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律经济学之介绍——基于对波斯纳的认识


培养复合型人才、创新型人才已成为当前教育的一个热点,尤其是高等教育更表现的很充分,更需要在培养交叉性人才。正如经济学中的分工一样越来越细一样,现代学科的发展也变的越来越细,然而正如分工要受到市场大小的限制一样,学科的划分也不能太细,太细的结果往往是无法建立必要的联系,往往会导致孤立的看问题,最终可能导致坐井观天,使自己的视线仅及于能看到的范围内,所以必须要联系各学科,做到各方面的贯通。

由于专业缘故很多同学认为法学和经济学联系最紧密的是经济法,其实不然,法学和经济学联系最紧密的是法律经济学。只不过是法律经济学的发展在中国尚未真正的形成一种蓬勃发展之势,抑或这种比较新兴的学科还是比较鲜为人知的一个学科。北京大学201011月1日才建立法律研究中心,可见还有很大的发展空间法律经济学是以个人理性及相应的方法论的个人主义作为其研究方法基础,以经济学的效率作为核心衡量标准,以成本收益及最大化方法作为基本分析工具,来进行法律问题研究的,强调的一点便是立法、执法和司法都应当减少成本,有利于社会财富的增殖。有趣的是经济学作为一种比较新兴的学科,最起码系统地提出来相应的理论不算太早,却出现了后来居上的情形,“经济学帝国主义”的出现便彰显了经济学强大的生命力和无穷的活力,而这种经济学注入法学之后的研究方法是对传统的法学价值理念的一种挑战,传统的法学理念追求公平、正义,而法律经济学则强调效率。

而在法律经济学的发展过程中著名的法律经济学家理查德·波斯纳则发挥了重要的作用,他系统的对法律经济学的相关理论进行阐述。波斯纳被一大堆的荣誉所所包围,比如“法学界的莫扎特”、“法律经济学的奠基人之一”、“公共知识分子之王”。下面将对他的个人经历及其学术思想进行一些阐述。

一、耶鲁和哈佛的双优生、“法官时代”及其著作

波斯纳出生于1939111日出生于美国东海岸的纽约市,1956年,波斯纳进入耶鲁大学主修英文,1959年,20岁的文学学士波斯纳作为当年的的最优生从耶鲁大学毕业。后来1962年,波斯纳获得了法学硕士,以全年级第一名的成绩从哈佛法学院毕业,他也成了耶鲁和哈佛的双优生。1968年波斯纳进入斯坦福大学法学院并成为副教授,1968年结识了芝加哥大学的著名经济学家斯蒂格勒、贝克尔和科斯(此三人最终都会获得了诺贝尔经济学奖),并于次年来到芝加哥大学,这为他以后在法律经济学发面的发展创造了一个良好的环境。并于1981年收到美国总统里根的任命成为一名联邦法官,为联邦第七巡回区上诉法院法官。但他在芝加哥大学仍然坚持每年开两门课成为忙碌的法官和学者。

他作为一名学者可以说著作等身,作品颇丰。1973年,波斯纳的一部《法律经济》,给整个法律界带来了一场革命,他的出版“标志着法律经济学的理论体系的建立”[1]。《法理学问题》、《超越法律》和《道德与法律理论的疑问》是波斯纳法律学的“三部曲”。《正义/司法经济学》、《公司法和证券管制经济学》、《侵权法:案例及经济分析》、《性与理性》、《 衰老与老龄》、《联邦法院挑战与改革》、《法律与文学》、《道德与法律理论的疑问》、《公共知识分子——衰落之研究》等诸多著作。据1999年得几个研究发现,1978年以后出版的引证最多的50本法学著作中,波斯纳就占了4本,数量第一,比位居第二的高出80.这足以证明能其在学术上的成就。

二、波斯纳的法律经济学思想掠影

从总体上讲,波斯纳的法律经济分析理论的精神实质可以说是斯密的“看不见的手”思想的现代版本。“经济学是一门关于我们这个世界的理性选择的科学”,人是其自利的理性最大化者,财富最大化是波斯纳法理学的终极追求,波斯纳主张,市场会失灵,政府也会失灵,且政府失灵较市场失灵更甚,因此,最小会的政府是最好的政府。他还将经济学的分析方法贯穿于对税收、法律程序、种族歧视等的分析和理解中。

三权分立的目的在于防止政府权力的集中化。用波斯纳的话,分权的目的在于防止国家强制力的垄断化,这种垄断的潜在成本比其他任何垄断的成本都要高的多;当国家变得更为富裕而其人民能得到好的教育的时候,限制言论自由的收益于阻碍社会发展、降低思想生产者和消费者福利所造成的成本会呈下降趋势[2]。当然这些学术思想知识其思想的冰山一角,其思想的丰富程度一言难尽。

当然他在法律经济学中的影响及其学术思想的地位都是难以用寥寥数语阐述清楚的,聊以此文,仅作介绍!

[1].尼古拉斯·麦考罗,曼德姆:经济学与法律—从波斯纳到后现代主义[M].法律出版社,2005

[2].李霞:波斯纳:法律的经济分析[M].黑龙江大学出版社,2009