花季少女彭敏生前照片
2009年10月2 1日夜间,贵州省织金县15岁少女彭敏在上海打工下班途中遭歹徒抢劫杀害,案件发生后,当地公安机关迅速将凶手夏昭春缉拿归案,2010年9月15日,上海市第一中级人民法院以抢劫罪判处夏昭春死刑,缓期二年执行。
彭敏父母彭荣贵、李发英对法院判决不服,他们认为,夏昭春犯抢劫、故意杀人,应数罪并罚,法院涉嫌重罪轻判,并请求上级法院对夏昭春判处死刑立即执行。然而一年多过去,二审迟迟未有定论,20多万民事赔偿也未执行。这对来自贫困山区的农民夫妇往返于贵州和上海之间,仅费用一项就负担不起,何况女儿的尸体至今还冷冻在上海市。
贵州少女上海打工被抢劫杀害
案件经过:2009年8月6日,彭敏经表姐李红艳(贵州省织金县人)介绍到杭州打工,后被李英(贵州织金县人)介绍到上海市浦东新区元团镇川六公路自来水厂旁边的‘霞虹’发廊工作,该发廊老板李永香(四川人)开的,原告之女彭敏于2009年10月2 1日晚21时许下班回家后,到晚上(同年10月22日0时20分)许,因该发廊又有按摩生意,李永香打电话给李英和彭敏一起来发廊,彭敏工作完后先离开“霞虹”发廊,去吃烧烤途中被歹徒夏昭春跟踪。
据检察机关指控,2009年10月22日凌晨,夏昭春未谋取钱财尾随被害人彭敏行至上海市浦东新区川沙新镇川六公路高桥路路口东南侧处,强行将彭敏推入路边灌木丛中索取钱财。当彭敏呼救时,夏昭春用双手掐住彭敏咽喉部,当夏发现彭敏昏厥后,未灭口又将彭敏抛入灌木丛旁的八灶河里,致使彭敏溺水死亡。后夏昭春抢走彭敏的一部手机和现金物品逃离现场。
2009年10月28日,夏昭春在上海市金山区朱泾镇被公安机关抓获。
夏昭春被抓获后,先是狡辩,在大量事实和证人面前如实供述了罪行。他在侦查阶段及庭审中供称:2009年10月21日,他去孙朝华打麻将到当晚23时许一人出门准备买东西吃,在六团镇一条马路上的一座桥边发现一个烧烤摊。看到烧烤摊上有一女子(被害人彭敏)在买烧烤。他就藏在桥边上,等那个女子走过之后悄悄跟在后面。女子一直用手机听歌。他跟着那个女子走了约7、8分钟后,便趁路上没人,快速从那个女子身后走到左侧,然后用手及右肩撞击那个女子左手臂处将其往路边绿化带里撞去,由于用力过猛,二人都摔进了绿化带。他快速爬起来扑在那个女子身上,双手掐住其脖子,两个拇指用力卡住其喉咙。此时,远处传来摩托车的声音,那个女子就叫了一声“救命”。他怕被人发现,就用力掐紧其喉咙,不让其发出声音,过了3分钟左右,摩托车声音消失,他松开手发现那个女子已经失去知觉,手脚及身体都不动了,只是喉咙轻微的动,发出“哼哼”的声音。他觉得那个女子应该已经死掉了,考虑到死在绿化带可能被人发现,就决定把其扔到绿化带旁边的河里。于是,他就用双手扣住那个女子的下巴,将其往河边拖去,拖了1米左右到达河边。河边有一道高90厘米左右的水泥砌的砖墙,墙上有一道10厘米左右的缝隙,他就站在这道缝隙左边一点的地方,抱住那个女子的腰部将其抱上墙,将上半身探出墙外,脸朝下,再用手推了一下其臀部,将其推落至河里。然后,他转身回到之前的地点,看到地上有一部粉红色的翻盖手机,一个拉链式的女士提包。他拿起手机,又把提包拉链拉开,在包里发现一个搭扣式皮质钱包,他把钱包打开,看到里面有30余元人民币,于是便把钱取走。之后,他又伸手进提包里摸了一下,好像摸到一个圆形的化妆镜一样的东西,然后就把提包放在地上离开了。
