期货交易民事纠纷及解决的评述


 期货交易民事纠纷及解决的评述

依据《期货交易管理条例》、《期货交易所管理办法》、《期货公司管理办法》及相关司法解释与相关案例,笔者就期货交易民事纠纷与解决规则总结如下:

一、期货交易民事纠纷的主要类型包括期货交易民事合同纠纷、期货交易中侵权责任赔偿纠纷、违反交易规则行为,其需要适用的原则与依据存在不同,民事合同纠纷依据《合同法》,民事侵权纠纷主要是依据《侵权法》;

二、期货交易民事纠纷主要涉及民事关系主体为:期货公司及其工作人员,期货投资者(客户)、期货交易所;期货保证金监管与保存机构等;

三、期货交易合同纠纷的主要类型与处置原则;

     期货交易合同纠纷主要是基于期货交易合同而产生的纠纷,其中主要存在合同效力纠纷、合同履行纠纷、合同履行中代理行为产生的纠纷;针对以上类型依据相关法律法规、司法解释的规定又有不同认定原则:

   (一)、期货交易合同效力纠纷,主要涉及的期货交易合同无效与合同无效后相关责任的承担;

期货交易合同无效原因:1、没有从事期货经纪业务的主体资格而从事期货经纪业务的;本条主要依据是《期货交易管理条例》第15条第2款:未经国务院期货监督管理机构批准,任何单位或者个人不得设立或者变相设立期货公司,经营期货业务; 18条 期货公司从事经纪业务,接受客户委托,以自己的名义为客户进行期货交易,交易结果由客户承担。因此,从事期货经纪业务的主体必须是期货公司,期货公司必须经过国务院期货监管机构批准;

   2、不具备从事期货交易主体资格的客户从事期货交易的;本规定主要是依据《期货交易管理条例》 第26条 下列单位和个人不得从事期货交易,期货公司不得接受其委托为其进行期货交易:(一)国家机关和事业单位;(二)国务院期货监督管理机构、期货交易所、期货保证金安全存管监控机构和期货业协会的工作人员;(三)证券、期货市场禁止进入者;(四)未能提供开户证明材料的单位和个人;(五)国务院期货监督管理机构规定不得从事期货交易的其他单位和个人。出现以上情形,期货公司与之签订期货交易合同应该认定为无效合同;

3、违反法律、法规禁止性规定的。本条规定依据《合同法》第52条第(四)款的规定,应该认定为无效合同;

出现期货交易合同被认定为无效合同后,主要问题是如何对因无效而产生经济损失进行责任承担的析分问题;

1、因期货经纪合同无效给客户造成经济损失的,应当根据无效行为与损失之间的因果关系确定责任的承担。一方的损失系对方行为所致,应当由对方赔偿损失;双方有过错的,根据过错大小各自承担相应的民事责任;

2、不具有主体资格的经营机构因从事期货经纪业务而导致期货经纪合同无效,该机构按客户的交易指令入市交易的,收取的佣金应当返还给客户,交易结果由客户承担。

 该机构未按客户的交易指令入市交易,客户没有过错的,该机构应当返还客户的保证金并赔偿客户的损失。赔偿损失的范围包括交易手续费、税金及利息

(二)期货交易合同的违约责任,主要依据合同约定执行。

(三)对于期货交易过程中代理人代理行为违约行为的处理。

1、期货公司从业人员的职务行为:

期货公司的从业人员在本公司经营范围内从事期货交易行为产生的民事责任,由其所在

的期货公司承担。

2 授权与表见代理行为

 期货公司授权非本公司人员以本公司的名义从事期货交易行为的,期货公司应当承担由此产生的民事责任;非期货公司人员以期货公司名义从事期货交易行为,具备合同法第四十九条所规定的表见代理条件的,期货公司应当承担由此产生的民事责任。

3、期货交易居间行为

公民、法人受期货公司或者客户的委托,作为居间人为其提供订约的机会或者订立期货经纪合同的中介服务的,期货公司或者客户应当按照约定向居间人支付报酬。居间人应当独立承担基于居间经纪关系所产生的民事责任。

4、无代理权行为处理

不以真实身份从事期货交易的单位或者个人,交易行为符合期货交易所交易规则的,交易结果由其自行承担。

5、期货公司分支机构进行经纪行为

期货公司设立的取得营业执照和经营许可证的分公司、营业部等分支机构超出经营范围开展经营活动所产生的民事责任,该分支机构不能承担的,由期货公司承担。客户有过错的,应当承担相应的民事责任。

四、期货交易侵权行为的类型、认定与赔偿处置

期货交易侵权行为主要有以下类型:

1、误导客户下单行为:期货交易所、期货公司故意提供虚假信息误导客户下单的,由此造成客户的经济损失由期货交易所、期货公司承担。

2、私下对冲、与客户对赌等不将客户指令入市行为:与期货公司私下对冲、与客户对赌等不将客户指令入市交易的行为,应当认定为无效,期货公司应当赔偿由此给客户造成的经济损失;期货公司与客户均有过错的,应当根据过错大小,分别承担相应的赔偿责任。

