围绕药家鑫撞人补刀致死案,大众舆论基本一边倒,此时再来讨论药家鑫是不是该死似乎都已成为多余,而西安中院的一审死刑判决更是以国家权威对药案“争论”(如果说还有争议的话)做出了权威结论,尽管还只是初步的,而且判决还使用了“卑劣”一词来界定被告人的犯罪动机,足见审判机关对判处药家鑫死刑的理之凿凿与情之切切。
诚然,药家鑫在面对被撞倒在地的张妙抬头观看时,他想到的不是如何去施救,甚至也不是如何逃离现场,却在稍作犹豫之后,选择了一种惊世骇俗的举措,连捅八刀直到将伤者捅死,这样的行为已然超出了凡人的接受能力甚至是想象空间:补刺一刀已然冷血,连刺八刀殊非同类?!交通事故发生后肇事司机将伤者整死的事件不是没有媒体也不是没报道过,倒车将伤者碾死者有之,将伤者载到偏僻处扔掉致死者有之,或者甚至加速将伤者拖出成百上千米致死者也有之,但相比起来,上述哪一种行为都显然没有药家鑫那如同“弹钢琴”般自然、轻松的连刺致死行为更能激起众怒,为什么?因为大众毕竟不是冷静到能撇去血污而作纯机械地分析连刺还是连弹的专家,而八刀连刺下的也不是哪怕再高雅但毕竟毫无生命的钢琴,即使是一只受了伤的动物,这样青天白日下的疯狂刺杀,知情者恐怕也无法熟视无睹,——老天,这最起码的死者的尊严与生者的人性都去了哪里?!
所以,按当前的司法现状,药家鑫案,无论是其犯罪动机和作案手段,还是犯罪后果和社会影响,判予死刑可以说并不存在太多争议处。愚以为,人们争议的未必是案犯本身,恐怕更多的是死刑这种制度的设计与运行。
首当其冲的问题是,我们要不要设死刑?无论学界还是实务界,日渐主流的观点是:要,但需严格限制。但我始终认为,死刑并不能解决根本问题,无论犯罪危害有多严重,一杀了之虽然痛快,但对罪犯的矫治与对社会的警示却总失之轻率。相比起来,无限期的剥夺自由同时辅以强制地劳动改造,对畸形人格的挽救、对潜在危险分子的震慑与对受害者的精神弥补似乎更持久更深刻。问题的关键是,这种剥夺自由的期限设置与把控还有劳动改造力度的掌握,其实际的执行情况如何保证?如果死缓变无期,无期变有期,隔三叉五地就能减刑,最终几乎没得一宗真正执行到了的,那这样的监管改造措施自然是无法令受害人及其家属接受,也无法让世人满意。但以此来反对废除死刑,则未免显得过于乡愿。如果我们不把更多的力量投放到监禁刑的落实,而徒以死刑来换取人心,很难说日后不会出现民不畏死奈何以死惧之的局面。自然,监禁刑的高昂成本总是讨论死刑存废绕不过去的障碍,但关键还在立法者如何判断死刑的功用。
接下来的问题是,实在免不了死刑,则死刑应该对应于哪些犯罪?学界认为死刑只应适用于极严重的暴力犯罪,对非暴力犯罪不宜适用。我不想对此讨论太多,而只准备用古人的一句话来表达对此种谬论的鄙薄:“窃钩者诛,窃国者候。”如果人们还不想在本已贫富悬殊的敏感时期再连怎么个死法都要分个不明不白的话,持此论者大概可以早些收声了。人与人之间除了后天经验技巧的差别,人格上总是生而平等的,死刑要么俱废,要么一视同仁,否则,免谈法律的平等。敢问一声,一个贪污百万的官员,与一个杀死一人的农民工,谁对社会的危害更大?谁又更应该被判死刑呢?
所以说,废除死刑,不应是空中楼阁,它需要一整套设计科学且执行严格的刑罚制度来保障,它更需要人人平等无分贫富贵贱的政治法律理念深入人心。可以说,死刑存废既是一个理论问题,也是一个社会问题,更是一个政治问题。
由此来看,药家鑫之被判死刑是几乎是必然的,他对同类生命的漠视让世人灵魂深处被煎熬,他对人权平等的贱踏让贫者忿富者糗贵者惊贱者仇,在一个等级犹存的社会里,药家鑫的八刀刺中了每一个无关者和无辜者,因此,药家鑫不死,不足以谢天下。
然而,有权利的地方就得有辩护。药家鑫再怎么罪该万死,为他提供辩护依然是法治国度所应有的责任。愚以为,鉴于药家鑫的行为及社会的影响,药案辩护的重点,不在应不应该判处死刑上,律师只能从行为人的背景、经历、行为前后的心理状态及事后的悔改等各细节方面着手,考虑到舆论民意的评价(至少在现阶段的中国辩护律师还断不能忽视了这个因素),辩护律师不能立足于开脱罪责,而只能从消弥伤痛的角度努力。换句话说,辩护律师从一开始就应当明白,死刑在所难免,惟求公正审判,将本案的特殊之处勾出,将死刑制度的适用讲透,这样才能避免“激情犯罪”这样适得其反的辩护策略,或许还能换得一线求生的希望。