滥用职权,违法行政,目的是收回土地使用权后拍卖牟利,其<处理决定书>适用法律错误,程序违法。

          2006年11月,向咸宁市中级人民法院提起诉讼。(2007年5月8日市中院以“该案不属于人民法院受理民事诉讼的范围”为由驳回)

          2007年5月10日向湖北省高级人民法院上诉。(2007年12月20日省高院驳回上诉,维持原裁定)。

  五年来,申诉人不断上访和上百封信访函的发送(下至该县副县长,上至中央政治局委员时任湖北省委书记俞正声)均无回复结果。

  “匹夫无罪,怀璧其罪”,这种在封建社会才发生的现象居然发生在当今社会主义社会。申诉人本着对党和政府

  的信任,恳请              关切此案,深挖通山县国土局腐败根源,还民公道。

  申诉人请求:查明土地拍卖款流向,返还并赔偿申诉人利益所得,妥善安置失业职工。

这就是存续达八年的通山石业公司土地案件不了了之的真实情况。毫无疑问的中国法治进程是何等的缓慢而且阻力如此不可思议。那么,一个社会的进步与发展,尚若漠视法律,必然就强势人治取而代之,那样显然只是阶段性的暂时繁荣致使少数受惠人群得益而导致大部分社会公民失去正义与公平。这个不了了之的案例印证了当初江平先生对时局的看法。

2007年农历10月11日1时20分,我的的母亲离开了人世,时年77岁。我是在得知母亲病危的头一天下午赶回到老家的,到家时只见母亲瘦弱的身体躺在床上,显然母亲已经不能自由动弹,但母亲的神智清楚,看得出母亲见到我很高兴,但是已经无力对我过多说话了。我和弟弟陪在母亲的床边,深夜零点过后我到另一房间睡觉,隐隐约约难以入睡,大约半个小时,弟弟就叫我说母亲已经停止了呼吸。母亲就这样永远离我们而去。当年6月我得知母亲的病情严重,我让母亲到北京住了些日子,母亲回家不到三个月,病魔无情夺去了母亲的生命。

按照农村的习俗为母亲举办了葬礼。农村里的人去世,一般都要告知远房亲戚,村里及近邻的乡亲都会自然知道。得知消息的亲戚邻里乡亲、家族好友,多会前来看望逝者遗容,以示对死者的告别。出殡的时间,都得请由当地熟知八卦地理的风水先生查看日子定,一旦看定的日子,不管天气怎样变化哪怕是刮风下雨,都要按时出殡并且准点将“棺木”入土。中国有句熟语叫“天有不测风云”,可却不得不让人信奉的数千年流传下来的经验文化《易经》学术,在民间大部分人几乎是深信不疑,因为风水先生选定的日子一般都极少碰上恶劣的风雨雪天气。恰逢母亲去世的那几日,当天天气晴朗。在风水先生看好的那天,承载母亲遗体的棺材被十个男士乡亲抬到了山上,当日下午裹着母亲的棺材安葬完毕。母亲与父亲安葬在同一墓地,墓地距离住家约一公里处。当天晚上还请了“道士”为母亲的“神灵”祭祀。这是中国自古流传下来的民间信仰,即为中国道教——本土宗教之本源。道教认为阴间是鬼(人死后叫鬼)的居所,并构筑了一套如地藏、城隍、阎王、判官、牛头、马面、无常、小鬼、孟婆等相当完整的类别机构。民间常用阎王、地狱来教育人,劝人为善,宣扬善有善报,恶有恶报,六道轮回。在中国民间有着影响更深更广的神灵信仰。不过信仰只是在人死后的特别场合随之一现。道士身穿道教服饰,文诚而悲叹的呻吟疑是劝送母亲步入超凡脱俗的阴间天堂。这种习俗在中国农村一直延续着。

《易经》是我国一部最古老而深邃的经典,据说是由伏羲的言论加以总结与修改概括而来(同时产生了易经八卦图),是华夏五千年智慧与文化的结晶,被誉为“群经之首,大道之源”。在古代是帝王之学,政治家、军事家的必修之术。从本质上来讲,《易经》是一本关于“卜筮之书。“卜筮”就是对未来事态的发展进行预测,而《易经》便是总结这些预测的规律理论的书。”

中国研究《易经》的人士称《易经》的最高理想,就是实现[天人合一]的境界,它是一种宇宙思维模式,也是中国传统文化中的一个重要概念。如是,中华《易经》就是人类自然科学与自然哲学之尖顶!《易经》的科学内涵可以说:一是思维模式与思维逻辑轨迹,这是人的精神;二是物质的宏观与微观的易流互动模型与轨道,这是自然物质;这是明确的精神与物质的关系。明显,“逻辑”,本义是纹理或轨迹;引伸描述,人跟踪自然客观运动而思维,其思维的轨迹符合客观存在;这是“逻辑思维”。故此,人的构思模型与客观的自然体原型吻合,则可称:科学的思维与模型。这就是科学!如果确是这样,中国最早的哲学思想为何没有深透并诱导中华儿女理性的思维呢?哲学家没能给出这方面的答案。学者也都无能依照个人的见解独立研究《易经》的科学性,大都是引用《易经》里的东西,或是断章取义而唯我所用。

母亲的一生,平淡而安,清贫忙碌。她为人勤劳,性情憨厚,她是我生命中记忆最为深刻的普通而平凡的中国式良母形象。母亲出生在一个普通的农家,当时的中国可谓是兵荒马乱,虽然偏僻的山区乡村没有经受过多的战争之难,可社会之乱带来的普遍萧条必然导致乡民生活的饱受风霜之苦。母亲不识字,因为我母亲从来就没有上过学,她的生活理念习惯及行为方式全靠家庭熏陶和人的自然领悟。母亲排行老大,自然形成照顾弟妹的必然义务和责任。母亲姊妹八个,算是多口之家。外祖父是个读书人,虽然儿女多可生活不落人后而且较为宽裕。母亲十八岁嫁给父亲,据说我父亲当年迎取我母亲时是十里八村唯一骑马迎亲的,而且举行了体面的婚礼。

母亲的一生伴随中国二十世纪三十年代以来社会变革的历程慢慢走过,外祖父的不幸去世给母亲留下默默的深深的心灵烙印。一位美丽而善良的农家女在人生最幸福的春春年华之时突然失去了自己的父亲,更何况这种失去是社会之因带来的苦果,而她婆家的父亲——我的祖父——同是社会革命之因被夺去了年青的生命。从而母亲不只是失去父爱之苦,更让她刻骨铭心的是如何才能安宁而平和的生活下去。在我离开家的后来,母亲总是担心我,并经常以劝告的口吻告诫我:“在外不要得罪人,事情不要做得太大,千万不要赚那么多钱”。我非常理解母亲的一片苦心,她的话语简明扼要、普通俗气,虽与知识人士出口成章的华丽词汇无以伦比,但却显露出她对社会阅历深藏着的深层感悟。我是否受了母亲话语的影响,自己也说不清楚。

从小我就被母亲视为掌上明珠,虽然母亲没有读过书,无法用文化人的语言对我说教,可母亲的言传身教一直感染着我。母亲从来没有打骂过我,这就是我一生中与乡村一般人最不一般的地方。在我的记忆中,家里人口少却很和睦。在我的记忆中,母亲没有与父亲和祖母吵过架,当然不伤和气的小小摩擦有时也难免;母亲与邻里乡亲也从来没有过激争吵;她与人为善,待人亲和真诚;乡亲们对母亲也没有不好的评价,因为我母亲根本就不知道投机与虚伪是什么;一股清纯的善良本色伴随着母亲的一生。母亲她也有脾气,但极少生气;她也有个性,但从不张扬自己;她也有情绪,但从来不抱怨;这就是我的可爱的母亲一生的农民本色。其实我受母亲的影响并不大,可令我深感不惑的是:一个没有上学接受学校正规教育的比如我母亲这样的人身上的潜在意识,为何是当今受过正规教育的大多数人所望尘莫及的呢?这说明教育的正当性、适当性与可能性会在什么样的社会环境中得到完全不一样的解释。从而不难看出自身感悟教育和社会自然教育并不逊色理想的预设式教育效果。

母亲已经不经意的走完了她的一生,这是我看到中国农村女性的优良本色并非是全靠预设教育所能达到的效果。因而,任何理想的超前愿望都不可忽视教育的自然属性——自身的自然感悟和外在的社会基础。然而,人类社会默许的道德规范只能来源于人间活动的自然速成,道德是人们公允的行为标准,法律是规范这一标准的最低底线。可是,中国数千年的文明文化却难以承认并接受这样的极为普通的哲理。是否可以理解为东方特色文明文化润育出人文理念的超常感染力不可异化呢?当然我并非是也不可能从我母亲的一生来看社会结构和社会中人,不过有一点人们可以明白:理智与宽容不能够全靠无谓的说教所能实现,就算说教者本身也不能够完全达到理智与宽容。只有人的内因与外因形成制衡作用成为自然合力,方能朝向人类自身向往的美好前景而舒心地生活。任何人为的打破或者消解这种制衡,就必然造成社会不安和暴力,即使是一时的安宁和静稳,那也只能是惯性的社会运转的短期行为轨迹,看看中国社会历史就足以证实那种社会惯性运转轨迹的必然性。

等到母亲的丧事办理完毕,我和我的夫人领着儿女回到了北京。一路上,悲情的余波久久不能消失,更是叹息母亲本应好好享受晚年生活,只是我这个做儿子的无能为力而尽到那份孝顺。有时候一想起母亲,却情不自禁的眼泪盈眶。人的一生多则百来年,少则不好说,一般也就几十年。人生百态,社会万象,恰似过眼云烟。什么是人的价值?什么是社会价值?人与人,人与社会,相互间又是一种什么样的关系呢?哲学家和思想家、知识分子和达官贵人、普通人和劣等公民都各自有着不同的思考与体验。角度不同,观点就不同;环境不同,认识就不同;地位不同,感受就不同。大千世界,有限的生命承载着无限的不同,而正是这种无限的不同汇聚着精彩无限的多边世界。人——相同的有限生命的人——在居住着人类的星球上不断的繁衍生命,每个来到这个星球的人,无不是作为匆匆过客而昙花一现,真正的感受永远只有每个人自己领悟到。这就是真实人生。母亲走完了现代中国女性人均寿命路程。回忆母亲的一生,留给我的感觉是母亲她有怨但无悔,无忧但有虑,任劳任怨,与世无争。作为社会中人,母亲奉献无私,得失过于悬殊,因为像母亲这样平凡的国家公民为社会节省了莫大的公共成本。

后来,我开始关注社会现象,更是觉得像法学家江平先生那样执着的个性实在是太难能可贵。

2008年,是中国社会悲喜交加的年份。这年1月2日——中国少数民族地区的乌鲁木齐市的德汇国际广场发生特大火灾,造成5亿元人民币损失。同年1月31日——据中国民政部透露,自1月10日至31日的雪灾已使湖南、湖北、贵州等19个省级行政区受灾,60人死亡,2人失踪,175.9万人紧急转移,直接经济损失537.9亿元人民币。3月14日——中国西藏拉萨发生打砸抢烧犯罪事件。5月12日——中国四川省汶川县发生里氏8.0级特大地震,全国除吉林省,黑龙江省,新疆维吾尔自治区外均有震感,这次地震是继76年唐山特大罕见地震以来又一次特大地震。地震造成极大人员伤亡和巨额的财产损失。中国政府决定同年的5月19日至21日为全国哀悼日。这是中国历史上第一次为普通国民设立的全国哀悼日。9月8日——山西襄汾发生尾矿库溃坝事件,造成277人死亡,33人受伤,4人失踪。

同年9月11日中国河北的三鹿牌婴幼儿奶粉被曝光含有大量“三聚氰胺,导致婴儿食用后患上肾结石。” ——12月31日——石家庄市中级人民法院开庭审理三鹿集团及田文华等生产、销售伪劣产品一案。后来,三鹿问题奶粉系列刑事案件在石家庄市中级人民法院一审宣判。三鹿集团原董事长田文华被判处无期徒刑,剥夺政治权利终身。生产销售含三聚氰胺混合物的张玉军被判处死刑;张彦章被判处无期徒刑。向原奶中添加含有三聚氰胺混合物并销售给三鹿集团的耿金平被判处死刑。生产销售含有三聚氰胺混合物的高俊杰被判处死刑、缓期两年;薛建忠被判处无期徒刑。其他人被判有期徒刑。至此这一轰动全国的“三鹿奶粉”事件就此结束。

随后中国国家质检总局宣布,包括国内22个厂家69批次婴儿奶粉中都含有三聚氰胺,随后引发了全国范围内的的食品安全事件。这已经不是一个简单的食品安全事件,显然,它是一个非常严峻的社会问题:那就是中国人在经济快速发展的环境中缺失价值导向的原动力。而原动力来源于优良的社会组织架构和理性的政府行为,保证理性行为的最佳方式离不开优良的法律。

以上就是悲愤的像素之年之迹象。那么,喜又从何来呢?那就是举世瞩目的北京奥运盛会,足以使得中国人得意的喜气洋洋展现一番。并着实印证了中国人欢天喜地的自豪情怀和趾高气扬的无比傲气。进一步让世人知道了“集中力量办大事”在不同社会制度有着不同的显现含意。同时民族主义情绪借机燃起。

同年8月8日——第29届世界奥林匹克运动会在北京举行。中国是世界上人口最多的国家,此前从未举办过奥运会。2001年7月13日,北京在莫斯科举行的国际奥委会第112次全会上,国际奥委会投票选定北京获得2008年奥运会主办权。奥运会在拥有世界上五分之一人口、4亿青少年的中国北京举办,那是中国政府历时九年努力的结果。使得奥林匹克理念和精神将得到更广泛的普及和发展。如今北京是一座极具发展潜力的城市,近十年来经济始终以两位数的速度增长,1999年全市国内生产总值为240亿美元,人均国内生产总值在2000美元以上。虽然这一数据很难排在发展中国家前列,但就中国经济总量来说,耗资约三千亿人民币主办一届世界性重量级的运动会,还是不费余力。更何况特定的社会环境决定了中国人好大喜功的习性必然会淡化公民意识的理性思维。所以任凭官方所说,民众欣然默认。这种利好的彰显机会谁都不可以轻易放弃,因为风险(几乎)可以忽略不计。

零八奥运,中国共夺得51块奥运金牌,荣登金牌榜榜首,为历史之最。出色的体育成绩,已连续在近两届奥运会上获得金牌和奖牌总数第四的好成绩。据官方报道:迄今为止,中国运动员共获得1317个世界冠军、超破世界纪录1026次。可见,中国不但是一个人口大国,也是一个体育奖牌大国。可是,中国国民的整体身体素质与先进国家相比之下极差且不成比例。然而,中国体育事业的发展较改革开放前,真可谓如日中天,当然主要是在国际上的地位不可同日而语。这也充分说明人们对改革成就持乐观态度。

这年八月,我最小的的女儿大学毕业后到了北京工作,并正式拥有了北京市户口,同我的儿子和大女儿一样成了一名保留原籍身份证号码的北京户籍的公民。当年,全国普通高校毕业生达559万人,大学生就业极为困难。虽然三个孩子都是大学毕业并符合进京的条件落户北京,但符合进京条件的大学生每年都很多,希望落户北京工作的比比皆是。不托人找关系显然不可能进北京就业。

据中国社科院发布的《经济蓝皮书》介绍:随着高校逐年扩招,大学毕业生数量越来越多,而公共部门对大学生的新增需求越来越少,大学生求职成功的机会相对而言可能越来越小,大学毕业生的初次就业率基本上一次性由过去的90%跌落到65%左右。2008年年底将有100万高校毕业生不能就业,而2009年又将有近611万大学生面临就业。