3、擅自交易行为: 期货公司擅自以客户的名义进行交易,客户对交易结果不予追认的,所造成的损失由期货公司承担。

4、挪用、违反规定划转保证金行为: 期货公司挪用客户保证金,或者违反有关规定划转客户保证金造成客户损失的,应当承担赔偿责任;

五、违法交易规则行为:

期货交易是在期货交易所内按照相应的交易规则进行交易,当交易主体出现违反交易规定,就会出现不利后果,这样就会出现责任的析分与承担问题,其具体情形为:

1、期货公司订立合同未履行提示风险的合同前义务:

期货公司在与客户订立期货经纪合同时,未提示客户注意《期货交易风险说明书》内容,并由客户签字或者盖章,对于客户在交易中的损失,应当依据合同法第四十二条第(三)项的规定承担相应的赔偿责任。但是,根据以往交易结果记载,证明客户已有交易经历的,应当免除期货公司的责任。

2、全权委托交易行为:期货公司接受客户全权委托进行期货交易的,对交易产生的损失,承担主要赔偿责任,赔偿额不超过损失的百分之八十,法律、行政法规另有规定的除外。

3、未约定交易指令下达方式或约定不明确:

期货公司与客户签订的期货经纪合同对下达交易指令的方式未作约定或者约定不明确的,期货公司不能证明其所进行的交易是依据客户交易指令进行的,对该交易造成客户的损失,期货公司应当承担赔偿责任,客户予以追认的除外。

4、执行非委托人指令行为:期货公司执行非受托人的交易指令造成客户损失,应当由期货公司承担赔偿责任,非受托人承担连带责任,客户予以追认的除外。

5、交易指令不明确:

客户下达的交易指令没有品种、数量、买卖方向的,期货公司未予拒绝而进行交易造成客户的损失,由期货公司承担赔偿责任,客户予以追认的除外。

客户下达的交易指令数量和买卖方向明确,没有有效期限的,应当视为当日有效;没有成交价格的,应当视为按市价交易;没有开平仓方向的,应当视为开仓交易。

6、错误执行指令行为:

期货公司错误执行客户交易指令,除客户认可的以外,交易的后果由期货公司承担,并按下列方式分别处理:

    (一)交易数量发生错误的,多于指令数量的部分由期货公司承担,少于指令数量的部分,由期货公司补足或者赔偿直接损失;

(二)   交易价格超出客户指令价位范围的,交易差价损失或者交易结果由期货公司承担。

7、执行指令不当行为:主要包括延误执行与超范围执行。

期货公司不当延误执行客户交易指令给客户造成损失的,应当承担赔偿责任,但由于市场原因致客户交易指令未能全部或者部分成交的,期货公司不承担责任。

     期货公司超出客户指令价位的范围,将高于客户指令价格卖出或者低于客户指令价格买入后的差价利益占为己有的,客户要求期货公司返还的,人民法院应予支持,期货公司与客户另有约定的除外。

8、未履行通知义务 主要包括不通知与通知方式约定不明确。

期货交易所未按交易规则规定的期限、方式,将交易或者持仓头寸的结算结果通知期货公司,造成期货公司损失的,由期货交易所承担赔偿责任。

     期货公司未按期货经纪合同约定的期限、方式,将交易或者持仓头寸的结算结果通知客户,造成客户损失的,由期货公司承担赔偿责任。

 期货公司与客户对交易结算结果的通知方式未作约定或者约定不明确,期货公司未能提供证据证明已经发出上述通知的,对客户因继续持仓而造成扩大的损失,应当承担主要赔偿责任,赔偿额不超过损失的百分之八十

9、透支交易责任 :透支交易是指期货交易所在期货公司没有保证金或者保证金不足的情况下,允许期货公司开仓交易或者继续持仓;期货公司在客户没有保证金或者保证金不足的情况下,允许客户开仓交易或者继续持仓。透支交易责任认定具体为:

1)、透支未通知行为:期货公司的交易保证金不足,期货交易所未按规定通知期货公司追加保证金的,由于行情向持仓不利的方向变化导致期货公司透支发生的扩大损失,期货交易所应当承担主要赔偿责任,赔偿额不超过损失的百分之六十。

客户的交易保证金不足,期货公司未按约定通知客户追加保证金的,由于行情向持仓不利的方向变化导致客户透支发生的扩大损失,期货公司应当承担主要赔偿责任,赔偿额不超过损失的百分之八十;

   2) 、透支通知未响应行为: 期货公司的交易保证金不足,期货交易所履行了通知义务,而期货公司未及时追加保证金,期货公司要求保留持仓并经书面协商一致的,对保留持仓期间造成的损失,由期货公司承担;穿仓造成的损失,由期货交易所承担。

    客户的交易保证金不足,期货公司履行了通知义务而客户未及时追加保证金,客户要求保留持仓并经书面协商一致的,对保留持仓期间造成的损失,由客户承担;穿仓造成的损失,由期货公司承担。

