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国股市需要制度设计重新定位,更需要保护投资者权益的实际执行效果显现


《人民日报》5月9日发表文章“以制度创新打造投资市场”并同时刊发北京大学金融与证券研究中心主任曹凤岐对中国股市制度存在问题认识,其揭开了报刊讨论对中国股市制度建设反思的序幕,同时也将证券界、金融界及其它人士的相关讨论推向高潮,仔细分析一些言论,作者认为:中国股市需要制度设计重新定位,更需要保护投资者权益的实际执行效果显现。
中国股市承担“融资”与“投资”两项基本职能,无疑是正确的,但是哪项职能更为根本,这需要进行明确,股市顾名思义为股票市场,其主要运作方式为公开募集股份筹集资金,促进实体经济发展,资金募集者即上市公司通过付出企业部分经营利润的方式来吸取社会资金,持股者通过股票买卖对上市公司的经营进行监督,股市的监管者通过维护股市秩序,保证投资者合法权益;通过以上基本模式列示,可以看出,投资者通过股市投资取得收益的来源主要是上市公司经营利润的部分转移,而通过低买高卖取得价差只是辅助方式,它是股市投资者对上市公司行使选择权的附属产品;股票价差收入对于投资者总体收益没有影响,只是改变投资者之间的分配。因此,对于股市无论是股市制度设计者、股市监管者、股市的参与者为完成保持经济持续、稳定、快速发展的根本目的,应该重点放在保持股市健康快速发展上。正是基于以上原因,中国股市的基本职能应该定位在“投资”而不是“融资”或其他,否则,“融资”就会成为无源之水,这就是现在中国股市的市值难以扩大,投资者难以真正将资金投入股市,中国股市投资与其他投资方式的竞争中没有优势的原因。
正是在明确了以上原理后,对于完善中国股市制度设计思路上进行选择就有了指向,不是象有的认识提出优先改变发行制度后进行投资者保护的制度改变,而是优先进行投资者保护制度设计的修正,否则今后陷入“头痛医头,脚痛医脚”的困境。为何这样论述,需要明确以下几个方面的原因,
1、股票发行问题在市场上体现的主要问题是:一级市场定价虚高,留给二级市场的利润空间较小,其实这个问题在市场体制下不是一个真问题而是一个伪问题,一级市场投资者在较高价格下购买股票,其在高成本下,必然需要高利润,如果上市公司经营较好,其还可以坚持,如果不佳,其损失必然自己承担,关键在于二级市场的承接,如果二级市场投资者对较高价格不认可,必然价格下降,这在最近IPO破发频发就得到体现,股票市场体现了价值规律作用,表明了立场,广大二级市场的投资者也用自己的货币投票权表明了观点,因此,二级市场的投资者需要坚持价值投资的观点,发行价格虚高的问题最终会解决,因为,股市不存在房地产市场上的“刚性需求”,投资者有众多投资选择,可以用脚投票,实践中也出现了这样的局面;
2、面对股票发行价格虚高的问题,虽然市场机制正在发挥作用,但是我们必须看到其自发作用的缓慢与破坏性,需要需找促进市场回归“理性”价格的平衡通道,同时也看到一些二级市场投资者由于某些原因正在遭受损失,需要找出出现这种情况的原因,需要在制度设计上进行重新梳理;