北京高校的一教授说:每年约百万的大学生就业问题不能妥善解决,将可能引发社会问题。各级教育部门面对这样的难题,应积极采取行动加以改进,缓解就业压力,而不能试图用好看的数字掩盖问题。要知道,数字游戏顶不了学生的饭碗。

教育部部长公开表示:经济形势变化对一些地区、行业的高校毕业生就业已经产生一定程度的不利影响。

在如此严峻的大学生就业难的现实中,我的孩子能不在那100万未就业的学生群中,确实是莫大的幸事。然而,高校毕业生怎样才能如愿找到工作岗位就业?用人单位又怎样才能招聘到真正所需的人才?也就是说,需供双方怎样实现最佳的意愿?一个简明的供需关系,一旦社会因素过多参入,必然扭曲原初的本来面目。结果是不但派生了不少的寻租空间从而滋生腐败,更为严重的是极大浪费了教育资源。据社会传媒公开披露,高校毕业生要想在北京和上海这两个大直辖市工作并能将户口落到该城市,非常不容易,几乎没有不找关系的可能性。通过我女儿的就业过程不难发现:中国社会制度明显有悖于就业机会公平和教育公平原则。教育的不公平乃是就业机会不公平的主要起因。从政府有关部门的各个时期变化不大的文件表达的话语看,就业机会应该是公平的,其实实践不然。一个缺乏社会公民监督的社会,不可能体现真正的公平,因为权与利的交换的平衡必须有制约机制介入其中,而制约机制的基础产生于公平的法律意识。而监督是实现这种意识的必要条件。

近来,有全国人大代表提出了制定《反就业歧视法》的建议。那么,依据什么制订《反就业歧视法》呢?一部法律是否能够解决根本问题呢?任何社会都是一个有机的联合体,任何望视一个单一的法律法规只能是杯水车薪。所以,只有科学的新思维才能衍生全面的不违背人的自然规律的法理规范。通读《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合同法》(已由中华人民共和国第十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二十八次会议于2007年6月29日通过,自2008年1月1日起施行),不难看出这部法律重在规定劳动者的个人权利,也就是着力保护劳动者个人的利益。劳动者与劳动者群体是一种什么关系,应该是一种什么关系,合同的本意建立在一种什么样的真实意愿基础上,怎样体现合同的公平原则,显失公平的合同含义能够体现法理共识吗?显然,这些问题很难找出答案。所以,当法律法规只是注重行文的可读性而忽视真正实践过程与结果,隐患必然难免。

9月1日——中国将在全国范围内全面免除城市义务教育阶段学生学杂费。而农村义务教育阶段学生学杂费此前已经免除,这意味着中国今日起实现城乡义务教育全部免除学杂费。

这年11月在刚刚揭晓的《2008胡润百富榜》中,以430亿元财富第三次当上胡润版“中国首富”的黄光裕以操纵股价被调查。一年半后,北京市第二中级法院作出一审判决,以非法经营罪,内幕交易、泄露内幕信息罪和单位行贿罪判处黄光裕有期徒刑14年,罚金6亿元,没收财产2亿元。黄光裕获有期徒刑14年。黄光裕在1987年创办的国美电器目前已发展成中国最大的家电零售企业。黄光裕事件引起海内外媒体的浓厚兴趣,社会阶层也一度密切关注。而人们的关注往往忽略了一个深层次的社会问题,那就是中国的大部分富豪为什么发财之前(其后大都搞个硕士博士高学历文凭)都没怎么读书,而且文化水平和知识素养很低。这样的例子举不胜举。

另据报道,多名高官涉及黄光裕案落马,级别最高的为正部级官员。不过,中国社会与这些商业巨子的关系确实很复杂。中国共产党曾经(改革开放以前,特别是在毛泽东主政时期)还把这些人称作罪恶的资本家和剥削者,但如今对他们丝毫不吝关注之情,还不遗馀力地可以把他们吸引到政治体制内。当然,这些富商一旦肆无忌惮违背中国法律,强大的政府决不手软且照样严惩不贷。这就是官方解读的马克思主义中国化的社会主义特色。

近年来中国发生了一些富豪因卷入腐败案而锒铛入狱的事件。再有中国富人鄙视和恶待贫穷同胞的新闻则频频引发公众热议,比如发生在豪华汽车和农民之间的交通事故。路透社《Hutchinson专栏》裙带资本主义催生“穷国富豪”一文这样写道:“在新兴经济体,财富积累最快,这有时候归功于裙带资本主义,而非家族资产或创业。在一些发展中国家,关系网往往是致富的捷径”。我看中国也不例外。据《福布斯》披露:“美国413个亿万富豪总资产共计1.5万亿美元,还不到美国GDP的11%。而在西欧等相对更平等的社会中,一般情况下各国亿万富豪总资产,不会超过该国GDP的4%。据《福布斯》统计,中国现有115名亿万富豪,总资产相当于GDP的9%。不过也许中国富豪的实际人数和身家超过《福布斯》的数据”。显然,这些数据主要是体现各国富人拥有财富的多少,在一定层面上也可以看出一个国家财富分流格局。社会关注的不只是财富的产生,而拥有财富的人更加关注的是其财富的恒稳与安全。法律能保证社会财富产生的正当性和可持续性,更是保护财富拥有者的安全卫士。当然法律并不万能,但没有法律可是万万不能。

引起社会广泛关注的要算已经坐牢近十年的南德集团前董事长牟其中。牟是四川万县人,1941年生。他是曾同时肩负中国“首富”和“首骗”两个名号的备受争议的人物。因南德集团信用证诈骗案入狱,被判有期徒刑18年。

网络媒体如今这样描述牟其中:一个企业家,一个政治家,一个演说家,一个理想家……这个人,坐过三次牢,从500元起家,用500车厢滞销的轻工品从前苏联换回4架图—154民航飞机,自称赢利8000万到一个亿,最高时被媒体认为拥有个人财富20亿以上;

这个人,曾提出要把喜玛拉雅山炸个缺口,让印度洋暖湿的季风吹进青藏高原,让苦寒之地变成良田沃土;要把雅鲁藏布江的水引进黄河,让中原大地的人民从此解决缺水问题;要在中国的北方投资100亿,建设一个中国北方的香港;还要花31亿美元为中国海军买一艘苏联航空母舰;

这个人,是中国第一位登上瑞士达沃斯“世界经济论坛的企业家,被多所大学和有关市政府聘为客座教授或顾问,有一大群知识分子曾经追随他的左右,聆听他的每一句惊世之言; ”

这个人,从来不知道自己到底有多少钱,在他的口中,2000万是个小数,2个亿也是个小数,如果他想说,他会说20个亿、200个亿,并且,仿佛一转身就可以开出能够兑现的支票,直到现在面对着监狱的四壁,他依旧如此认为;

这个人,1994年荣获‘中国十佳民营企业家’称号、被评为‘中国改革风云人物’;1995年被评为‘中国商界十大风云人物’;1996年12月被评为‘中国百名优秀企业家’;1997被评为‘中国十大实业家’;

这个人,当他接受法庭最后的审判的时候,中外近百家媒体到场,8小时庭审中共没收记录60余份、拉掉胶卷11个、录音带四盘,三名记者被赶出场……

同样是这个人,在最后拥有自由的日子里,却众叛亲离,被无数曾经跟随的人所攻击,甚至连最后打印文稿的钱都需要留守在身边的下属们垫付……

无论你是否喜欢他,在被捕入狱前,他被公认为是中国企业家群体中最有个性、最富争议的民营企业家;入狱后,又成为最不服输、最不气馁、广受社会关注的囚犯。

下面是一段有关牟其中与媒体人的问答:。

“问:从1978年到现在,您的个人经历可以用“传奇”来形容,这段特殊的经历对您个人来说有着怎样的体味?

答:之所以“传奇”,是因为我生活在一个天天产生着奇迹,并且行将结束几千年专制传统,实现中华民族伟大复兴的时代。很多奇迹集中发生在了我身上,所以您感到“传奇”了。

第一个发现我的“传奇”的,是世界经济论坛创办者兼主席施瓦布先生。1988年10月,施瓦布先生偶然地在北京人民大会堂听到了我的一个即兴演讲,立即亲自当面邀请我出席次年二月在瑞士达沃斯举行的一年一度的世界经济论坛年会,并发表演讲。他给我出了一个题目:《在中国,一个成功企业家的传奇故事》。于是,我成为了奇迹般地应施瓦布亲自邀请登上这座世界最高级经济论坛的第一位中国企业家。

施瓦布感兴趣的是什么呢?他要我向每年与会的全球千余位王公大臣、各国政要、金融巨子、商界名流介绍,在中国正在发生着的深刻变化:过去一直被视为资本主义复辟的私营经济蓬勃的发展。

我个人的经历也的确是改革开放以后,我国私人经济从酝酿、发展初创和不断遭到打击、压制、镇压与中央不断关怀、扶持、保护的缩影。

文化大革命中,经济面临崩溃、家乡重庆饿殍遍野的现实,逼迫我去认真学习马克思主义,认真思索中国的出路。于是与人合作组织了《马克思主义研究会》,其纲领是《中国向何处去》。因此被以反革命集团罪关进了监狱,我被内定死刑。1976年、1977年两度几乎被执行,后均因一个偶然的因素幸免于难,才活到了今天,亲眼看到了我国经济总量跃居世界第四位的奇迹。这又是一个“传奇”。

十一届三中全会拉开了改革开放的序幕,也把我从死神手中抢救了下来。中央办公厅工作组一行四人,奉中央领导的指示,到重庆万州沙河看守所将我们释放。第三天——即1980年1月2日——工作组接见了我们,向我们传达了中央领导的批示:“希望四川研究马克思主义的那几个年青人,在新长征中再立新功。”由于狱中学习三中全会公报与参与真理标准讨论激发起的满腔豪情与改革开放路线对我救命之恩的感激之情,遂使我当场向中办工作组表态:辞去公职,建立一家私人股份制企业,做中国经济体制改革的试验田。

43天后,我利用中央派员亲自释放我的气势,镇住了万县市工商局,领到了工商营业执照,建立起了改革开放后,我国第一家不戴红帽子、正大光明的私人企业。成为了改革开放后辞去公职的第一人,建立起了第一家私人企业,又是一个“传奇”。

后来,北京以她博大的胸怀接纳了我,给予了我施展才干、实现抱负的舞台。于是就有了前面讲的与施瓦布先生邂逅一幕的传奇。

短短的几年内完成了至今仍被公认为商业经典案例的,以积压产品换回四架俄罗斯大型客机的奇迹。由于有关部门的封锁,比飞机项目更经典的,是南德与俄罗斯国际卫星组织合作,成功研制、发射成功了世界上第一颗电视直播卫星;是南德与满洲里市人民政府合作,建设成功了通向世界资源宝库西伯利亚的桥头堡——满洲里国际公路口岸等等项目。至今仍并未被国内公众了解。反而正是因为这些项目太成功、太神奇,神奇到了令人难以置信的程度,却成为了被人攻击我为骗子的借口。

结束南德神话的,不是我们经营上发生了重大失误,也不是有什么违法犯罪问题,而是一个私营企业的成功超过了当时社会环境允许的最大范围。”

我看过《我给牟其中当律师》(余少祥著)这本书,2000年陕西师范大学出版社出版。该书应为可信的阐述了南德集团的兴衰过程和牟其中个人的传奇钦事。余少祥在书中以自身职业的眼光较为客观的讲述了牟其中的南德事件。我很欣赏牟先生宽广的人文胸怀,他天资聪慧的视野将自己锻造成中国现代社会无与伦比的商业奇才,他独特超前的思维意识和坦荡开明的个性与胸无点墨的投机钻营者完全无可比性,根本就不可同日而语。

2009年,中华人民共和国步入60周年。这年与中国意识形态完全不同——甚至对立的西方发达国家——美国,发生了两个特别事件:一是贝拉克·奥巴马当选美国历史上第一位黑人总统, 同年1月20日奥巴马在白宫前宣誓就任第44任美国总统;二是美国次贷危机演变为百年一遇的全球金融危机,导致前世界第四大投行,百年老字号,誉称“华尔街最凶斗牛犬”的雷曼兄弟公司于纽约南区法院递交破产申请,正式宣告破产。这对时任不久的美国总统是一个极大考量。

《网易》发表的奥巴马就职演说译文可见这位就任总统的非凡气概:“今天,我们聚集在一起,因为我们选择了希望而不是恐惧;我们选择了为共同的目标团结在一起,而不是冲突与争执。

今天,我们共同终结那些虚假的承诺、陈腐的教条、以及指摘与怨言。这些已经困扰了我们的政治体系太长时间。

我们的国家仍旧年轻,但借用圣经中的话,该是抛开那些孩子气的时候了。现在,需要重新拿出我们的坚韧精神,选择自己的历史。我们要延续代代相传的宝贵礼物,延续神圣的理想,那就是上帝赐予我们的承诺--人人平等,人人自由,人人都有机会去追求最大程度的幸福。

或许,我们今日遇到挑战前所未有,所有的情况完全陌生。但是,我们赖以走向成功的价值观从未改变——诚实、勤勉、勇敢、公正、宽容、好学、忠贞和爱国。我们的历史亦由这些真理推进,亘古不变。如今,我们面对的是一个全新的责任时代——人人都需重视,对我们自己,我们的国家乃至整个世界,都有一份责任。我们会欣然接受这份责任,人生也正因此而充实。

美国,面对我们共同的危机,在这艰难的寒冬,让我们牢记那些永恒的字句。怀着希望和美德,让我们再一次勇敢地面对冰冷的现实,迎接任何可能的风浪。让我们的子孙传唱,当我们面对挑战时,我们没有怯懦、没有退缩,更没有踟蹰不前。我们在上帝的关爱下眺望远方,我们在自由的道路上继续前进,我们的精神将永远闪耀着光芒。”

2009年的诺贝尔和平奖授予了美国总统奥巴马,以表彰他在促进国际外交和各国人民合作所作出的非凡努力。

这年11月,奥巴马展开对世界第一人口大国——中国——进行访问。奥巴马分别在上海和北京发表演讲,并同中华人民共和国主席探讨中美关系。他于上海提到,美国与中国在贸易方面存在非常广阔的互补性,并称赞中国在脱贫方面取得的成就,同时,他还批评中国的网络封锁政策。奥巴马认为,美国的民主、自由、机会平等等理念是国家强盛的保证,这种理念比强大的武力更重要。如同美国历任总统的一贯风格,他对国际事务的介入也极为热衷,他在就职演说中有针对性地指出那些在世界上制造矛盾、将自己社会的弊端嫁祸于西方的某些国家领导人,会遭致这些国家人民的唾弃;他还郑重提醒那些依靠腐败、欺骗、压制不同意见等手段固守权势的人要识时务。

如何看待美国总统访华时的言论,站在不同角度务必是持不同的态度,可见这位年轻气盛的美国黑人——奥巴马先生确实很不一般,他语出惊人,毫不掩饰彰显强国领导人的胆识。

自上世纪70年代发生经济“滞涨”以后,凯恩斯主义的“国家干预”政策遭到新古典自由主义的强烈批评,此后,新自由主义思潮受到追捧。80年代的“华盛顿共识”所倡导的“经济自由、私有化、减少管制”成为指导西方国家经济走向的主要道具。然而,本世纪初——声称百年一遇的全球金融危机使得凯恩斯主义“柳暗花明又一阵”。无论是发展中国家还是发达国家,都释放最大社会能量来抵御金融风暴,最大限度控制国家经济风险。中国政府抛出4万亿救助计划抵御经济风险。一时间,中国出现了各种不同的社会反响,也就是人们议论的主流与非主流的不同观点开始显现。调整经济结构以及转变经济发展方式成为中国政府的主要方略主导社会实践。显而易见,调整与转变极为艰难并未能实现预期,社会经济的惯性运行实现的可观数据掩盖了必将逐步出现的社会问题。中国社会究竟如何转型,成为了民间指望的愿望。各种社会事件使得政府视乎只有“头痛医头脚痛医脚”的举措。进一步改革的声音虽然不时呼之欲出,但已无济于事。

