考核律师政治表现不符合法治国家的精神


 

政治表现作为律师执业条件不符合法治国家的精神

 

 

山西省司法厅消息称:山西将在全省范围内全面推行申请律师执业人员品行鉴定制度。今后,政治表现、个人品行将成为山西律师获准执业的先决条件。根据山西方面的说法,这样做的目的是要“从源头上确保进入律师队伍人员的政治素质、业务素质和职业道德素质。”

(2011年04月19日06:53中国广播网)

上述报道只提到政治表现是实习律律师转为正式执业律师的先决条件,并未提及政治表现是否会成为以后考核已执业律师的标准,换言之,政治表现不好的律师会不会因此在取得执业资格后在被取消资格。不过,既然政治表现既然是进入律师的先决条件,那么从逻辑上推论,自然也会成为以后考核律师的标准,将政治表现不好的律师清除出律师队伍,也是顺理成章的事情。

山西司法厅作为律师的管理机关,其推出上述考核制度,我不否认其主观目的也许是好的,就是其所称的从源头上确保律师队伍的素质。不过,从法治的角度来看,我认为这种做法缺乏法律的依据;在实践上也会导致律师执业独立地位的丧失,不利于实现律师制度的法律价值。

目前规范律师行为的法律依据是全国人大颁布实施的《中华人民共和国律师法》,以及中华全国律师协会据此制定的《律师执业行为规范》。就律师执业资格的取得,律师法第5条的规定是这样的:(一)拥护中华人民共和国宪法;(二)通过国家统一的司法考试;(三)在律师事务所实习一年;(四)品行良好。显而易见,律师法并未将政治表现作为取得律师执业资格的标准,当然,在该法第四章律师的权利义务部分也未将律师的政治表现列为律师应尽的法律义务,第六章法律责任部分更没有针对律师政治表现不好的处罚规定。由此看来,将政治表现作为律师的执业条件,应该属于山西司法厅的“一个创举”。

法治国家的基本原则就是政府机关要依法行政,也就是说政府机关的行为、措施,不能依靠良好的愿望和政治上正确,而是必要有法律的依据,遵循法律的正当程序。山西司法听将政治表现作为律师的执业条件,无疑在政治上是正确的,不过很可惜的是在法律上并无任何依据,如果付诸实施,属于典型的违法行政,是侵犯准律师、律师合法权益的行为。

实践中律师的业务包括民事领域、刑事诉讼领域、行政诉讼领域。在民事领域律师主要是为个人、企业、团体等平等的民事主体提供法律服务,一般来说与政府权力冲撞的可能性不大。行政诉讼则是发生在个人、企业、团体等行政管理的对象与行政管理机关之间的诉讼,在这类诉讼中律师更多的是为个人、企业、团体提供法律服务,直接针对的行政机关,很容易与行政权力发生冲撞;至于刑事诉讼,律师则要面对公安机关、检察机关,乃至人民法院的司法权力。行政权力、司法权力都属于国家公权力,面对公权力律师作为社会公众的一员,其所享有的唯一保护就是法律赋予的权利,也就是以“权利”来抵御“权力”。法律的优点在于具体、明确,以法律来衡量律师的行为当与不当,可以让律师独立执业而不必担心面临不确定的风险。政治表现的问题就在于标准本身的含糊性、不确定性,其操控权又在考核机关也就是司法行政机关的手里。一旦政治表现成为律师执业的一项标准,那么,其毫无疑问会成为悬在律师头上的“达摩克利斯之剑”,另律师对于涉及公权力的法律纠纷望而却步,所谓公民权利的保护,也就是失去了律师的参与。

山西司法厅的举措尚在酝酿、规划阶段,属于“小荷才露尖尖角”,但是其绝非是新生事物。为了对于法治国家的建设负责,法律界同仁必须表达法律界的意见,让这一错误的举措胎死腹中。如果任由其作为地方的司法新政实施甚至在其他地方推广,这将是中国法治建设的悲哀,是历史的反动。