3、按照“公开、公平、公正”原则,梳理证券发行与交易中各主体之间的关系,依照现行股票发行程序主要存在发行人(欲上市公司)、承销商、保荐人、托管行,证券咨询、审计、法律意见等服务机构、“长期投资”的机构投资者(被询价对象)、证券监管机构审批机构,证券交易所等,现在在证券发行环节出现发行价虚高主要原因是保荐人、承销商及相关咨询机构对欲上市公司的财务、发展前景的虚夸,甚至出现虚假陈述,还有内幕交易行为,利用资金优势与招标环节人为提高新股发行价;仔细观察新股发行的生态变化,主要存在以下原因(1)、保荐人与承销机构合一,承销机构存在自营业务,同时保荐人、证券发行的财务、审计、法律服务服务机构接受发行人委托,、承销机构即券商开办咨询服务,其他咨询服务机构存在自营业务,承销商的承销费用依据募集资金总额按比例提取,这样在利益决定立场规律作用下,发行价格被推高对相关各方均有利;(2)、被询价的机构投资者,在相关制度未完善之前,资金成本很低,高位接盘不会收到受到利益损失;(3)、一级市场向二级市场进行价格传递中,相关机构利用信息、资金优势将风险传递。
根据以上分析在一级市场上各个股市参与者的关系已经基本看到,其必然在二级市场上进行风险转移运作,这就出现了二级市场上不断出现的“股市”乱象,在风险转移过程中必然损害中小投资者利益,而中小投资者从上市公司获得分红(及股息)经常出现障碍的情况下,必然投入博取“低买高卖”价差的投资中,在信息、资金处于劣势的情况下,必然成为传到风险的承接者。因此,要想改变以上状况必须从以下几个方面进行制度设计,保护投资者合法权益,以达到净化股市“生态”的效果。
(一)、强化上市公司按照年度“分红”制度,强化投资者对现金分红、转股的选择权,而不是根据上市公司股东会指定分配方案,这样就会强化投资者的选择权,并允许投资者行使诉权,这样就会对上市公司分红形成一定市场压力(关于地点作者在《面对上市公司“铁公鸡”中小股东应对之策》中已有论述),否则,上市公司的控股方或联合控制方就会在现行《公司法》框架内,决定不分红或其他方式将中小投资者应得利益转化。当然,有关人士会以“维护上市公司经营稳定”的理由加以反对此提议,其实,中小投资者正是由于在上市公司的股权结构中的比例、还有信息等方面的劣势不能再上市公司分红方案表决中充分体现自己的意愿,才有此下策,正是因为投资比例关系,才不会对上市公司的经营稳定造成影响;同时,正是这种选择权,才会使上市公司在加强管理、信息披露、与投资者关系方面加强工作,努力做成具有良好经营业绩、公开透明、履行社会责任的优良公司,只要上市公司做成优秀的公司,相信投资者也会因为充满投资信心,而不会立即行使现金分红权而是采取同意增资扩股的其他方案。这样在可以预期获得分红的情况下,中小投资者在保本微利进行长期价值投资的情况下,不会贸然博取价差而进行股票买卖的情况下,对一级市场传递的风险就具有了一定抗御能力。
(二)、按照“利益决定立场”的规律,在股票发行上市、股票交易中各方主体关系的处理上真正建立“利益防火墙”,其中最为重要的是保荐人与券商脱钩、券商咨询部门与券商脱钩、保荐人、其他证券服务机构不接受发行人委托,直接接受证券监管机构认可的第三方委托,保荐人、其他证券服务机构、券商不得在提供服务的发行人股票发行中经营或变相经营该股票的自营业务,最终将现行“内部防火墙外化”(关于此点作者在《还原发布投资研报咨询业本质,将利益“防火墙”外化》的文章中已有详细论述)。
(三)、加强基金、信托等机构投资者相关制度建设,使其投资在利润核算上受到约束,增加机构投资者资金成本,是其失去追高申购的动力。
(四)、加强监管,增加证券市场上虚假陈述、内幕交易、操纵市场、证券欺诈等违法行为的成本,加大行政处罚中罚款的力度。在加强监管同时,注意发挥民事赔偿这一增加违法成本的根本措施,利用广大投资者的力量,改变股市“生态”(关于此点作者在《根治虚假陈述、欺诈等证券违法行为良方是加大违法民事赔偿成本》的文章加以论述),
 
 
 
 
 
 
注释:(1)、关于以上文章中提到的三篇文章,请阅读唐志国律师相关博文与登录河北投资律师服务网“律师文苑”。