同年2月9日,中国中央电视台新台址北配楼发生火灾,持续近6小时的大火导致1死7伤。据北京市消防局通报,该燃放活动未得到北京市相关部门的审核和批准,属于违法燃放行为。同月25日,央视大火案12名嫌疑人已被检方批捕,包括央视新址建设工程办公室主任徐威、央视新址3名工作人员和燃放烟花的湖南三湘公司8名工作人员。2月26日,中国国务院新闻办公室发表《2008年美国的人权纪录》,以回应美国国务院25日发表的《2008年国别人权报告》对包括中国在内的世界190多个国家和地区的人权状况的指责。

3月29日——农历己丑年在河南新郑黄帝故里举行规格最高的拜祖大典。祭拜中华民族的人文始祖——轩辕黄帝。据史书记载,轩辕黄帝故里在河南新郑。春秋时代的历史典籍中就有三月三登新郑具茨山(俗称“始祖山”)朝拜黄帝的记载,唐代以后渐成规制,盛世时由官方主拜,乱世时由民间自办,一直绵延至今。自2006年(农历丙戌年)开始,原由河南新郑市人民政府主办的“炎黄文化旅游节”升格为黄帝故里拜祖大典。2006年(农历丙戌年)主题为“盛世中国,和谐社会”。2007年(农历丁亥年)主题为“和谐中原,和谐中国”。2008年(农历戊子年)主题为“共建中华精神家园,祈福北京奥运盛会”。这表明了中华传统文化的再次复兴达到了官方默许的程度,预示着传统文化——中国称之为国学——将参透国家意识形态。

5月12日,我旁听了北京理工大学教授胡星斗起诉北京新网数码信息技术有限公司非法封闭网站一案在北京大兴法院的庭审。那天,我同张星水律师9点前就到了法庭,被告北京新网数码信息技术有限公司没有到庭,法官按照缺席进行了审理。5月20日宣判结果胡星斗胜诉。

胡星斗开有个人网站,研究中国问题学·弱势群体经济学。发表一些反腐败的“敏感”文章,一个多月前,他接到提供服务的北京新网数码信息技术有限公司通知,指其网站“存在非法信息”并予以强行关闭。而所谓“非法信息”,不过是呼吁加强新闻舆论监督、遏制官员腐败以及改革相关制度的一些建议文章。

类似这种行为,一般网民也就发发牢骚任其过去了,但胡星斗不然,一怒之下将封他网站的公司告上法庭。北京的法院坦然审理且在判决书中支持胡的诉讼请求。这在中国当时并未先例的个人自由发表言论公然通过法律得到维护,其背后蕴涵的价值不言而喻。故而,这样一个罕见的法律行为引起公众对网络法制的特别关注。有人说“胡星斗开了个好头,北京法院的判决也创造了一个好判例”。胡星斗说:现在地方政府和一些司法部门对于群众参与反腐败,对于网络反腐败一些建议性文章,竟然都予以删除,竟然都认定为非法信息。这恰恰说明,一些地方政府存在着严重违法,如果这样的情况不改变,中国的反腐败实际上是死路一条。目前中国的法制在很大程度上存在退步的现象,现在更多的强调是依法治国与党的领导,与社会舆论相结合,社会上也流传一种说法,大案要看党委、中案要看社会、小案才看法律,我认为这是个很不正常的现象。对于这次起诉的目的,希望政府能重新推动依法治国,改变目前法制倒退现象。

我一年前认识张星水律师。他出生在山东青岛,北京市京鼎律师事务所主任、首席律师,原中国政法大学校长江平教授曾经是他的老师,他的办公室书架上方摆放有他与江平的合影照。头一次见面便就能感觉到张星水是一个温纯而不乏新意的青年知识分子。下面是他03年的一封公开信:

   张星水律师致选民朋友们的公开信

尊敬的选民朋友们,我叫张星水,男,1967年出生,毕业于中国政法大学和美国坦普大学,法学硕士,北京市京鼎律师事务所主任律师,北京阳光宪道社会研究中心秘书长。我是中国民主建国会党员,中国法学会会员。我本人过去比较信仰佛教,现在接受了洗礼成为了一名温和的准基督徒。

在律师执业期间,我成功地代理了上百起各种类型的案件,熟悉法律领域的业务和操作规程,尤其精通侵权赔偿法律诉讼,对社会弱势群体的人权状况充满了关注与同情,代理过许多具有社会影响的侵权赔偿、刑事辩护和法律援助案件。例如,发生在海淀区的中央美术学院女大学生死亡侵权赔偿案、圆明园女游客意外遇害侵权赔偿案,以及与他人合作代理了厦门远华案和河北民营企业家孙大午案等大案要案,是在法律圈内具有一定造诣的民权辩护律师。

在办案的同时,我也非常关注中国社会的民主和法治的发展进程,曾多次就立法和司法问题向有关部门反映和上书,具有比较突出的公民良知责任感和公民维权意识。

下面是仅在2003年度内,我本人参与的涉及人大立法和选举以及相关宪政研究和司法实践的主要工作的简要记录:
1. 关于个案推动中国社会转型方面,我密切关注"孙志刚案"并大力支持我的朋友--北京大学的许志永博士为首的三博士的违宪审查上书以及"收容遣送办法"的废除;同时,我荣幸地被"公民维权网"聘为法律顾问;许志永也博士被中央电视台评为2003年度10大法律风云人物。

2. 与许志永博士共同注册了北京阳光宪道社会研究中心,关注和致力于促进中国社会的民主、法治、宪政和民权的不断完善和进步(该中心名誉顾问为原中国政法大学校长江平教授);

3. 成功地为被"僵法"所困的良知民营企业家孙大午先生进行了律师辩护工作(被中央电视台和各种媒体以及网站广泛报道);

4. 作为律师代表参加北京市人大常委会关于北京市人民检察院第二分院检察长的述职评议活动;

5. 针对刑法176条向全国人大上书要求进行立法解释;

6. 针对国务院247号令向全国人大上书要求进行审查;

7. 关于治国方略和未来国家发展道路设计方面,针对修宪问题向全国人大呈送提出书面建议书;

8. 针对修宪问题向中国民主建国会提出16条书面建议;

9. 发表针对北京市换届选举问题呈送北京市各区县人大代表选举办公室的公开信;

10. 在网上发表针对海淀区人大代表换届选举问题致海淀区选民的公开信;

11. 与"中国问题学"的创办人胡星斗教授一同关注劳动教养制度的进一步变革;

12. 联合民间智库--天则经济研究所在五塔寺召开了民营企业生存困境和发展对策的学术研讨。

选民可以通过登陆"中国选举与治理网"、"法律之维网"和"阳光宪道网"以及google、baidu等网站查询涉及上述内容的部分资讯。
我的参选宗旨:"长剑一杯酒,危楼万里心","中兴业,须人杰"。

让人大代表由"荣誉代表"真正变成"民意代表";让人大由"荣誉院" 真正变成"民意院";让政协由"敬老院"变成"监督院";让一些人大代表的"虚位化"和"在其位,不谋其政"的不正常现象逐渐走向消亡;因为,从现任的个别人大代表对待广大选民的冷漠态度上看,的确个别人大代表的心已经变得"麻木不仁"了,他们仅仅把这一头衔视为私人的荣耀,而非选民的利益与重托。我们应该真正使人大代表成为直接对选民负责、代表选民利益、参与制定公共政策和监督政府行为的名副其实的"民意代言人"。

我对选民朋友们的承诺:一旦当选,则定期举办选民接待日,接受本区选民的来访与咨询,在自己力所能及的合法范围内,替选民反映问题、排忧解难、向政府提出议案和建议、关注政府的施政措施、监督司法机关依法公正办案,关心本区选民的生活、环境、治安和交通状况,多为本区选民做实事,做一个名副其实的民意代表。

我的工作信条是:追求公正、仗义执言;受人之托、忠人之事;尽全力维护当事人的一切合法利益、尽全力满足当事人的一切合理要求。

我的人生追求是:关注社会、关注民生、关注民权、关注宪政、关注法治、关注腐败问题、关注弱势群体、天下兴亡、匹夫有责。

尊敬的选民朋友们,让我们来共同迎接神圣的公民权利时代的到来吧!

                                                                                                                                   您将来的朋友 张星水 律师

                                                                                                                            2003年12月5日 敬启于 白石桥

当年,张星水这封公开信,真可谓豪情激昂;一片忧国忧民的赤子之心,实乃难能可贵。在后来的接触中,我感觉到星水律师似乎受他骨子里蕴育着中华传统文明的傲气与脑海里仰慕西方现代文明的交织理念的困扰,使得他隐约感到纵然是远大抱负也未免举步维艰而不尽人意,感到不惑之年人生的困惑。

7月5日,新疆乌鲁木齐市发生打砸抢烧严重暴力犯罪事件,造成多名无辜群众和一名武警被杀害,部分群众和武警受伤,多部车辆被烧毁,多家商店被砸被烧。官方表明,这是一起由境外遥控指挥、煽动,境内具体组织实施,有预谋、有组织的暴力犯罪。新疆维吾尔自治区党委、政府高度重视,及时调集警力处置,事态得到有效控制。又据网上披露:民族分裂分子热比娅为首的“世界维吾尔代表大会”近日通过互联网等多种渠道煽动闹事“要勇敢一点”、“要出点大事”。

据媒体报道,“7·5”事件造成重大经济损失,有331间店铺被烧,暴力恐怖分子砸烧公交车、小卧车、越野车、货车、警车等共计627辆,其中184辆车被严重烧毁。直接经济财产损失达6895万元。新疆维吾尔自治区人民政府新闻办公室新闻发言人侯汉敏接受新华社记者专访时称,截至目前,乌鲁木齐“7·5”事件已经造成1700多人受伤、197人死亡。其中,无辜死亡156人。无辜死难者中,汉族群众134人、回族人、维吾尔族10人、满族人。这位负责人说,在其他死亡的人员中,有的是因实施暴力犯罪活动被当场击毙,有的身份还有待辨认。

7月24日——“通钢事件”发生。这是一起股权调整引发的群体性事件。通钢老总陈国君被工人打死。

据新京报报道:24日下午,通化钢铁各车间职工停工后,也加入抗议队伍。通化钢铁厂区内聚集的职工越来越多。据通钢炼轧厂一张姓负责人说,24日下午,建龙集团7月22日委派的通钢集团总经理陈国君赶到焦化厂与干部开会时,被职工围堵在办公楼内。据数名职工证实,当时陈国君要求工人复工,引起激愤,现场多人数次对他拳打脚踢,还有人向他扔矿泉水瓶及凳子,并不让其离开。据当时在场的一职工说,当时有人拿炼钢穿的靴子对其殴打,并将其从二楼楼梯推下。

事发原因:引发此次群体性事件直接原因,系吉林省国资委7月22日向通钢集团高层传达的增资扩股决定:建龙集团以10亿元现金和其持有的通钢矿业有限责任公司股权,向通钢集团增资控股,持股66%,吉林省国资委直接持有通钢集团的股权降至34%。

通化钢铁集团股份有限公司是吉林省最大的钢铁企业。通钢集团现拥有资产总值268亿元,具备年产钢700万吨的能力,总部位于长春市。2008年,通钢集团在中国企业500强中排名第244位、中国企业纳税200佳第195名。下辖通化钢铁、吉林钢铁、通钢矿业、磐石钢管、四平制品、通化网航、通钢国贸7家子公司。

建龙集团是国内规模较大、具有较强实力的民营企业。集团创建于1999年,总部位于北京。到2008年底,共拥有控股子公司17家,总资产319.81亿元,企业遍布河北、黑龙江、吉林、辽宁、山东、浙江、北京、湖北、四川等省市。2008年,建龙集团名列中国制造业企业排名第78位,中国企业500强第158位。

事件结果:吉林省政府宣布终止重组方案。

据新浪网时事评论:“无论如何,这都将是一个令人扼腕叹息的悲剧。一个刚刚被任命了一天的职业经理人,为一起群体性事件付出了生命代价。而他本人并不是冲突的死结所在,却在充满对立气氛的时间和地点,成为无从释放的群体性不理智情绪的牺牲品。如今,他的遗体已经被运回河北老家,而通钢的秩序也基本恢复常态。我们却有必要思考,这样的悲剧有没有避免的可能?

群体性事件固然有表达诉求的客观功效,但在所有的表达途径中它是最应当被谨慎使用的一种。人员聚集往往导致场面失控,人们带着表达意愿、解决问题的良好初衷而来,其结局却有可能超出所有人的预料。避免发生群体性事件的方法也并不复杂,无非是保证其他表达途径的畅通无阻。如果人们可以通过其他渠道更便利更有效地解决问题,没有谁一定要冒着无法掌控局面的风险来寻求答案。从贵州瓮安(事件)到湖北石首(事件),这样的道理一再得到验证.” “通钢事件”警示企业重组须谨慎。随后国进民退的争论更加激烈。

7月27日至7月28日,首轮中美战略与经济对话在华盛顿举行,双方深入地交换了意见,首轮对话取得了积极成果。第二年第二轮中美战略与经济对话在北京举行。中国官方声明:中美战略与经济对话是中美双方就事关两国关系发展的战略性、长期性、全局性问题而进行的战略对话。

9月11日, 中国台湾前总统陈水扁所涉的司法案件一审宣判,陈水扁以及夫人吴淑珍都遭判处无期徒刑,并剥夺公权终身。陈水扁是台湾地区第二位民选“总统”,也是首位非中国国民党党籍的民选“总统”,任内积极推动台湾的“正名制宪”运动以及“台湾加入联合国活动,并采取“南向政策”及“积极管理,有效开放”的两岸经贸架构。卸任“总统”职务后,在2008年11月12日被台北地方法院以涉嫌贪污、洗钱等重罪为由收押禁见,成为台湾地区历史上首位遭收押的卸任“总统”,也是台湾地区首位因案入狱的前领导人。”这是台湾政治史上史无前例的一次审判前领导人的案例,也是中华民族史上空前的一次审判。无论中外人士持怎样的眼光看或是评说这个审判,这在中国政治伦理史上将会产生不可忽视的亮点,并在中国社会人类史上率先揭开了正义、公平的神秘面纱。只有人民欣然打开智慧大门,才能体现真实的正义与公平。

10月1日——中华人民共和国60华诞,首都举行盛大的阅兵仪式和群众游行。同一天的英国《金融时报》刊登文章称:“中华人民共和国正春风得意。随着它周四对自己的60岁生日——中国日历上最吉祥的日子——的庆祝,你很难不被一个伟大文明的壮观展示心生敬畏。很快,中国即将超越日本成为世界第二经济大国,而且,按照购买力平价计算,十年内它也将超过美国。同样重要的是,中国在150年的殖民屈辱、内战和贫困中曾经失掉的自信心恢复了。它承办了奥运会。它让世界感觉到它的存在。它在全球购买石油储备。它所影响的国家遍及亚非。它还提出了用一种国际货币替代美元的设想,这表明它认为美国的霸权日子已经屈指可数了。六十年前,几乎没有人相信毛泽东的共产党会走这么远。它的存在得益于其进行调整的能力。毛曾经数度令这个国家陷入暗谷。邓小平放松了国家对于经济的控制,将中国非同寻常的巨大潜力释放了出来。”

