杀人局长死刑变死缓会不会是“激情改判”


杀人局长死刑变死缓会不会是“激情改判”
 
4年前,时任广东省遂溪县海洋与渔业局局长的宣雄在办公室将副局长杀死。案件经一、二审,宣雄均被判死刑,但去年最高人民法院对该案死刑复核后认为,宣雄有自首情节,将该案发回重审。记者昨日获悉,宣雄日前已被广东省高院判处死刑,缓期两年执行。(27日广州日报)
担心别人接替当局长,“抢”了自己的位置,而蓄谋将对方杀死,这样的杀人犯按照常识来说,都应该死有余辜。然而,一、二审依法作出死刑判决后,死刑复核环节却认定其有自首情节而发回重审,广东高院据此改判其死缓,这样的改判不但让人费解,更叫人后怕。
是我国最基本的司法原则,我国刑法第61条规定,“对于犯罪分子决定刑罚的时候,应当根据犯罪的事实、犯罪的性质、情节和对于社会的危害程度,依照本法的有关规定判处。”杀人局长犯罪的情节之恶劣、对社会的危害不言自明,自首显然不足以减轻其刑罚,不然正如广大网友一致质疑的,以后杀了人只要赶紧自首,是不是都可以“饶你不死”?
前一段时期,轰动全国的药家鑫案,因为“激情杀人”而引发控辨双方和社会各界激烈讨论,但最终未被法官采纳,一审被判处死刑。真不知道,杀人局长离奇的命运转折,会不会也是“激情复核”或者“激情改判”?!人们质疑“激情杀人”就是担心金钱、权势戕害司法公正和社会正义,让弱势者生命权利得不到应有保障;倘若“激情复核”或者“激情改判”中渗入了权力或者金钱的影响力,岂不更加重公众这样的忧虑?
有关方面要让一个局长死或者不死,是件很容易的事,但是,如果没有充分的理由和依据,搞“激情改判”,无疑判了“以事实为根据,以法律为准绳”这一法治原则的死刑,而一旦成为判例,其后果,你,我,大家都懂的。