近年来,关于法学教授是否可以做兼职律师这个话题不但没有平息,反而讨论的更广泛并引起各界的关注。
中国政法大学何冰教授博客中的一句话"苏州嘉湖阁行政诉讼案庭审中,法官全是第三人诉讼律师的学生",引发了各方人士尤其是专职律师对大学教师、教授能否兼职做律师的强烈讨论,讨论的主题是大学教师尤其是大学教授兼职做律师是否会影响司法公正。
反对大学教师、教授兼职做律师的最强烈的声音来自专职律师。如北京炜衡律师事务所的某律师认为,应当禁止法学教师兼职当律师,在法学教师可以兼职当律师的制度下,不仅会出现法官是律师的学生的情况,法院的领导也可能是律师的学生,因此会影响审判的公正性。甚至更有律师指出,我们国家的法律在操作层面上太复杂了,其实越单纯越容易解决问题,法学教师当律师,有点不伦不类。
大连金石滩是国家5A级风景区,而座落其间的金座庄园已成为了比5A更为著名的烂尾楼。
围绕此楼盘的诉讼一直没断过。令人费解的是同样的房屋、同一个开发商、同样的合同条款,判决却是五花八门,到底是什么原因呢?
2008年11月27日半岛晨报对此事进行了题为大连开发区金座庄园百万豪宅竟未经过质量验收的报道。
在等待执行的过程中,参与诉讼的业主们突然发现,他们的案子是同案不同判。判决结果天壤之别。
业主们找到了他们的代理律师--大连民族大学文法学院副院长王晓慧。问他为什么判决结果会是这样,并且万分之三改成万分之二怎么没有提前通知他们。
据了解,此案子涉及200多个业主,多数都是请的民院的老师做律师,据民院一位知情的老师说他们和法院都有直接的关系,甚至有的是亲属关系。
2011年4月23日大连电视台就此事采访业主、法院、开发区房屋管理部门。此采访还未播出,业主们却对大连民族大学文法学院副院长王晓慧之前退还的律师费产生了质疑。
王院长网上的介绍是,在律师工作领域,凭借深厚的法学理论功底,办理了大量刑事、涉外民商事、公司法律事务、诉讼及非诉案件,其擅长的业务领域为:刑事辩护、涉日法律事务、建筑房地产纠纷、公司法律事务、合同纠纷等。
业主们强调,退还的律师费根本不能和他们的损失相比。跟他们同样领了钥匙的业主2007年的判决赔偿已经达到二、三十万了,而他们2008年的判决结果,只有几千元、二万多元、四万多元、六万多元。
这个案子就涉及到了同案不同判,在教学与实践过程中引出很多逻辑混乱。
大学教授在教学过程中介绍疑难案件的裁判规则时,则通过"同案不同判"的对比,帮助律师们找到"同案不同判"的原因。无论是律师,还是法学教育工作者,都应当认真地研究和分析各法律领域的"同案不同判"现象,并通过同案不同判的对比,找到同案不同判的真正原因,即法官主观认识差异引起的或者是其他原因引起的同案不同判现象。身为大学教授的民族大学的老师,没有在此据理力争起到引导的作用,而是一退了之,发出本人已经和此案没有关系了的表态。
律师的职业道德告诉我们,担任原告或被告任何一方的代理律师,则必须忠实于被代理人的利益。
教师陷入了利益冲突之中,他怎么能做到公正?那些声称自己做兼职律师而不影响教学,尤其是不贻误子弟的教师们,他们敢发誓在做律师的过程中没有过任何暗箱操作吗?没有过潜规则吗?没有违背过自己的良知吗?没有戴着面具上课吗?而这样做与一个教师的身份相符吗?教师去做商业性的兼职律师,你既然拿了人家的钱,别人当然希望你无论如何要赢得这场官司。在巨大的商业利益诱惑之下,我们的老师能否出污泥而不染?
2008年6月1日开始实施的《律师法》规定,公务员不得兼任执业律师,但高等院校、科研机构中从事法学教育、研究工作的人员,符合本法第五条规定条件的,经所在单位同意,依照本法第六条规定的条件,可以申请兼职律师执业。
我们不能否认王晓慧等教授的律师资格,是否是国家公务员,但我们怀疑他们的职业素养是否能公平、公正的为你的代理人服务,是否符合职业律师的标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