当年网上流传《执政党要建立基本的政治伦理——国庆60周年前夕一位老同志的谈话》一篇文章:
“建国六十周年了,听说正忙着阅兵准备,我已经老了,腿脚不灵了,可能去不了天安门城楼了。以前,我不分管宣传报道这一块,但我知道,为了六十年大庆,会有很多大规模的宣传,主要为了宣传国家的成就和进步,这是六十年来的老办法了,一直没有变过。前些天,中央党校一位年轻的教授到我这里来聊天,他很年轻,很有思想的。他总说他是改革的一代,而我这样的老头子是革命的一代。现在的年轻人思想很活跃,给我出的难题不少,有些看法好像冒犯了我们党的一些说法和做法。可是,和他们谈得多了,我就越相信,他们还是真诚的,没有乱来的意思。有时候,我觉得被他们的问题冒犯了,这可能说明我本人还不如这些年轻人真诚,我只是经常告诉他们,年轻人要多知道一些历史。' G-还是一种政治停滞?都要好好研究,要具体分析,不要下空洞的结论。

前些年,一位老同志病重,我去看他,他花了一个多小时向我说他对国家、对党的现状的种种担忧,说很想跟中央领导同志直接谈。他说他没有这个机会了,我说,我保证转达到。后来,一位常委同志来看我,我就传了话。我特别忘不了的是,这位老同志专门提到,革命了一辈子,到头来怎么向老百姓、向历史作个交代,还有那么多疑点没有搞清楚,怎么交代才好呢?建国六十年了,我想,这是好机会,应该好好总结,好好讨论的。我是个老头子了,为国家为党也工作了一辈子,那种感情是怎么也割舍不了的,可我一直就不同意‘辉煌五十年’、‘辉煌六十年’的提法。这不符合事实。大跃进困难时期那三四年,‘文革’动乱那十年,总不能说是辉煌的吧。宣传用的词,也要讲究精准,要符合基本事实。你不把那几年扣除,老百姓在心里会扣掉的,历史学家也会扣除的,普通党员也会那么做的。在90年代的那几年,我说过不止一次,政治宣传离事实太远,那叫什么?那就是不文明的,是野蛮的宣传。那几年治理码头车站上的野蛮装卸,这野蛮宣传也要治一治。我的话没有人听。这六十年来,为什么这一点没有变,不但年轻人要想一想,我们这些过来人更要想一想,这叫反思。六十年了,应该好好庆祝了,也应该好好反思。要举国反思,要举党反思。一个执政党,一个大国的唯一的执政党,执政了六十年的执政党,总应该有起码的反思勇气吧。这实际上是一种责任,是政党的责任。这反思,肯定会引出许多不同的看法来,这有什么可奇怪的呢?要是搞得气氛紧张,搞一些封杀动作,就显得我们人太没有气度了。在我看来,老百姓的看法,民主党派人士的看法,专家学者的看法,政治上不得志的人的看法,这四类人的看法,尤其应该好好听听,封杀不得。六十年了,我还在这里说一些一千多年前古人说过的那些道理,想起来让人感到很不舒服。

有一位八十年代初主持书记处工作的老同志,晚年在深圳住过几年,有一次我去看他,谈到他那曲折的人生经历,他说,对这个国家、对这个党,他有一大欣慰,两大遗憾。欣慰的是,他亲手推动的华南地区的改革开放成为国家发展的先行者;一个遗憾是,没有能为党的历史上一个重大冤案平反,另一个遗憾是没有推动党对不同意见的容忍政策。他的话不多,说完了,我们俩只是相对无语。建国都六十年了,新中国成立初期,有些政策有些政治上的理由,那也不至于六十年来都是如此呀。那些理由现在还存在吗?还站得住脚吗?如果那些理由还站得住脚的话,那么,六十年的政权建设、思想建设、文化建设,还能用“辉煌”两个字来概括吗?容忍不同看法的机制还没有建立起来,这只能说明,斯大林主义的那一套还在作怪:革命建设越成功,敌人的反抗就越严重。否则,何至于六十年在这方面还没有变化呢?那位老同志前几年已经故去了,他的夙愿还依然是个夙愿。这怎么向老百姓交代、向历史交代?从国共第一次合作分裂开始,到1949年我们赶走国民党,国民党压制了我们22年,封杀我们的报刊,捕杀我们的党员,在学校里压制不同的意见。历史,他们失败了。我们绝对不能用类似的手段来对待不同意见,对待其他人士。六十年对二十二年,这是一种什么样的时间概念?  

我曾经是这个党的高级领导干部,现在享受着很高的政治待遇。我问年轻教授,由我来说出这些话,是不是让他觉得不可思议呢?他老实告诉我说,他真的不知道是不是不可思议。我想要说的是,正因为是高级干部,就更应该从历史责任的高度来考虑问题,否则,高级干部就等于高级官员,这万万要不得。历史责任就是一个政治伦理的问题,对一个政党要负责,就要好好想一想这个问题。

我这样说,是因为我对许多问题想了很久。记得七十年代末的时候,乔木同志有一次党内讲话时提到了政治伦理这个词,这是我第一次听到这个词。有一次开会休息的时候,我专门向他请教,他说他经历了党内太多的风风雨雨,政治伦理问题真是一言难尽。可惜他后来再也没有谈过这个问题。是啊,到了建国三十年,党内才有这么一位大秀才提了这么一句。之后,又不提了。又是三十年了,还是没有人再提。我是做具体工作的,没有那么高的理论水平,可脑袋里一个疑问转了三十年了:我们人就那么不堪谈政治伦理吗?我要说的是,人家封杀我们二十二年,我们就有必要花六十年时间以其人之道还治其人之身吗?这样的道理不就是政治伦理问题吗?我们不公开谈,能阻止老百姓去想这样的问题吗?这么多问题,在那次深圳谈话以后,一直在我的脑袋里撞来撞去,赶也赶不走。说老实话,我还没有想明白,这恐怕不能用‘只缘身在此山中’来解释。这正是需要大家一起来好好研究的。

去年,在电视上看到我们的领导人在国庆那一天到天安门广场,向人民英雄纪念碑行礼献花。后人向过去为主义、为理想的献身者表达敬意,不正是一种基本的政治伦理吗?没有他们的牺牲,就没有掌权,这是基本的事实。可是,有谁站出来向老百姓解释一下,为什么过去五十多年就没有这样做?没有,连个简单的交代都没有。看来,要一下子找回政治伦理也难。你属下几千万党员,你治下十几亿国民,五十多年了,连个庄重的致敬仪式都没有,是不是应该有个庄重的道歉呢。谁没有做应该做的事情,谁做错了事情,谁就要站出来担责任的。这是起码的伦理。我们党有不少人总是习惯夸耀说现在做的一切都是正确的,同时,却对过去为什么不做正确的事情连个起码的交代都没有。人们常说浪子回头金不换,这金不换要有前提,就是要有反思,要承担责任。我们这么一个泱泱大国,这么一个堂堂大党,总这样含混过去,成什么样子!用人用错了,举荐的人不负责任,考察评价系统也不负责任,协商机制不负责任,纪律检查委员会也只管查处,不管用人过程中的失察责任,把人关起来或者枪毙了,就算了结了,还要说查处此人是伟大的成就。这样,这个国家不就成了没人负责任的国家了吗?我们的党不就成了没有人负责任的党了吗?这么下去,这政治伦理又从何谈起呢?/ w. U( S' 碍,国民的发展机会失去了,宪法权利也得不到实现。这种现象是很不伦理的。那位让我传话的老同志对我说过:你我都垂垂老矣,怕的是盖棺难定论呀!我已经走到了晚年的晚年了,这样的自责总摆脱不了。

人一旦有了伦理责任,肯定活得不轻松。一个国家、一个政党大概也是如此。我这么一个老人总想和年轻人在一起,就是要竖起耳朵,听听这些后来人怎么说我。这位年轻教授对我说,六十年了,我们国家还没有出现完整意义上的选民,我们党也没有出现权利完整的党员,我们还没有建立起来容许其他人发挥政治作用的制度,这些是不是您个人最大的不安?我和教授的忘年之交,是因为他通过我的孩子转给我他写的一篇短文,他说他不为了发表,只是希望能在党内流传,引起讨论。文章说的是‘党章’上的那么多权利为什么落不到实处,为什么落不到实处却又不加修改。我就找他来谈了很多次,还是要从基本事实说起。从建党的时候起,我们党就说自己代表了农工,四九年以后,又说代表了几万万中国人民,到建国六十年的现在,还是这么来讲。大家同时还看到,六十年了,并没有严肃严谨的政治程序来赋予那种代表权,选举的、非选举的,都没有。

老家的一些省市长经常来看我,我总是对他们讲,你们的职位是需要选举才能得到的,要凭自己的本事来当选,不要老是寄希望于人大代表团中党组织的幕后作用。靠这种作用选上,脸要红的,对有选举权的党员用党纪约束统一贯彻党的决定,这就是‘议会中的党员活动’,应该是合法的,可是,在很多情况下,这就变成了压制不同意见的优势,哪里有像这样大的党团呢?这不是平等竞争的机制,六十年来都是如此,没有变,很难说这样的程序是严肃的、严谨的。依照现在的选举法,这没有违法之处,却是违背政治伦理的,等于一家政党掌控了选举机器,民意要真正表达,就是一件难事了。这是谁都看得见的。

党校这位教授告诉我,六十年来,应对各种危机,比如政治动荡、内部纷争、舆论压力、人事不正常变动,已经有了许多很定型的处置办法了,人才也聚积了不少。有这么大的优势,为什么还没有打算搞平等的党际竞争呢?我说,我回答不了这个问题,但总觉得竞争选举是一个绕不过去的坎。现在还有人说,在中国搞真正意义上的民主选举,条件不成熟;说中国农民多,素质不高,中国没有民主传统,这都是劣势。可是,当这些劣势转变为优势了,组织的优势可能就没有了,到那时候,就又有理由不开放民主选举了。这政治伦理上的死结,什么时候能彻底解开?六十年已经过去了,还要再等几十年?

建国六十年了,应该回到一个最基本的问题上去。这个国家国民的意愿到底是什么?应该通过什么样的办法来表达真正的民意?这个问题,苏联没有搞明白,六十九年就亡国亡党了,我从来就不是一个民粹主义者,凭我几十年的政治阅历,我敢说,表达民意是一个国家政治制度的‘基础设施’,也是衡量一个国家进步、文明程度的主要标准。我总能收到许多老百姓写来的信,我就让秘书挑一些让我看看,多年来都是这么做的。去年,接到山东一位农民的信,他问我:你们北京的领导到底知道不知道我们在想什么、想要什么?我就想起六十年代困难时期,毛主席他老人家号召我们大兴调查研究之风,我下到农村,走了两个月,汇总起来报告给毛主席党中央一大堆问题,其中就有这个问题。四十年过去了,这个问题还是让老百姓又问出来了。老百姓从我们的广播电视、报纸上找不到答案,就又问到我们头上来了。当然,民意本身是很复杂的,有各种各样的人,就有各种各样不同的看法,这很正常。关键是,我们党是不是正视了民意,又在用什么样的制度来保证民意能获得充分的、真实的表达。现在电视上报道了老百姓想致富想发展、想生活得好一些。这是一个进步,因为以前不让公开这么讲。这不让讲的责任,由谁来负?现在老百姓老想发财致富吗?他们想参与更多的社会政治事务,想要有更多的权利,更多的发展机会。这些为什么不让公开讲?这不让讲的责任,又由谁来负?六十年了,我们是不是应该说,在民意处理上的失误,是我们最大的失误,这是要写进史书的。90年初那几年,有不少签名信、万言书、公开信,我说过多少次,不要大惊小怪,不要乱查封杀,人家有话说,就让他说出来,有什么忍受不了的。我的话就是没有人听。一位管思想宣传的领导跑到我那里说,我不敢不管呀,中央说守土有责,我是管这个的,不管就是失责。你看看,这就是他的责任观念,就是不对民意负责。

让我特别痛心的是,有许多人还把对民意的引导庸俗化、功利化。歪曲民意、挟持民意为“人质”,来抵制对改革的正当要求,抵制对一些错误决策的修正。这造成很严重的后果,更是违反政治伦理的。九十年代末的时候,一些参加过抗美援朝的老同志给中央写信,要求禁止一些学者发表关于抗美援朝战争的最新研究成果,他们认为,这些研究修正了过去的一些定论,让他们感情上受不了。这是民意吧,可这是什么样的民意呢?这些老同志到底了解那场战争多少?那些专家则不过是到前苏联那里查了刚刚公开的档案,做了学术上的研究。这有什么错?有一个学者写信给我喊屈叫冤,我给有关领导转了他的信,最后还是石沉大海了。那些老同志脑袋里的定论到底从哪里来的?还不是从外面灌输给他们的。要用事实来纠正他们的一些老观念,就说不行,就说要照顾老同志们的感情,就说‘党史无小事’,这是什么政治逻辑?

第一条,六十年了,我们党把国家的治乱要系于一身,过去那么多年的折腾,没有不起因于我们党自身的折腾的。这让我痛心,我们党的折腾殃及了国家,殃及了老百姓。这么多年了,我们告诉老百姓说,这个国家没有的话,就会大乱的,老百姓真是怕折腾怕到极点了,他们对稳定的盼望,就成了我们党再单独执政下去的“民意”,这一循环什么时候能够打破呢?

第二条,涉及到怎么样让老百姓认清历史、认清现实,就是要认清一些基本事实。六十年来,我们说得最多的一段话是‘几千万革命先烈换来了红色江山’。这是关于执政合法性的最大理由之一。为了新中国,死了数千万人,这是基本事实。还有一个事实是,他们是为什么牺牲的?他们前仆后继,为的是当时我们中国设立的目标和理想,现在,有多少老百姓知道那时设立了什么具体目标?我知道,90年时,出过一本书,书名叫《历史的先声—半个世纪前的承诺》,很快被查封了。我让秘书找了一本来看看,用了一个周末的两天,全部看完了,我还找了一些专门研究那段历史的专家来问了情况。他们告诉我,这本书里收集的,全部是我们党在三四十年代公开发表的社论、评论、声明,没有一份是伪造的。当时,我们党向全中国人民做了承诺,要建立一个民主、自由、独立的国家。那时,国民党不搞民主,不给自由,也没有能力让国家真正独立,才有肩负那些承诺来取而代之。这些承诺的确吸引了无数志士仁人。那些牺牲的人就属于这部分人。其实,那些承诺在毛主席三四十年代的许多著作中都有。可是,到了五六十年代都被那个著作编辑委员会修改掉了。我看到过一份文献研究室送来的原稿与修改稿,当时让我心里震动很大。现在,我能公开说出二十多年前我脑袋里就产生的疑问,这么个修改法,那几千万人不是白白牺牲了吗?那是白纸黑字,确实推翻了当年我们党的承诺。说轻了,这是不尊重历史,本质上,这就是违反政治伦理,这就等于是把我们党执政掌权的基础建在沙滩上,这能牢固吗?历史总会把真相还给老百姓的,六十年不行,七十年,七十年不行,八十年,老百姓总要知道的。91年的时候,有专家给中央写出苏联解体原因的分析报告,说是戈尔巴乔夫的公开性毁掉了苏共,毁掉了苏联。我在这个结论下是划了大大问号的。照我看,不是公开性搞错了,而是搞迟了。在许多事情上,我们有一些人总是把经验当教训,把教训当经验,这不改是绝对不行的。

