听闻药家鑫被判处死刑,但不知道判决书是如何论述的,所以多少有点失落。
从专业的角度讲,我个人观点是对药家鑫判处死刑缓期两年执行。主张判处死缓的理由主要有两点:一是本案确实不是那种蓄谋已久主观罪恶非常大的案件,恶念产生的非常突然,是在特殊紧迫情形下产生的,缺乏冷静的理性的思考过程,所以这一点应该考虑;二是本案有自首情节。如果说这样的案件最后不考虑自首,那么对于以后类似案件的犯罪嫌疑人是一个信号,那就是不自首,更难实现破案以及犯罪嫌疑人的归案。 当然,陕西省刑事审判量刑较重,判死刑的比较多,从这一点地方特色讲西安中院有此判决很正常。我个人对此案未来的走向有一个希望,希望此案能够在二审达成民事和解或者在刑事复核程有所改变。
在这个事件上,听有的律师评论,说药家鑫被判处死刑是人民的意志,我很反感这样的说法。多少年来,以“人民意志”的名义残杀的忠良志士还少吗?作为一个法律人我们应该知道,“人民的意志”是一把双刃剑,并不是真理标准。真理往往掌握在少数人手中,我希望法律人专业者的讨论应该是从专业的角度,从犯罪预防,刑法学范畴的角度,这样可能更有意义。
鉴于西安中院对药家鑫判处了死刑,我个人很希望判决书能够在坚持判决死刑的时候在判决书的表述上解决我提出的两点疑问,一是对于这种紧张情形下临时起意的故意杀人的恶性分析;二是有自首情节但没有给予从轻量刑的考虑。这两点非常重要,因为我们关注结果更关注程序和推论过程。中国人现在更需要的理性。
关注对药家鑫的判决,更关注判决中的释法活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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