    3)、透支许可: 期货交易所允许期货公司开仓透支交易的,对透支交易造成的损失,由期货交易所承担主要赔偿责任,赔偿额不超过损失的百分之六十。

    期货公司允许客户开仓透支交易的,对透支交易造成的损失,由期货公司承担主要赔偿责任,赔偿额不超过损失的百分之八十。

    4)、 共担风险下的透支行为:期货交易所允许期货公司透支交易,并与其约定分享利益,共担风险的,对透支交易造成的损失,期货交易所承担相应的赔偿责任。

期货公司允许客户透支交易,并与其约定分享利益,共担风险的,对透支交易造成的损失,期货公司承担相应的赔偿责任

10强行平仓责任:强行平仓制度是指当会员或客户的交易保证金不足并未在规定时间内补足,或者当会员或客户的持仓数量超出规定的限额时,交易所或期货经纪公司为了防止风险进一步扩大,强制平掉会员或客户相应的持仓。其具体责任认定为:

1)、按照交易规则和约定强行平仓行为:期货公司的交易保证金不足,又未能按期货交易所规定的时间追加保证金的,按交易规则的规定处理;规定不明确的,期货交易所有权就其未平仓的期货合约强行平仓,强行平仓所造成的损失,由期货公司承担。

    客户的交易保证金不足,又未能按期货经纪合同约定的时间追加保证金的,按期货经纪合同的约定处理;约定不明确的,期货公司有权就其未平仓的期货合约强行平仓,强行平仓造成的损失,由客户承担。

2)、违规强行平仓:期货交易所因期货公司违规超仓或者其他违规行为而必须强行平仓的,强行平仓所造成的损失,由期货公司承担。

    期货公司因客户违规超仓或者其他违规行为而必须强行平仓的,强行平仓所造成的损失,由客户承担。

    3)、应自行平仓未行而导致强行平仓:期货公司或者客户交易保证金不足,符合强行平仓条件后,应当自行平仓而未平仓造成的扩大损失,由期货公司或者客户自行承担。法律、行政法规另有规定或者当事人另有约定的除外。

     期货交易所或者期货公司强行平仓数额应当与期货公司或者客户需追加的保证金数额基本相当。因超量平仓引起的损失,由强行平仓者承担。

    4)、未按规则与约定强行平仓造成损失的行为:期货交易所对期货公司、期货公司对客户未按期货交易所交易规则规定或者期货经纪合同约定的强行平仓条件、时间、方式进行强行平仓,造成期货公司或者客户损失的,期货交易所或者期货公司应当承担赔偿责任。

     期货交易所依法或依交易规则强行平仓发生的费用,由被平仓的期货公司承担;期货公司承担责任后有权向有过错的客户追偿。

 期货公司依法或依约定强行平仓所发生的费用,由客户承担

     11、实物交割责任,其具体分为:

    1)、验收与保管瑕疵责任: 交割仓库未履行货物验收职责或者因保管不善给仓单持有人造成损失的,应当承担赔偿责任。

    2)、未履行申请代理行为:期货公司没有代客户履行申请交割义务的,应当承担违约责任;造成客户损失的,应当承担赔偿责任。

    3)、交割行为违约:在交割日,卖方期货公司未向期货交易所交付标准仓单,或者买方期货公司未向期货交易所账户交付足额货款,构成交割违约。

    构成交割违约的,违约方应当承担违约责任;具有合同法第九十四条第(四)项规定情形的,对方有权要求终止交割或者要求违约方继续交割。

    征购或者竞卖失败的,应当由违约方按照交易所有关赔偿办法的规定承担赔偿责任。

    在期货合约交割期内,买方或者卖方客户违约的,期货交易所应当代期货公司、期货公司应当代客户向对方承担违约责任。

    12、保证合约履行责任,主要是指在保证期货合约履行过程中由于当事人违反规则产生民事责任的行为。

    1)期货公司未按照每日无负债结算制度的要求,履行相应的金钱给付义务,期货交易所亦未代期货公司履行,造成交易对方损失的,期货交易所应当承担赔偿责任。

    期货交易所代期货公司履行义务或者承担赔偿责任后,有权向不履行义务的一方追偿。

    2)、期货交易所未代期货公司履行期货合约,期货公司应当根据客户请求向期货交易所主张权利。

    期货公司拒绝代客户向期货交易所主张权利的,客户可直接起诉期货交易所,期货公司可作为第三人参加诉讼。

    3)、 因期货交易所的过错导致信息发布、交易指令处理错误,造成期货公司或者客户直接经济损失的,期货交易所应当承担赔偿责任,但其能够证明系不可抗力的除外。

    4)、期货交易所依据有关规定对期货市场出现的异常情况采取合理的紧急措施造成客户损失的,期货交易所不承担赔偿责任。

    期货公司执行期货交易所的合理的紧急措施造成客户损失的,期货公司不承担赔偿责任。

     期货交易过程中由于违反合同义务、法定义务、期货交易规则所确定的义务所产生的民事责任,需要当事人明确各自的权利、义务行使、履行界限,以防范、控制相应的法律风险。