建国六十年了,还有多少事情没有向老百姓说清楚,80年起草《决议》时,许多同志提出了许多疑问,后来都被一句“粗线条”打发过去了。这个原则在今天还在起作用,被一些人用来作为掩盖真相、推卸历史责任的挡箭牌,让我们党的改革更加艰难。去年,纪念改革开放三十年的时候,一些当事人就那个历史转折的真相做了一点披露,但还是被设置了许多规矩,以致‘活人讳’、‘圣人讳’成了一种习惯,难改。那一年我到广东视察,就有一些当事人向我聊起 1976年月10月6日的一些事情,印证了我以前的一些道听途说,这一事件的内幕,我们的老百姓在去年的一份南方报纸上看到。在处理“四人帮”过程中,党的秘密情报机关起到了特殊作用,难以说明、又不可缺少的作用,老帅要利用自己的亲属与情报机关作沟通打招呼。这一事实被隐瞒了整整三十二年。谁承担这种隐瞒的责任?一个执政党的领导人运用亲属、情报机关、军队的力量来解决党内纠纷,这种‘下不为例’的事情,真的下不为例了吗?周总理在建国之初就告诫过李克农同志,情报机关不要卷入党内斗争,他的告诫防止了我们党内的那些不规范行为了吗?六十年了,执政党即使不方便向老百姓说清楚,至少也应该先向几千万党内同志讲清楚,在赞扬那些为国家进入新局面做出了特殊贡献的人的同时,也应该明确地否定他们所使用的手段,这才符合基本的政治伦理。现在,还没有听到这种否定。一个执政党执政了六十年还不注意这一点,要执政能力有什么用?没有政治伦理为基础的执政能力,会变成什么样的能力,我想,大家会认真思考这个问题的。

我们党执政六十年了,开始说到了决策科学化,开始说到了权力制衡,但做得到底怎么样?看来不说到政治伦理不行,光说到还不行,还要有办法、有制度来落实这种伦理。毛主席在没有建国的时候,就提出了‘为人民服务’,这是最高的政治伦理目标,可是怎么为人民服务,他老人家没有回答好这个问题。这 ‘服务’不知比‘执政为民’要谦卑、要诚恳多少倍,但做得怎么样呢?我的结论是,光有‘为人民服务’、‘执政为民’的宗旨,是解决不了问题的,这一宗旨也还是要有政治伦理作基础的。有一个姓康的年轻学者前几年提出第三种合法性来源,说是一个政党只要发誓为老百姓服务,就有了执政的合法性,我看,这种看法是不成熟的,对基本事实都没有搞清楚。

六十年了,只要关心国家发展前途的人,都会想到怎么样推进政治民主的问题,我们的老百姓、社会团体对国家政治生活既表达不了独立的看法,又参与不了实际政治过程,又监督不了执政党,人微言轻,这种‘三不’状态总不能这样延续下去吧,不能总是一成不变地讲话如仪、视察如仪、批示如仪吧。要多想想执政党对国家、对老百姓、对历史应该承担的历史责任。

我这么老了,说了这么多。有些年轻人会骂我,在位的时候怎么不说,怎么不做!这种责骂是有道理的,我不能用客观环境、客观因素来推卸自己应该承担的那部分历史责任。说了那么多政治伦理,我本人就要好好养成那种政治伦理。80年起草《决议》的时候,小平同志说,他最有资格来评价毛主席的政治品质。可他却认为,这种评价应该让后人去做。这么一来,难题就留下了。如果后人既没有小平同志那种资格,又不讲基本的政治伦理,这事情又要赖给后后人了。总要有人出来讲话的,我算是其中的一个吧。”

文中没有指明这位高级领导干部是谁,但看得出这位老同志曾经在共产党高层担任过重大领导职务。我认为以上这位老人说的很符合实事求是的精神,谈话切实表露了新中国60年来的真实社会历程和政治伦理观念。

10月9日到10月12日具有重大历史意义的中国共产党的十七届三中全会在北京召开,会议审议通过《中共中央关于推进农村改革发展若干重大问题的决定》。这是继改革开放以来又一次“具有重大历史意义”的三中全会。中国是一个农业大国,农村问题仍然是国家发展的关键所在,农民的问题直接关系到中国社会的稳定。这就是由来已久的已经再也不可回避的“三农”问题引起中国中央政府高度关注的结果。由此可见,中国的治理模式仍然貌似建国时期的革命理念,一切重大问题依然热衷于“决定”或“决议”形式,很难形成法治习惯去利用国家宪法协调推进社会发展。当然,中国的法理认知进程还是在不断的推进,从“法制”到“法治”的提法,虽然只有一字之差,便能看出改进的希望所在。不过推进进程显然是不尽人意的缓慢。
  
从1986年至2000年,中国实施了三个五年普法规划,目前,“五五”普法在全国普遍展开。2001年12月4日是我国历史上第一个法制宣传日,将宪法实施日定为法制宣传日,无疑具有重要的意义。 按照党中央关于开展法制宣传教育决议的要求,15年来,宪法和人民群众生产生活密切相关的法律法规得到比较广泛的普及;广大人民群众的法制观念普遍提高,遵纪守法的自觉性和运用法律维护自身合法权益的能力不断增强;各级领导干部的法律意识明显增强,依法决策、依法行政、依法管理的能力逐步提高;随着普法教育的深入,依法治理工作全面展开,为推进依法治国进程,维护社会稳定,促进经济发展和社会全面进步都发挥了积极重要的作用。中共中央、国务院决定将我国现行宪法实施日12月4日,作为每年的全国法制宣传日。然而,人们对政府部门的各种宣传已经习以为常,因为宣传的预设目的在于告知社会公民牢记国家法律并不得超越法律规定。对于法定程序的重要性规则和司法效应的正当性结果即社会后应之感染却忽而不见,并不考虑其对社会发展的联动效应,通常只是注重短期结果。

2009年11月,我萌发撰写《国民论》的设想,计划八年时间完成。为了丰富社会实践,亲历社会认知,寻找机会参加一些社会公益活动,甄别公民社会真实状态,以助于《国民论》的写作。

2010年3月我加了在北京举行的由中国社会问题学家、弱势群体经济研究专家、北京理工大学经济学教授胡星斗先生发起的国际著名企业家慈善家联合会举办的“2010企业家慈善家论坛——大学生就业活动”。出席本次活动的专家学者、慈善家,中外企业家,公益志愿者,大学生代表近300人。著名经济学家茅于轼、全国政协原委员、中国民营经济研究会原会长保育钧先生等专家学者发表了热情洋溢的演讲。针对大学生就业形势严峻的问题,那次活动一方面讨论慈善公益的开创与发展,另一方面呼吁企业家尽其所能招收大学生就业,尤其是贫困大学生。发起这次活动是希望唤起企业的社会责任感,让企业意识到所应承担的社会责任。

  
通过这次活动的交流了解到,在中国目前公益组织1000来家,每年得到社会捐赠不超过10亿美元,而美国有7.5万家公益组织每年得到社会捐赠3000多亿美元,这些社会组织成为解决社会问题的重要力量。面对庞大的社会问题和需要,经常依靠海外的支援来解决中国自身的问题。我认为中国政府应该并能够鼓励这样的民间组织,推动国家开放更多的公益事业,并鼓励国内民营企业提升社会公益竞争力,传递爱心,让社会各阶层均能得到更多方面的帮扶和援助。然而,好的开头并不能达到预想的效果,或许是胡星斗研究中国问题学的弱势群体经济研究专家和与胡有共识的公共知识分子及热心的同仁,对中国特色的社会公益理解不透,故而解读有异。

这年中国改革前沿的南方深圳爆发的富士康员工十几起连续跳楼自杀事件,引起社会各界乃至国际的关注。据官方网站透露:富士康科技集团创立于1974年,是专业从事电脑、通讯、消费电子、数位内容、汽车零组件、通路等6C产业的高新科技企业。富士康作为全球最大的代工企业,自1988年在深圳建厂以来,员工人数从1996年的9000人,增加到2009年74.8万人,2010年更是达到了80万人的从业大军。作为全球代工之王,他们财富的创造者恰恰是这80万年轻人。

香港明报报道,因员工自杀等问题而成为近期风暴中心的深圳富士康及其所母公司台湾鸿海集团主席郭台铭,昨日遭到台湾学术界严厉批判。150名大学教授联署声明,批评富士康造成劳资问题,对其有意返台设厂,政府不应袒护,学者更直斥郭台铭是“台湾之耻”,要求两岸在谈判经济合作架构协议(ECFA)时应考虑纳入劳资问题。而在北京,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部副部长张小建前日表示,对于富士康的调查仍在进行,强调结果“要向社会公布”。

据中央电视台报道,富士康公司企业集团董事长兼总裁郭台铭在富士康举行的新闻发布会上对接连出现的员工跳楼自杀事件表示道歉。郭台铭说,“首先我自己要以非常诚挚而且非常慎重的态度来向所有的社会大众,我们所有的员工还有家属,我致以最高的歉意”。

网络评论:自杀是复杂的社会现象,从来不是因单一的因素导致。社会学家埃米尔·迪尔凯姆认为:当个体同社会团体或整个社会之间的联系发生障碍或产生离异时,便会发生自杀现象。富士康媒体发言人在回应外界时,竭力为这个将42万个生命聚集在3平方公里范围内为其牟利的企业开脱,力图将死亡的主要责任归咎于死者自己和社会,对工人工作和生存状况闪烁其词,言行十分可鄙。而尤其让人感到恶心的是,一些所谓的心理专家,居然拿整个社会的自杀率比富士康更高来为这家私人企业开脱。为攫取利润,不肯正视和改善工人的工作和生存状况,而是请一些五迷三道的“佛法大师”和“心理专家”作秀,声称尊重习俗“改运”、“减压”,运用科学进行“心理干预”,在我看来更像惺惺作态的表演,根本上是在回避和掩盖实质问题,纯属舍本逐末的伎俩。殊不知冰冻三尺非一日之寒,岂是这些三脚猫招数可以化解的?而以保护工人权益为己任的工会,在这接二连三的死亡事件中,声音低微,任由肇事企业手舞足蹈地高调作秀而不加斥责,尤其让人感到悲哀和绝望。

6月1日,富士康科技集团宣布全面上调薪酬标准,基层员工从原来每月基本薪资900元上调至1200元。 6日晚,富士康再次发布公告称,自10月1日起,对富士康集团深圳地区各厂区经考核合格的作业员及线组长的标准薪资再度上调为每月2000元,调薪幅度超过66%。后来的媒体报道也就慢慢消停。

财经网2010年07月01日就此发表了“汉语拼音之父周有光:中国落后惊人 没有经济奇迹”访谈:

【《财经》记者 马国川】“最近两大新闻,一个是富士康的新闻,一个是悟本堂,说明中国落后是惊人的,我们的现代化没法说”。这话出自一位105岁的老人周有光之口。

周有光被称为“汉语拼音之父”,他主持编制的国际通用的“汉语拼音方案”泽被亿万人。但很少有人知道,周有光老人的前半生是一个经济学家。他在银行供职二十多年,和几个著名经济学家在上海主办刊物《经济周报》,还在复旦大学经济研究所和上海财经学院讲授经济学。

直到1955年,周有光才奉命改行从事语言文字研究。这让他逃脱了两年后的一场劫难。在1957年的反右运动中,上海经济学界几乎全军覆没,著名经济学家、复旦大学经济研究所所长沈志远自杀,周有光的一个学生王世璋也自杀了。

虽然离开经济学界半个多世纪,但周有光老人对现实问题依然保持着清醒的认识。在接受《财经》记者采访时,他对中国经济的发展作出了自己的判断。在他看来,不存在“中国奇迹”,“没有奇迹,只有常规”,“中国要建立一个模式,我想可能性不是很大。”

《财经》:近年来,您提出社会发展的三大规律:经济,从农业化到工业化再到信息化;政治上,从神权到君权再到民权;文化,从神学到玄学再到科学。在您看来,现阶段的中国经济处于什么阶段呢?

周有光:在经济方面,中国已经进入工业化,同时进入信息化,但是水平非常低。中国的工业化是廉价劳动和外包经济,这是低水平的工业化。最近的“富士康事件”就是一个很好的例证。工人一个月正常工作只能拿到几百块钱,生活都不够,工会不能保护工人的利益。你去看看英国工业发展史,富士康这样的企业跟英国最落后时代的血汗工厂差不多。

至于信息化,我们的信息化水平也是很低的。罗斯福讲四大自由,现在我们要超越“四大自由”的自由,第五大自由就是网络自由。

网络自由是头等重要的问题,中国还没有了解自由的重要,原来“四大自由”都没有,第五大更谈不上。全球化时代是透明化的,反对透明化就是逆历史潮流而动。苏联经不起透明,一透明就垮掉了,我们难道害怕透明吗?

《财经》:随着中国经济实力的增长,这两年不断有人鼓吹“中国模式”,认为中国为世界提供了一个榜样。您怎么评价所谓的“中国模式”呢?

周有光:据我看到的资料,关于“中国模式”国内外有两种讲法。第一种讲法,是社会主义国家发展经济的中国模式。中国原来是一个社会主义国家,搞计划经济,反对市场经济。后来放弃计划经济,实行市场经济,于是经济就发展了。还有人想模仿我们,越南模仿,也很成功。

第二种讲法,认为美国的民主模式不行了,美国在慢慢衰弱下去,要衰亡,中国的模式起来了,大国崛起嘛。这种说法鼓吹说,将来世界中国模式代替美国模式。那么我就找一找,哪个国家学习我们?没有。所以我想这不是真的。

中国改革不是一步一步走的,是半步半步走的,走了半步,大家已经很满意了。外国人研究中国的社会,认为中国已经发展到日本的明治维新时代,简单来讲,就是“半封建半资本”,在政治权力高度集中的制度之下发展经济。

《财经》:政治权力高度集中的制度之下也能够发展经济?

周有光:可以发展经济。归纳起来,有几种社会转型的现象是相似的。第一种是日本的明治维新,四大财阀垄断了日本的资源。第二种是苏联瓦解以后的俄罗斯,今天俄罗斯的大资本家都是苏联原来的官员。第三种是中国,叫做“翻牌公司”,“公营”一翻牌就变成“私营”了。第四种是印尼,苏哈托上台以后经济发展了,搞的是“裙带资本主义”。国外研究认为,这四种转型是同一个模型,都是原始积累。原始积累很难逃过。

《财经》:当前转型中的中国社会矛盾尖锐,贫富分化严重,有人说中国有堕入“权贵资本主义”的危险。您认同这种说法吗?

周有光:国内外部分研究者认为,中国不是有权贵资本主义的危险,而是已经进入权贵资本主义时代。权贵资本主义跟印尼的裙带资本主义、日本明治维新四大财阀是同一个类型,跟苏联官僚摇身变为大资本家是一个模式。俄罗斯学者写了很多文章,可惜我们很少能够看到。

《财经》:那么,权贵资本主义问题怎么解决呢?

周有光:不走民主道路是不可能解决的。专制,有野蛮专制,也有开明专制,走开明专制也可以解决一部分,但是不能彻底解决问题。本来苏联是一个集权模式,中国是学苏联的,许多国家学苏联的。学苏联最厉害的一个高潮,一共有40个国家走社会主义道路,今天还有几个呀?说明苏联这个模式失败了。中国要建立一个模式,我想可能性不是很大。中国的社会结构水平还是很低的。

最近新加坡李光耀发表了一篇很长的谈话,他说,中国是在起来,是在发展,也发展得很快,但是要追上美国,至少要30年,而且这30年美国不是站着不动的。中国是在发展,但是太乐观不行。我觉得李光耀讲得对。

《财经》:一百多年来,中国的现代化道路曲折,教训多多。您认为有哪些教训值得汲取?您理想中的现代化中国是什么样的?

周有光:最大的一个教训就是向苏联“一边倒”,苏联自己不是都垮掉了吗?

