高速拦车救狗绝不是什么义举


  

因怀疑待宰杀的狗系非法途径而来,数百名志愿者、小动物保护协会成员,在京哈高速上拦截了一辆河南籍的运狗车辆。尽管货车车主说明这批狗系合法运载,并经警方和动检所核实,这批狗的手续无问题,但志愿者们仍不愿放弃救狗的努力。经过15个小时的僵持,在警方和通州相关部门的协调下,事件才以一家名为“乐宠控股”的公司与上善基金会各自出资5万元将整车狗买下而告终。(以上见2011年04月17日 新京报)

针对上述事件,媒体纷纷进行报道,并将之视为“义举”。据凤凰网所做的调查,有高达58.2%的被调查者支持动物保护志愿者的拦截行为。对此,作为法律人我不能不感到遗憾,因为这是典型的将个别人的道德价值观凌驾于其他人的合法权益之上,是法治社会所不能接受的道德意识霸权行为。而动物保护者们将爱心倾注于狗儿们的同时,也无视了社会公共秩序,无视了运载者的合法权利,说的不客气点就是爱动物胜于爱动同类,即使从道德的角度,也未必就值得褒扬。

许多的爱狗者对志愿者拦截运狗车的行为大加赞扬,其所持的观点是,狗是人类的朋友,吃狗是罪恶的。其实这种观点,仅仅是持这种观点者的一种情感性倾向,一种价值判断而已。至于将吃肉视为罪恶,因而自己不吃狗肉,也属于个人自由选择的范围。但是将爱狗上升到人性的角度,认为爱狗的人就是善良的人,吃狗肉的人就是罪恶的人,这种看法就属于荒诞了。有资料记载,超级魔鬼希特勒本人就是一个动物爱好者,但是这不妨碍他肆无忌惮的推行种族灭绝政策!日常生活中,我也常常看到那些爱狗族们为了自己的爱好,丝毫不顾及周围人的生活习惯、生活环境的现象存在。因此,,将自己的爱好标榜为善良,让我反而看到了这类人的道德虚伪性而已。

爱狗也好,爱猫也好,这都属于个人自由的范围,既不要借此标榜自己的伟大,更不能以此干涉别人的习惯、爱好。这才是民主社会一个健全的公民心态。现代公民社会就是一个利益多元、思想多元的集合体。要维护这个多元集合体的和谐稳定,首要的条件是法治,每个人、每个团体都应该在法律划定的权利界限内活动,不滥用自己的权利;其次是道德上宽容、思想上的宽容,除去法律的限制之外,每个人、每个团体都没有权利因为自己的道德偏好、思想意识去限制干涉别人的自由。一个具有高尚道德的现代人应该尊重别人如同尊重自己,也就是一定要“目中有人”。

笔者认为,拦截运狗车辆的动物保护志愿者们,最大的问题就在于他们是“目中有狗”,却没有看到别人、没有看到社会秩序。爱狗者有爱狗的自由,有不吃狗肉的自由。同样的,狗的经营者依赖经营而生存,也有经营的自由。从真正的人道主义精神来看,他们的经营自由比爱狗者的个人偏好要重要得多。爱狗者们仅仅为了自己的爱好就可以阻断交通,阻止经营者经营,不但是违法的,我甚至认为,也是非常不道德。就本事件来看,拦截运狗车辆至少在以下几方面都是违法的:侵犯了经营者的人身自由、影响了交通秩序、强迫交易。

最后我要说的是,所谓的动物保护志愿者,实际上并不明白动物保护的真实哲学意义。动物保护者声称动物保护的出发点是动物也是生命,基于人道主义因此要保护动物。其实,从生命的角度来看,生命的范围远远不能限于动物,植物也是生命。如果严格贯彻生命意识,那么,这些动物保护者,自己的生命也就没有任何保障了,因为除非他们死亡,否则每天都在依靠牺牲其他生命来维持自己的生命。所谓人道主义,顾名思义,讲的就是如何对待别人之道,而不是对待动物之道。现代社会当然也谈动物保护,但是这也是站在为人类服务的角度谈动物保护,因为物种的灭绝对于人类是不利的。至于因为宗教习俗、个人爱好的原因对于某类动物喜欢或者不喜欢,吃或者不吃,这原是和动物保护不搭边的事情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