十一届全国人大常委会第二十次会议20日审议个人所得税法修正案草案。本次修改个人所得税法的主要目的是减轻中低收入者税收负担,加大税收调节收入分配力度。中国财政部部长谢旭人在会上表示,草案拟将个税免征额由现行的每月2000元提高到每月3000元。
虽然此前曾有调查显示“七成人认为3000元的起征点偏低”,但是个税调整的步子依旧只有这么大;与前两次调整稍有改进的是,本次还拟将现行工薪所得9级超额累进税率修改为7级,取消15%和40%两档税率,扩大5%和10%两个低档税率的适用范围。对工薪阶层来说这等于是间接降低了税率。只不过,税率调整的程度非常有限,而且,“富人受益要比穷人更多”的局面依旧没有改变。
个税工薪所得费用扣除标准从2000元调整为3000元,公众显然仍旧难以感到满意;但是,大家如果知道同样是个税,工薪所得费用扣除标准之外的稿酬、劳务报酬费用扣除标准,尚且还是原来的800元,不知道心里会否感到好过一些。这至少足以说明,舆论不断要求提高“个税起征点”还是有用的;看,被舆论忽视的稿酬所得、劳务报酬所得费用扣除标准,不就从未有过变化吗?
这已经是对工薪所得费用扣除标准的第三次调整,稿酬、劳务报酬所得费用扣除标准,这一次仍未进入调整的视野。大家天天讲的,就不断提高,虽然幅度每次都很小;公众从来不讲的,只与少数人利益相关的,就彻底搁置不管,试问,这公平吗?中国作家是可怜的,拿800元以上的稿费就要交税。公众以后在继续呼吁提高“个税起征点”时,也该捎带着关注一下那些依旧以800元作为“起征点”的弱势群体。
回到提高工薪所得费用扣除标准的话题。3000元的起征点高不高,似乎没有一个可以比较的评价标准,因为相比2000元的旧有标准,毕竟是提高了不少;一般人可能不知道的是,这个比较标准事实上早就是现成的,那就是:在华外国人的工薪所得扣除标准。这个数额是多少呢?国人2000元,在中国境内工作的外国人4800元。在华工作的外国人居然享受着比普通国人两倍还多的“个税起征点”,这在全世界也一定是绝无仅有的,它不但违反了税法的公平原则,甚至也违反了“给外籍居民以国民待遇”的WTO精神。
说善待“外宾”也好,说自甘“低等”也罢,在向来以“国际友人”称呼老外的这块土地上,给外国人以“超国民待遇”,似乎向来就是我们的“传统”。不过,这样的趋势正在得到扭转,因为我们逐渐认识到:要想得到别人的尊重,首先得自己尊重自己——国人在自己的国土上,没有理由反而享受着比外国人低劣的“次国民待遇”。
于是,内外资企业所得税终于统一了,对外资企业的额外优惠政策逐步得到调整;现在,该是改变个税费用扣除标准“内外有别”格局的时候了——既然在华外国人早就是享受着4800元的扣除标准,那么国人晚N年享受也就算了,至少此刻调整“个税起征点”应该向外国人看齐!4800元的标准,距离此前包括人大代表在内社会各界呼吁的5000元标准很近,又能实现“个税起征点”上的内外平等,何乐而不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