我理想的中国的未来是什么呢?我想,很简单,我们必须走全世界共同的发展道路,走这条道路,中国会发展;离开这条道路,中国受灾难。没有第二条道路、第三条道路可走。

《财经》:这些年出现的新情况,有些人觉得中国能够走出一条新路来,好像我们发展经济的方式还挺管用,我们不是创造“中国奇迹”了吗?

周有光:中国搞“社会主义市场经济”,外国朋友开玩笑说,你们不是参加WTO了,有几个WTO?改革开放以后,新加坡大学邀请我去参加国际学术会议。新加坡大学规模不大,各方面非常好。空闲下来,我和一位英国教授到公园散步聊天,我问他,许多人说新加坡是一个奇迹,你是什么看法?英国教授告诉我,世界上没有奇迹,只有常规。什么叫常规呢?按照国际先进的先例来做,但是有一个前提条件,这个国家要是民主的,要是开放的,有这个条件就可以得到国际帮助。新加坡本来是马来西亚的一部分,后来被赶了出来,李光耀大哭,我们又小又穷,又没有人才,又没有资源,怎么建立国家呢?后来召集国际会议,说建设一个新国家很简单,没有就请求帮助。新加坡走民主道路,搞开放,很短时间就“起飞”了,成为“亚洲四小龙”之一。前些年大家都说“大国崛起”,我写了一篇文章叫《小国崛起》,新加坡就是典型。

周有光老先生对中国现象分析很准确。只有心怀同一国家生活的人的幸福期望的人,才能尽其所能倾吐真言。

这年6月19日,下午3点20分我从湖南长沙坐中巴客车到达常德市。那是到长沙出差之前就事先准备去看望中学时的姚启勋老师。在国防科技大学图书馆做工程的那年本想去找姚老师看看,可是当年没有打听到住址,那次去长沙出差前偶然在网上搜索到他的信息。南方的夏天,天气一般都多下雨,那天上车前我告诉了姚老师大约到常德的时间,下午姚老师打着雨伞站在小区门口等着我,一下车姚老师就认出了我。老师的头发有些花白,显得像六十多岁老人的样子,但精神很清爽。我随姚老师走进小区,到了家门口,他边开门边大声喊“来客了”,老师娘很快开门“迎客”。

两位老人早已退休,住一套装修过的宽畅两居室。进屋坐下后,姚老师打开电风扇,老师娘给我拿瓶矿泉水。姚老师介绍起家人情况:儿子儿媳和孙子都在加拿大定居,大女儿在上海,小女儿在长沙工作。老师的父母都活到八十三四,前几年先后去世了。去年的这时候,老师娘患骨髓瘤病化疗,奇迹般地活了下来,经过两次复查目前基本恢复。老师娘患病期间得到了一些学生的支助,还有单位的特殊照顾,终于解决了约60多万元的医疗费。我也简要说了说自己初中毕业后快四十年的生活情况。6点半,老师娘外出取药。姚老师领我住到离他家较近的九重天酒店,这是一家新装修的四星级酒店,姚老师已经登记好了。我俩在酒店二楼餐厅一面吃饭一面交谈。姚老师回忆在通山期间先后在白泥、慈口、官塘(大畈)等地教书的经过。晚餐后到房间,我先洗了个热水澡,然后听姚老师细谈他1977年回常德后的工作变动情况,他先是到家乡的中学教书,后来当过学校的校长,县级教育局长,县经委主任,县政府办主任,后在常德市历城区工会主席岗位上退休。退休后参加过长沙一民营学校常务副校长竞聘,由于他是当时竞聘者年龄最大,学校选定了年近者。但该校特别聘请他当教学顾问,他接受了校方的要求,工作了几个月,后来考虑离家远不便照顾家里老人,退职回家了。现在居住的小区居民选举他担任业主委员会主任。平日里与退休的老人一起玩玩牌打发时间,也有一番乐趣。

第二天早上大约七点钟,姚老师到酒店房间叫我下楼吃早点,老师娘在早点餐厅等着。吃完早点,老师娘便回家了,她还在康复期间。我和姚老师在酒店旁边“屈原公园”走了一圈,姚老师边走边继续回忆往事,他说“在通山几年工作是他最值得怀念的阅历,一定争取再去通山看看,见见往日的学生,看看现在的大畈”。我非常希望姚老师和老师娘再去通山看看,与往日的学生重聚会。姚老师想让我住两三天,他陪着我玩几天,说常德有两三个地方值得一看,特别是常德的桃花源。传说一千五百多年前,东晋大诗人陶渊明写了一篇千古名文《桃花源记》。传说是武陵地方的一个渔夫,沿着一条小溪航行,忽然看到山中有一个缺口,就丢下船从这缺口里走进去,发现了另外一个世界。在这个世界里,土地平旷,房屋整齐,人民生活古朴而富裕,男女老少熙熙为乐,看到渔人大吃一惊,纷纷请他回家吃饭饮酒,自称祖先是为了逃避秦时的战乱,逃进桃花源来生活。这些人不知道秦以后有过汉朝,汉朝以后又有晋朝。渔人在这桃花源里住了好几天,想家了,就与他们告别。出了桃花源,以后再去寻找,就找不到了。曾经毛泽东写的一首诗也借隐陶渊明的桃花源含意。

我理解老师的心意,本想住两天与老师很好交谈交谈,可有些杂事急需回京。8点半约好的商务车准时到了酒店门口,我退好酒店房间与姚老师告别后上了开往长沙的商务车。当天下午乘飞机回到了北京。

2010年7月,我经人介绍支助北京大学和谐社会研究中心搞一个“城乡统筹和土地管理研究”课题,当时也是基于通山县土地事件频发,通山又处于中国的中部地区,具有一定的可比性区域特征,所以,课题组同意选择通山县作为调研地。调研组主要成员有中国社会科学院法学所副研究员刘海波博士后,他也是北京大学和谐社会研究中心研究员,还有仝志辉和刘正山两位博士。加上两个学生连我一共六人前往中部的湖北省通山县调研。

8月16日,我与调研组成员刘正山博士乘坐火车前往湖北武汉同刘海波和仝志辉汇合,第二天中午我们到达了通山县。这天在途中接到我姐姐的电话,说我的生母病危快不行了,问我是否能赶去见母亲最后一面。到达通山县,安排好调研组人员入住酒店后,我赶去看生母,进屋时老人家已经发不出声音,眼睛也闭上了,只剩下一口气,不到一分钟就停止了呼吸。生母一共生下七个孩子(五男二女),当年已过七十岁的大哥因病未能在母亲临终时相见一面,其他兄弟妹四个已先于在父母亲之前离开了人世,只有我唯一的姐姐照看母亲。可怜91岁高龄的母亲她总算是走完了悲凉的晚年生活。

这次调研,北大和谐社会研究中心事先给通山县政府发过联系函。通山县政研室接待了我们。第二天,也就是8月18日上午,县政研室一位主任安排调研组到通山国土资源局座谈,国土局介绍了通山土地开发的基本情况。县国土局介绍:大畈核电项目预计总投资700亿,建设周期8年。现在属于预征地。前期大约费用一亿人民币:①直接补偿,每亩约3万元(农民土地、青苗、安置)征地过程费用,不好计算,前后周期较长。②程序是谁批资料就报给谁。③土地最后归属为划拨性质。当然,最后还要等看上级土地部门的批复。

下午到开发区,刘海波首先介绍了课题大意。调研组听取了开发区主任对土地征用开发的详细介绍。据开发区一主任说:“通山县开发区于2006年筹建,规划总面积有16平方公里,现已征地6200亩,其中开发利用4500亩,总投资5.6亿。入户企业36家,工业产值13.7亿,现有13家投产,利税7000万,占全县工业产值约一半。征地程序,政府把关严,先公告出去告知公民,国土局会同政府有关单位等四家到村组沟通,开好三个会:村组委、村民等会。一般是一家一户上山测量落实,确定地类性质,签订征地协议,土地补偿款支付到每家。价格按照省政府规定:通山地区每亩13700元,实际综合价每亩19800元,分三类:水田、旱地、荒山。征地过程难度:预留(规定返还6.5%)、安置(规划选址)两大问题。解决办法:先政府做工作,再有亲戚朋友劝说,确实无法的做好工作的就走法律程序”。但根据我们到开发区实地走访的信息,真正开工投产的企业不到6、7家,以上大多数字皆不可信。

调研组刘正山问:怎样走法律程序问题。开发区主任回答说:只针对个别疑难情况。补偿发放,一般直接给农户。就业与社会保障国家目前无明确规定。36家工业企业已经投产13家。台湾宝元鞋厂是当前征地面积最大的企业。

开发区搞开发的基本形式思路为:招商局引资——洽商签约——土地规划——报批征收(4万一亩价位从05年——10年不变)——动工建设。产出与效益暂时没有规定。企业用工无原则上规定。开发区总规划面积16平方公里,已经规划8平方公里。现在政府规定要选商,每亩投资达到50万元,总投资不低于1000万元。企业员工平均工资月800—1000元。员工住房企业或自己解决。征地所涉村有五个村8000人口,我们叫城中村。返回一般每家每户不低于117平米宅基地。返回地农民私自交易,政府也无法管。地方政府会根据地方实际对应上级政策条例。基本农田与非农田调整可以其他方式报批。

开发区规模的确定方式;请武汉规划单位作规划,报市政府批,县人大通过。

调研组仝志辉问:“投资商看好同一地块有无竞价可能性?”开发区回答:“一般没有。”

调研组刘海波问:“招商局或政府之间为争取投资是否希望国家出台相应的规范?”开发区回答:“地方政府为了竞争一般采取先征后反办法。不同的项目有不同的办法,按国家要求是难以做到具体项目具体办理。地方政府会根据不同情况不同对待。”

8月19日,我去了福建厦门,第三天晚间回到湖北通山。调研组继续由政府政研室的人安排并陪同调研,主要走访了县城旁边的乡镇和村组干部。

8月22日,调研组自行到下面村组实地探访。先到了九宫山镇一个奶牛牧场建设工地,这是通山县政府招商引资来的现代牧业集团在通山九宫山镇建设万头奶牛牧场项目。湖北省政府副省长参加了在省会武汉举办的通山引进现代牧场项目发布会,并热情接待了现代牧业(集团)董事长,发表了热情洋溢的讲话。据官方网透露:现代牧业(通山)有限公司成立于2010年5月15日,注册资本3000万,是现代牧业(集团)有限公司的全资子公司。现代牧业(集团)公司成立于2005年9月,公司绝大部分股东是由蒙牛集团中层以上管理人员组成,公司成立的宗旨就是按照蒙牛集团的要求:哪里有工厂,哪里缺奶,到哪里建牧场,计划在3—4年内,在全国蒙牛集团建有加工厂的地区建成15个万头奶牛现代化示范牧场。通山县委书记表态说:“为投资者着想,帮投资者盈利,促投资者成功”。现代牧业集团有限公司董事长说:“通山县主要领导招商引资、发展经济的诚意,九宫山镇坚实的农业发展基础和农民的发展意识坚定了该公司落户通山的信心和决心”。

我们访问了牧场旁边村民,村民说政府征地无须他们同意,由村、镇和县政府说了算,开始农民不同意,后来镇干部说这是县政府要搞的重点项目,下面(下级)必须服从上面(上级),就这样村干部拿着表格让村民一一签字。但目前补偿标准还没有明确告诉村民,农民所担心的是将来能够得到多少补偿。

就在牧场旁边的村里一间民房门口,挂有通山县牧场建设指挥部和公安局牧场治安管理小组的牌子,我们走进那间屋子,只见室内墙上张贴着醒目的牧场建设方案和有关工程计划表格,其中特别使人关注的是以县委书记为总指挥以及通山县政府主要领导成员和各个县里局级单位一把手组成的指挥部人员一览表。我们向屋里一位工作人员说明来意,那位工作人员也没有说什么,只是告诉我们牧场就在前方几百米处。随后我们走到正在施工的牧场工程项目部,一位现代牧业公司的中年女士隐讳地与我们交谈了几句,她只是说现代牧业较为现代化的牧场设施工程建设情况,谈及土地征用和成本问题,那位女士说是商业机密,避而不谈。随后,我们观看了忙碌的施工现场,原先一片宽敞肥沃的田地即将变成奶牛牛舍。

8月23日,我们前往号称中国内陆首座核电站所在地大畈镇。核电站前期工程正在施工。在离核电站施工现场约一千米的白泥村,我们找到了村支书,就在村支书自己新盖的快要竣工的房子里向他询问了关于核电站工程征用土地事宜及相关补偿情况。我小时候就在白泥村上过学,我与村支书算是有点亲戚,所以既认识又很熟。我把随行人员向他作了介绍并说明调研组的来意,村支书很热情地用他那不娴熟的并带有浓厚方言味道的普通话与调研组人员进行了大约一小时的交谈。那位村支书说“政府征用土地,农民肯定要支持,对于怎样补偿,农民也只能听国家的,不过这次核电站征用土地有关补偿还算可以,按照政府规定的标准,给农民的补偿款基本到位了。至于今后的事情,农民也想不了那么多,其实也想不到。”看上去,村支书较为辛劳,快六十岁的他看上去体貌像是有些焦脆,我们也就不好太多耽搁他休息。临走时,已经到了中午时分,村支书还让我们吃中饭走,我们婉言谢了他的诚意。随即赶到附近不远的下屋窦村一个拆迁安置地方。这里有就近建起的安置两个自然村村民的几栋房子,距离核电站约两千米。他们的原住地已经成为核电站前期辅助工程建设设施使用地。原村民住房全部拆除,当地政府统一规划统一建设房屋,按照原拆除房屋面积再分给农民相应的住房。我们走进路边一户农民家里,询问村民对拆迁过程和补偿标准的看法和意见。一位村民说:国家要搞建设核电站,农民肯定要服从,对于拆迁房屋补偿问题,农民也只能听从政府的安排,政府说多少就是多少。但也有跟政府争吵的,除了上头有人能够找到关系的外,一般都没有用。对于现有农民分得的房子,房屋建筑质量较差。有些房屋有漏水现象,房屋外墙都是毛坯,室内粉刷过的墙壁有的已经开裂,一般农民都要自己再进行二次装修,家庭经济困难的农民也就只能直接入住。一位农民说:“如果政府把补偿款直接给我们,由我们自己建房子,房屋质量肯定比这好,还不会多花钱。”一位八十多岁的原村支书王忠学老人与我们一起聊了起来。老支书很有雅兴,他说:下面老百姓也不知道上面是怎样的政策,从电视里看,政府宣传的政策都很好,可农村老百姓眼前看到的事实与政府说的相差很远。就说建核电站征地,政府说征就征,补偿款也是政府说多少就是多少,农民基本没有讨价还价的权利。

8月24日,讨论调研情况。下面是调研组刘海波整理的基本情况:

通过走访通山县政府各个相关部门、乡镇以及开发区、用地企业、被征地农民等,与国家的规定和政策思路相比较,发现:通山的征地补偿基本上能够到位,符合法规要求。但与此同时,我们发现,征地问题不仅仅是补偿问题,单纯提高补偿难以化解征地冲突。

(一)通山的征地补偿基本按照法规发放到位

国家执行的是2004年修订的《土地管理法》。按照该法的规定:(1)土地补偿费与安置补助费:征收耕地的土地补偿费,为该耕地被征收前三年平均年产值的6至10倍。征收耕地的安置补助费,为该耕地被征收前三年平均年产值的4至6倍。但是,每公顷被征收耕地的安置补助费,最高不得超过被征收前三年平均年产值的15倍。依照规定支付土地补偿费和安置补助费,尚不能使需要安置的农民保持原有生活水平的,经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批准,可以增加安置补助费。但是,土地补偿费和安置补助费的总和不得超过土地被征收前三年平均年产值的30倍。(2)被征收土地上的附着物和青苗的补偿标准,由省、自治区、直辖市规定。而我们走访的通山的各个案例,发现其征地补偿均按照法规要求,基本上能够做到补偿到位。

