范志毅与苏州***股份有限公司联营合同纠纷一审判决书


    按:这份判决书

    将本案的法律关系未能厘清;审判中存在重大程序瑕疵;未排查事实中存在的重大矛盾,回避被告代理人主张和提出的大量异议并将有关异议未能在判决书中公平体现;甚至将证明诉讼时效中断的义务分配给了被告;混淆法律主体身份,将第三人向被告主张权利认定为了原告向被告主张权利,即使用了“第三人等同于原告”“张三就是李四”的荒唐逻辑。……