案例1:大畈核电项目

第一期征地2700亩。征地补偿标准:平均1.6万元/亩(其中,年产值标准,按照湖北省的补偿标准,每亩700元,按照20倍补偿);青苗费与地上附着物的补偿标准:大约5000元每亩。通山县国土资源局称,补偿款已经足额发放到农民手中。

案例2:通山县开发区

5年共征地6200亩,已经开发利用4500亩。补偿标准:湖北省第6类地区,每亩1.37万元。而开发区的补偿为每亩1.98万元(水田2.37万元, 旱地1.07万元,荒山5000元;地上附着物,按评估价格)

发放形式:按照每家每户的面积和标准,全部打到农户的银行账户上。按:大路乡访谈中,征地的补偿等说法与开发区一致。补偿费,水田2.37万元(土地补偿10倍;安置8倍;青苗700元每亩x18倍=12600元)。

案例3:通羊镇政府

城中村(城区规划范围内的)征地补偿:补偿费为年产值的10倍计算。一类耕地,水田,1100元每亩。实际上补偿超过了3万700元每亩,包括了安置补助及青苗。地上附着物,没计算在内。补偿费发放方式:先到国土局,再到村里兑现。

案例4:通羊镇“第四小学”项目

该镇洋都村13组长徐家龙提供的材料:通山县土地储备中心2007年征收洋都村6组土地2503.69平米,合计补偿费:16.5723万元;13组土地5981.36平米,补偿费合计:36.59536万元;10组土地3506.54平米,补偿合计:21.8197万元。这13亩土地,多数补偿到位,除了几户不满意而要求将土地留下给村民建设商贸市场的。

(二)通山调研发现的问题

主要集中在两个方面:

1、合法足额补偿并不能满足农民的诉求

对于被征地农民而言,给予合乎法律要求的补偿款(包括将补偿款直接打入农民账户中),也不能让其觉得“合理”。农民认为,政府不应该以“低价”征地“高价”卖地的方式“牟利”。通山的不少征地案例均显示了这一点。

案例1:九宫山镇的农民反映说,横石康庄项目位于该镇横石村桥头,占地53亩,土地价格以政府每平方47元从村民手中征收,却以每平方1000元的价格卖给开发商。

案例2:通羊镇洋都村的村民徐家龙反映说,通山县通羊镇洋都村六组、十组、十三组位于通羊四小西北角的承包地总计约22亩,被征收之后,当地政府于2008年1月19日将该宗土地以1650万元的价格卖给某开发商开发。农民在举报信中均强调当地政府“牟取巨额暴利”问题。这两个案例都导致农民的上访或诉讼。

2、合法补偿的征地中亦存在违规等行为

对于很多征地项目而言,虽然征地过程中实施了合法补偿,但当地政府的征地与供地程序中,明显存在违法行为。

一是一些项目征地程序中存在违法行为。例如大贩核电项目,是国家重点项目,但用地手续至今仍未批下来,可是,2008年当地就启动了征地拆迁的实施工作。又如通羊镇洋都村“第四小学”项目,以建设小学的名义报批,却在征地之后,作为商业用地,拍卖了1650万元。

二是供地中存在的问题。通山开发区的土地供应中,“走形式”现象较为普遍,市场化用地形同虚设。我们在通山开发区调研发现:招商局洽谈好了后,签订项目投资协议(包括用地面积、性质、价格、县政府给的优惠政策、企业的投资规模、效益情况等)。工业用地出让:4万元每亩(05年到现在都是这个价格)。实际成本每亩8万多元,政府贴4万元每亩。50年使用权。

三是通山的很多征地项目不是出于公共利益目的。这与《土地管理法》、《宪法》等的规定不符。

(三)、征地(违规征地)的根源分析

由于过分重视政绩和财税收入,加之工业是最快捷的方式,所以,各地非常重视工业。从全国的情况看,GDP保持二十多年的迅猛发展,同时,工业用地面积也大幅度上涨。目前,中国与日本的工业值相差无几,但中国工业占地约5万平方公里,而日本工业用地只有1600多平方公里。在巴黎等发达国家城市,居住用地一般是工业用地的5~8倍。中国的工业用地和居住用地是失衡的。尽管有些城市居住用地比工业用地要多一些,但是超过1倍的很少。中国非常重视工业,所以工业用地非常便宜,而居住和商业用地非常贵。

从中国1978年以来的经济发展可见,土地的贡献主要在两个方面:土地承载的贡献(显然,所有的建设乃至农业,都需要在土地上完成);土地的租税贡献(土地入股、批租等)。我曾经粗略估算,1998年以来,土地出让及税金的贡献,大约在28万亿元左右。

从湖北通山的情况看,当地政府供地面向开发区和国家工业建设项目(如大畈核电站)倾斜。其背后的理由,同样是基于两个方面的考虑:(1)政绩。与其他地区一样,以GDP为政绩考核的核心,直接关系到官员的升迁。而“大投入”(包括土地和投资)显然获得短期税收和GDP数据的最好手段。(2)财政收入。尽管说,这也是政绩的表现形式,但它可能与财政供养人口的关系更为密切。通山县政府研究室的徐主任说,当地公务员与老百姓的比例为1:30。对于一个中部贫困县而言,财政负担不言而喻。

(一)从个案看,征地特别是违规征地,背后的原因的确与政绩和财税收入相关

例如,大畈核电项目,预期投产后每年可给通山留下税收15亿元。而通山2009年的税收才1.08亿元。

这种投资规模为700亿元的大项目,对于GDP的贡献也很可观,估计每年的产值至少200—300亿元左右。而通山2009年的GDP不过是30多亿元。

(四)、大量征地带来的问题

由于当地“发展”的需要,大量征地行为,导致农民大量失地。在征地的过程中,虽然地方政府基本上能够按照《土地管理法》等法规要求予以足额补偿并确保补偿款的发放到位,但是,这并不能满足农民的诉求,从而导致上访或诉讼,甚至出现自焚行为,直接影响到社会的稳定与和谐。

案例1:通山焦某自焚案

2008年初,通山县公安局为建设住宅小区(“百户小区”),征收通羊镇柏树下土地。县公安局于2008年5月10日发出《承诺书》,称:“百户小区剩余的征地工作,公安局将在三日之内帮村民落实到位”。但是,后来此承诺并未兑现。

2008年5月23日,通羊镇柏树下村民焦成和等30余人,集体阻止通山县公安局住宅小区工地施工,焦成和自焚,并扑向现场的通山县政法委领导程瑛,导致程被烧成轻微伤甲级,焦成和被严重烧伤。

案例2:洋都村村民联名上访

2006 年初,通山县通羊镇洋都村962名村民原有的600多亩农田原被县政府建开发区征用,通山县国土局又将该村仅剩的20余亩菜地拍卖,就在农民上访期间,国土局将约13亩土地以1650万元卖给开发商,这一事件致使40多位村民联名上告。

案例3:犀港村村民联名上访

2006年6月,通山县大路乡犀港村数千亩土地被征收(农田2.3万元/亩,耕地1万元/亩,山林0.5万元/亩),然后以每亩20万左右转卖。

2007年9月,大路乡犀港村30多位村民联名上访。

8月25日,我们离开通山县,当天晚上回到了北京。在北京先后两次邀请专家对调研情况进行研讨。本课题将由刘海波研究员组织完成定稿并适时发表。

2010年9月,由法律出版社出版的江平口述自传《沉浮与枯荣:八十自述》一书出版。 本书宣传推荐语:

出版者:本书不仅忠实记录了江平八十年的沉浮与枯荣,也涉及其亲历的众多历史事件;不仅是江平治学历程的全记录,更是中国法治进程的缩影。江平先生的八十年,不仅书写了一部波澜壮阔的人生阅历,更锻造出一种只向真理低头、绝不向命运屈服的精神。

著名经济学家 吴敬琏:一百几十年来,一代又一代知识分子为建立现代中国进行了艰辛的努力。作为法学家
和教育家的江平教授,就是其中的一位杰出代表。他在这本口述历史中,为我们娓娓道来地讲述了自己如何从 一个心怀天真理想的革命青年,在苦难煎熬中思索和磨练,最终成为一位“只向真理低头”和为“法治天下” 和“宪政民主”高声呐喊的“公共知识分子”的故事。每一个向往富裕、民主、文明中国的中国人,都能从这
本书中获得关于中国现代史的生动知识和人应当怎样生活的人生教益。

著名律师 张思之:他言中溢大爱,行中见正气,他把“美”散布人间,江公何尝不是性情中人!大哉,一代
师表,我心中的楷模!

著名法学家 王泽鉴::江平教授总有超乎一般法学家的宏观视野和前瞻性看法。他总是用宏观的视野向前看,并提出独特的架构和理念。我想这一点,应该是江平教授对中国法律乃至中国整体的发展所做出的最大的贡献。江平教授的卓越贡献,最终奠定了中国法学研究的方向和法治事业的基础。

江平先生的一生与“法理”结缘、从事法学教学与研究、专注法律事务。作为一个传统专制国家的公共知识分
子,竟如此群情执着且能为社会理智发展而不懈呐喊。不愧为“只向真理低头”的一代楷模。

这一年的11月,我应邀参加了“第九、第十届全国新世纪新闻舆论监督研讨会”。浙江大学传媒与国际文化学院、北京外国语大学国际传播研究中心、中山大学传播与设计学院、中国传媒大学传播研究院、暨南大学新闻传播学院、中国人民大学舆论研究所等联合主办的本次研讨会,由展江教授发起,在杭州的浙江大学召开。

年龄小我一岁的展江,1957年生,毕业于中国人民大学新闻学院,法学博士。曾在中国海军部队服役9年,从事记者工作8年,现为北京外国语大学国际新闻与传播系教授。2009年展江教授向中国青年政治学院提出辞职。下面是展江教授当年辞职信中耐人寻味的十条遗憾:

1、我对两年来教师职称不能当年评定感到遗憾。
2、我对两年来教师岗位不能按期聘任、考核结果不予公布感到遗憾。
3、我对教师岗位考核合格、超额完成工作量者有关报酬至今不能发放到人感到遗憾。
4、我对风闻教师岗位考核不合格将不按照制度扣减报酬,以及由此给学校和大部分教师的潜在负面冲击感到遗憾。
5、我对学院管理层不执行上学期末对教代会、职代会的承诺,也就是在本学期之初就开始教师岗位聘任、然后匆匆启动、留下诸多后遗症(包括导致本系刘继业副教授等人未能申报)感到遗憾。
6、我对前国务院新闻办三局领导、新闻系特聘教授任一农先生四年来不遗余力地推进本系和本校与国外高校、尤其是美国圣克劳德州立大学的全面合作劳而无功、倍觉心寒感到遗憾。
7、我对两年前陆士桢教授以花甲之年从党委书记和常务副院长职位上退下来时没有受到惯常礼遇、连个送别仪式也没有感到遗憾。
8、我对为我校带来很大声誉、被《南方人物周刊》评为“我们时代的青年领袖”之一的本系周泽副教授没有分到住房感到遗憾。主要是因为如此,周泽老师很可能就要离职离校,尽管我们一再挽留长达一年多。
9、我对本系广播电视新闻学专业(影视传播方向)2008年引进国家二级导演刘烈雄博士(后)被否决、乃至该专业方向至今没有学科带头人感到遗憾。
10、我对我本人主持召开的近两届“新世纪舆论监督研讨会”举办之后先得到分管院长肯定、后被官阶更高者否定感到遗憾。

11月26日 上午9点30分我随同参加研讨会的北京人士下榻杭州浙江大学的园正宾馆。中午快吃饭时间我随同中国经济时报的首席记者王克勤等参观了胡雪岩故居。胡雪岩是中国商界无人不晓的晚清时期的大富豪,号称“红顶商人”。据史料记载:胡雪岩故居位于杭州市河坊街、大井巷历史文化保护区东部的元宝街,建于清同治十一年(1872年)胡雪岩事业的颠峰时期,当时豪宅工程历时3年,于1875年竣工。落成的故居是一座富有中国传统建筑特色又颇具西方建筑风格的美轮美奂的宅第,整个建筑占地面积10.8亩,建筑面积5815平方米。故居无论是从建筑还是到室内家具的陈设,用料之考究,堪称清末中国巨商第一豪宅。

社会上有好多版本的《胡雪岩》。二月河笔下的胡雪岩,是中国近代一位富有传奇色彩的“红顶商人”。其经商理念、处世为人,一直被世人所称道。在错综复杂的历史背景下,透过胡雪岩跌宕起伏的一生,可以看出近代中国社会生活的真实写照。同时,通过胡雪岩的人生经历,揭示了中国社会商业与政治的关系。胡雪岩的辉煌与败落人生,更给人以无限的启迪与思考。

中午,就在号称中国红顶商人——清朝富豪胡雪岩的逍遥楼餐厅吃的中餐。四位杭州都市快报的年经人一起陪同用餐。随后,社会知名法律界人士——北京市问天律师事务所的周泽律师赶到,与大家一起共餐。饭后大家各自回到宾馆房间休息。晚上,与展江老师一行一起吃饭。

27日上午9点研讨会按照议程正式开始。大会在浙江大学西溪校区逸夫科教馆二楼报告厅举行。浙江大学传媒与国际文化学院主持会议。大会开幕式由联合举办单位分别致辞。报告厅座无虚席,大约300多人参加会议,有不少学生站着聆听演讲。

会议主要有亲历记者讲述社会热点事件通过新闻舆论披露的真切体会。《中国经济时报》:“山西疫苗乱象调查”、《南方周末》:“‘卧底富士康’报道之推出”、《财经》杂志:“再问央视新址大火”、《人民日报》社人民网舆情监测室记者:“当代中国网络舆情分析”、《新京报》记者:“新圈地运动系列调查”、北京市问天律师事务所律师周泽:“渭南‘书案’始末”等十多个主题演讲,触动了与会者的雅兴。

演讲结束,上海大学历史系朱学勤教授、上海大学影视学院戴元光教授、中央纪检监察学院李永忠副院长、中国政法大学历史系金雁教授、戴元光教授等对以上主题演讲进行评议,每人作10分钟总评。专家的评议发言平稳有序,对会议演讲案例表示认可且给予一定的肯定评议;有些专家讲话声调高亢激昂,对研讨会充分赞同并希望今后研讨会要推陈出新,从案例的交流进入纵深根源的探讨,让研讨会有特色、多层面、高规格向前拓展;金雁教授评议话题深远,视野开阔,真气凛然,使人的激情与感触油然而生。

11月28日浙大西溪校区田家炳大楼多媒体教室 共分四个教室全天进行12场学术论文报告。上午两半场主题分别是:舆论监督与法律保障、舆论监督与社会和谐、舆论监督与公民社会、舆论监督与公民参与权、舆论监督与媒体法制、舆论监督与民主政治、舆论监督与媒体公共性、舆论监督与公民表达权;下午两半场主题分别是:舆论监督与媒介生态、舆论监督与新闻论理、舆论监督与网民“围观”、舆论监督与新闻生产、舆论监督与公共安全、舆论监督的他山之石、舆论监督与新闻专业主义、舆论监督与社会控制。我听了:舆论监督与法律保障、舆论监督与民主政治、舆论监督与新闻生产、舆论监督的他山之石四场论文演讲与交流。有以下20个论文题目:

1、中国传媒大学 李丹林:关于传媒法宪法属性的思考

2、安徽大学 崔明伍:表达自由与名誉保护·欧洲人权法院的视角

3、中国人民广播电台 徐讯:诽谤罪不用、少用的前提

4、中国传媒大学 雷莉莉:再论诽谤除罪化

5、南京大学 陈堂发:新闻侵权问题与法官的法律尺度

6、华中科技大学 牛静:从2010诺奖报道看我国新闻立法价值

7、华中科技大学 赵振宇:严格问责制,确保《公开条例》功能

8、华中科技大学 孙旭培、董柳:民主自由是共产党追求的目标——对《新华日报》、《解放日报》四十年代有关言论的分析

9、浙江大学 李思屈:传播主义论·基于普适正义的转播理论

10、河南理工大学 郜书锴:媒介分权论

11、解放军政治学院 金苗:媒介霸权论

12、浙江大学 袁靖华:新闻媒介如何推动社会正义

13、复旦大学 张志安:新闻生产中的自我审查:以2008“毒奶粉”为个案

14、安徽大学 姜红:“士”、“知识分子”、“报也人”

15、复旦大学 傳盛裕:领袖人物新闻叙述的“边缘突破”

16、华中科技大学 卢家银:第二国际的新闻自由主张与实践

17、同济大学 柳珊、谢毅:马克思·韦伯的新闻观

18、北海道大学 西茹:日本的“舆论监督”

19、北京外国语大学 乔木、周卫:英国小报舆论监督三例

20、河北大学 王贺新:布鲁默公众舆论思想初探

演讲之后,专家学者相互进行了简要交流。中共十七大闭幕之后,建设和谐社会,落实科学发展观,推进社会主义民主法制成为执政党和政府以及全国人民的共同目标。十七大报告提出“保障人民的知情权、参与权、表达权、监督权”是本次会议的源动力和总语境。保障公民的表达权作为一种政治理念,正式写入官方文件并容许付诸实践,这对推进中国民主政治建设将有深远的历史意义。虽然在当下社会实践中,公民因表达不同意见而获罪的事件频繁暴出,但宽容与法治并存的思路准则必然会淡化两者间的冲突与危机。

这是一个非官方主办的研讨会,一批骨子里流淌着职业的热血、有良知的公共知识分子,聚会一堂共同讨论、解读、追寻社会正义和人文自由的普适精神。中国的公民社会正在逐步发展之中,公民参与社会公共事务的形式和内容有了新的发展,通过舆论对政府当局进行批评和监督,参与关注国家公共政治生活,是不可逆转的社会潮流。这是中国社会转型的希望所在,因为无论什么社会制度,任何完美的法治国家,新闻舆论一旦闭塞或是弱化,社会监督必将失灵,腐败与暴政将会大行其道。

11月29日与会人员陆续离开杭州,我和展江教授一行人同机回到了北京。

12月28日我应中国改革年会组委会的邀请,参加了中国改革2010年会。邀请函文中这样写道:“2011年1月8日在北京举行“中国改革(2010)年会——转折与转变”。年会旨在梳理中国改革的问题与难题,探讨未来5至10年改革的方向与路径,并提出政策性建议。恳盼您届时光临。”

本次年会由中国经济体制改革研究会、中国经济体制改革杂志社主办。新华社、中新社、中国经济时报、中国教育报、人民网、腾讯网、经济观察报、21世纪经济报道等多家媒体参加支持本次年会。会议如期在北京·湖北大厦三层东湖厅举行。国务院发展研究中心研究员吴敬琏作了《克服体制障碍 推动全方位改革》的主题演讲。吴敬琏说,体制障碍存在于政府本身,一项政策通过本是开始,而在中国实际成为结束。

我参加了下午在湖北大厦梅园厅举行的《教育改革:大学改革试点难题与对策》专题论坛。本次论坛主要以深圳南方科技大学创校历程中存在的问题和障碍为背景,针对中国高等教育的困境与出路展开讨论,由中国经济体制改革研究会会长主持。与会者认为,改革高等教育管理模式,建设现代大学制度,深化办学体制创新,适应经济社会发展需求,必将成为中国教育发展的准确思路。武汉大学原校长刘道玉发言表示:要改善教育发展环境,完善法人治理结构。我在会上作了简短发言,并提交了题为《教育改革的着力点》的一篇文章,后被改革杂志社编辑修缩登在《改革内参》期刊上。那篇文章原文如下:

《教育改革的着力点》

2010年制订的国家10年教育改革和发展规划纲要提出:“全面推进教育事业科学发展,立足社会主义初级阶段基本国情,把握教育发展阶段性特征,坚持以人为本,遵循教育规律,面向社会需求,优化结构布局,提高教育现代化水平”。作为纲领性文件,可谓高屋建瓴。

我国在二十多年前就把邓小平给北京景山学校的题词“教育要面向现代化,面向世界,面向未来”作为教育事业的发展方向。回头看中国走过的教育历程,确实很难而且不可能给出公允的评述。因为人们总是在看着方向却无力勇于实践。可是,有一点想必是公众必然明白:那就是高大全的预想很难配置有效的实施办法且总是过于偏离甚至违背人类生存环境的客观实际。所以,改革就是对在实践中“偏离甚至违背”客观实际而产生不良社会问题的修正。

关于教育的理论,大凡古今中外教育家、科学家及政治领袖人物有过不少各自不同的精辟论述。早在18世纪,法国思想家卢梭就对教育有个这样的论述:“我们生来是软弱的,所以我们需要力量;我们生来是一无所有,所以需要帮助;我们生来是愚昧的,所以需要判断的能力。我们在出生的时候所没有的东西,我们在长大的时候所需要的东西,全部要由教育赐与我们。这种教育,我们或是受之于自然,或是受之于事物。我们的才能和器官的内在的发展,是自然的教育;别人教我们如何利用这种发展,是人的教育;我们对影响我们的事物获得良好的经验,是事物的教育。”我们的教育理念根植于人的教育,一方面承认事物的发展不以人的意志转移,一方面特别注重“人教育人”且忽视自然或事物对人的影响教育。

我们的教育理念是建立在教化人的主观意志上,而不是建立在感化人的客观基础上。因而我们的教育理念过于意识形态化,完全属于理想的唯我主义。而且千人一面、千篇一律,过度张扬同一、程序、等级、优劣,藐视自由、客观、平等、自然。 因此,我们的教育模式难以体现人的生存价值与生存权利,最大限度实现人的个性化发展。这就是中国历来只出知识精英而难出思想精英的深层原因。

发展中的今日中国,经过改革开放三十余年来强劲的经济发展,大力改善了国民的生存条件,人民生活今非昔比。同时可见,我们已经融入世界潮流,进入人类社会高速发展的轨道。显然,必须具有国际化、全球化的发展视野,才会在人类共有的星球上过上美好的人间生活。

国家要发展,教育要先行。这句已经成为社会共识的话语口号,我们不论其实际实现如何,但就目前中国现状看,社会发展与教育严重失衡。2005年7月温家宝总理看望钱学森时,钱学森说:“现在中国没有完全发展起来,一个主要原因是没有一所大学能够按照培养科学技术发明创造人才的模式去办学,没有自己独特的创新的东西,老是‘冒’不出杰出人才。这是很大的问题。”钱老又说:“回过头来看,这么多年培养的学生,还没有哪一个的学术成就能跟民国时期培养的大师相比!为什么我们的学校总是培养不出杰出人才?”这就是教育界流传人们熟知的“钱学森之问”。

对存在那些严重失衡的问题无需在这里一一罗列表述。我作为曾经站过讲台的教学者,借此机会谈谈教育改革之个人见解。我认为教育改革要找准着力点,主要是切入三个着力点:

一、教育不能成为政治的附庸。教育与政治的关系,从来就是一个争论无休止的话题。由于文字语言自身的自然属性,任何学派表述的逻辑关系都是成立的。因此,硬要评说谁是谁非那是荒谬的。那么,当政治把教育作为手段也就是教育成为政治的附庸去实践社会时,强制的结果就是人民为此付出巨大的不幸代价,教育的初衷也会面目全非。这从中国社会发生的触目惊心的历史事件中可以得到证实:归根结底都是教育的失败。

如:公元前213年秦始皇为了加强专制统治和思想统制所作的“焚书坑儒”事件。又如,清朝时期,统治者更关心的头等大事是,施行道德灌输教育,实际就是意识形态的控制。期间的大兴文字狱,就是变相的更为严酷的扭曲教育,以确保统治权威,加强中央专制集权,从而禁锢思想,摧残人才,严重阻碍了中国社会的发展和进步。

再如,1966年的毛泽东发动的文化大革命,同样严重扭曲了教育的本来面目。从民间流传的“学好数理化,走遍天下都不怕”与“不学数理化,只要有个好爸爸”这种话语的反差,可见当初教育的无奈是何等让人不可思议。更令人不堪回首的是文革中丧失人的尊严及宝贵生命的无数社会精英。这就是我国的教育制度过于政治化所引起的问题。

教育是传播知识、培养智慧的人类需求,社会中人为了生活更好而需要接受教育。传播知识是大众教育,培养智慧是精英教育。无论是大众教育还是精英教育都是人对人或人对事物的领悟过程。知识与智慧是人对大自然的认知和创意。被恩格斯称为“最博学的人”——古希腊伟大的哲学家、思想家亚里士多德说:“人更应该追求可能的目标,又应该追求与自身情况相宜的适当目标。这样,教育明显应基于三项准则:中庸、可能的与适当的。”所谓教育规律应当是按照人的适当需求循序渐进,教给人怎样认识事物,认识社会,认识人与人相互依存的关系,从而开启人的智慧并科学实践于社会,谋求人类各自的意愿。然而,政治祈求往往很自然的为达到政治家预设的理想目标而采取逆向思维实施于教育。虽然这也能在一定时期内呈现出安稳的社会祥和景象,可那确是以耗费大部分人类资源,尤其是以牺牲大部分人的智慧资源为代价而换取得来,但那是不可持续性的、不可取的、不科学的。所以,认清教育何以不能成为政治的附庸是教育改革的主要着力点。教育改革务必去行政化。

二、教育不能成为经济的俘虏。教育实为为经济服务,而经济作用于教育。纵观我国教育历史,基本没有偏离这个人们默认的原理。可是不同时期的社会制度,必定有不同的思路或者说不同的实施办法。教育是人类社会最不可或缺的职能机构,职能是内在之本分,机构是外在之实体。我认为纯粹以哲学家所说的内外因之辩证法去验证两者的主次关系,或许不尽其然。当然,那是学术界理论的话题。我想就我国教育与经济的近期社会现象说明为什么教育不能成为经济的俘虏。

何为近期的教育与经济的社会现象?我国的教育模式大致分两大类型:一是公办教育;再是民办教育。公办教育是财政资金,用的是国民纳税的钱;民办教育则是民间资金,用的是公民个人的钱。从现实情况看,公办教育与民办教育都存在巨大的资金缺口,特别是公办教育。虽然国家逐年增加投入教育经费,但远远跟不上社会发展对教育的新需求。据财政部官员最近就国家教育发展规划目标所说:实现这个目标财政缺口有几千亿,不论学前教育还是义务教育抑或高等教育都需要大量投入,2012年达到4%(国内生产总值)根本不够用,世界上的教育强国的投入都在7%-8%之间。他建议,应发挥社会资金的投入。这意味着政府财政将面临新的难题、新的挑战,更为重要的将会进一步迫使学校继续千方百计到处“找钱”。作为国家主办的教育,如果不能按照预设的目标走向,不但会引发教育扭曲的危机,还将面临极大的社会风险。

目前我国教育领域呈现情况:一方面超级数量的学校在读学生将源源不断的学成走向社会;一方面单位或企业用人标准提高使得毕业学生难以寻找工作而面临就业压力;再就是严重的教育经费不足与昂贵的受教育成本之间的矛盾日益突出;这种问题显然留给学校——特别是高等学校竞相寻租的机会,这样必然导致教育腐败,从而,教育不经意的成为经济的俘虏,而且必然丧失教育的价值要义;教育质量与社会期望值距离悬殊越来越大。这种现象已经公然出现,恰似星火燎原之势正向社会蔓延。

我们必须正视社会现实,着力研究教育与经济的依存关系,让教育回归理性,回归社会,改变主要由国家办教育的错位格局,大力推进民办教育,从官方的教育事业化的落后观念转向教育产业化的先进理念。实现政府与学校职责分明,破除管教一体化模式。有效动员与配置民间资本创办和发展教育事业。

三、教育不能成为社会的负担。教育成为社会负担是人们的最大不幸,也是国家的悲哀。我所说的“教育负担”不只是不堪重负的接受教育的学生的负担和苦不堪言的授予教育的教师的负担,主要是人们对教育的希望变成奢望的失落感形成的社会负担。前者,政府一直致力于为学生减负、为教师加薪,可作为显然不尽人意;后者,已经成为敢怒不敢言或言而无用的尴尬局面,继而成为官员与民众并重的社会负担。形成这种局面是并非刻意的教育与教学的功能和概念含混不清,而是教育成了被人操纵的机器,学校成为制作文凭证书的加工厂,而这台机器现在越来越不堪重负,加工出的文凭证书质量自然也就越来越差。这样的恶性循环势必导致教育成为社会负担。

教育是一种观念;教学是一种方法。观念是抽象的、理性的;方法是科学的、实用的。实用性是教育哲学的永恒命题。教与学的成功只有是相互意愿的真实表达,从现实中对照教与学的情况看,我国的教学实用性差且偏离教与学双方意愿的真实表达。如杨继绳著《中国当代社会各阶层分析》中说:“迄今为止,中国知识分子从来没有成为社会的支配力量,他们只是为社会支配者当参谋,出主意。处于参谋地位的知识分子是权力的附庸,他们很难有独立的人格,也不可能生产出有强大精神力量的产品。”然而“支配者”也是经受过教育的知识分子,这就证明教育预设与社会实际距离越远,教育的可能性越小,实用性就越差。所以,教育不能成为社会的负担,而应成为社会的改良力量。教育改革不可忽视教与学的实用性。否则,教育的要义将不可能充分实现,很难教育出英才,只出中国式的知识分子,而中国知识分子大都只会造书本。这样不但无偿耗费社会资源,而且更严重浪费人的青春年华。

我国的教育改革或者说教改工作从来就没有停止过,可并非按照教与学双方的意愿进行,都是针对教学内容及教学方法顺势作轮回调整,缺乏以人为本的前瞻性共识。什么是“以人为本”?最能让人容易理解的我认为是人的本能所需的利益。利益是人生存的基本要素,同时又是人所追求的最大目标。所谓利益,分为物资利益和精神利益。一般民众把这两种利益叫做“名利”。民间常说的名利双收,指的就是一个人既有名又有利。人应该公正合理获得利益,教育本应该遵从人的本能需求循序渐进的施教与受教育者,而不是本末倒置的强制性的灌输知识。社会上不断出现的事与愿违的怪圈,其产生根源就在如此。

我们应该顺应人的发展路径,按照生存教育、技能教育、创新教育的思路,循序渐进施教于人,改变违背人的智力生长自然规律的灌输式方法,免除人为的强制性施教手段。教育的目标是教人认识丰富的世界,认识多彩的社会,认识真实的自己,认识变化的他人,至于其它方面不宜定为教育目标。这样方能营造良好的教育氛围、活跃的校园气氛、展现自由表达与独立思考的幽静空间;就会真正培养出的知识精英,造就适用的社会英才。

教育是中立的事业。学习无国界是现如今人们的共识;学无止境,是人们早已尊崇的信条。开放教育大门,不只是相互间互派留学生和国际上的学习与交流,而更应当是真正解放思想,勇于吸收人类先进的社会文明,抛弃无味的沉浮陋习,改变固步自封的教育理念,面对世界大潮,着眼多彩的人间现实生活,与时俱进,推进教育事业的深入改革。

今天能有这个表达机会,我特向各位表示真诚的感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