10月22日下午,他在工地的宿舍里用万能充电器给该手机充过电,并且将自己的手机卡(号码1522141758 1)放在手机里开过机。当天,他还把手机拿给工头马茂昌看过,并说是捡来的。10月23日早上,工头马茂昌带他到了金山的一处工地干活,直至10月28日被警察抓获。凶手夏昭春的《辨认笔录》还证明:夏经辨认,指认川六公路南侧、普新路桥口是发现那个女子的地点,当时那个女子在桥口的一个烤肉串摊点买烤肉;指认川六公路1915号华联超市对面的川六公路南侧的无名小桥(八灶港上)处是开始尾随那个女子的地点;指认川六公路、高桥路路口东南侧的绿化带就是对那个女子实施犯罪的地点,并在此处将那个女子从绿化带内拖到河边上,并抛入川六公路南侧的八灶港的河道内。
案发后,夏昭春因涉嫌犯故意杀人罪于2009年1 0月28日被刑事拘留,同年11月10日被逮捕,上海市人民检察院第一分院于2010年3月22日指控夏昭春犯抢劫罪,故意杀人罪向一审上海人民法院提起公诉。
家人认为法院对凶手量刑偏轻
一审法院审理本案时认为公诉机关指控罪名不当,就擅自应于变更案由触犯法律,原告认为其一:一审上海市第一中级人民法院对被告夏昭春的量刑适用抢劫罪的罪名及刑事附带民事诉讼的赔偿未主动支付民事赔偿部分也是不符合规定,与法律不符,其被告人夏昭春的行为、客观事实,主观目的己构成《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三十二条,第二百六十三条之规定,应按数罪并罚的量刑是符合法律之规定。其二:原告之女彭敏于2009年l 0月28日被被告人夏昭春故意杀死后已有550多天,按国家的风俗及农村的风俗习惯已入土为安,而被害人彭敏的遗体还在上海殡仪馆的冰库冻着。造成被害人彭敏的遗体未火化,至今未入土为安,这完全是上海市第一中级人民法院违法办案一手造成的。
法院认为,依照《刑法》第三十六条第一款《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通则》第一百一十九条的规定,附带民事诉讼被告人夏昭春对于附带民事诉讼原告人彭荣贵、李发英因彭敏被害身亡所遭受的经济损失,应承担民事赔偿责任。二附带民事诉讼原告人要求赔偿死亡赔偿金、丧葬费、交通费等诉请,符合《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人身损害赔偿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十七条第三款、第二十二条、第二十七条、第二十九条的相关规定,应予支持。原告人所提的超出法律规定的赔偿标准的诉请及要求赔偿精神抚慰金的诉请,于法无据,不予支持。
李发英认为,上海市高级人民法院、上海市人大对被害人遭遇采取踢皮球的方式相互推卸。无奈之下,我只能进京上访控告,同时要求上海市第一中级人民法院赔偿被害人彭敏的各项费用。
被害人彭敏母亲拿着上海市第一中院打印的样板承诺书悲伤不已
被害人家属对案发后产生的疑惑
2009年10月30号,刑侦大队打电话叫我到六团派出所去,刑侦大队用小车带我和大女儿彭晓群和与彭敏一起打工的李英一起到浦东新区殡冻馆去认彭敏尸体,并拍了像,干警又带我们去检察院办完死亡证明,叫李英带我们回来到六团派出所办殡冻证明,命令我家先把尸体火化,由于我没有钱,我就没有火化。
我想女儿深夜工作后被害,老板娘也应承担责任,于是我就去彭敏生前工作的店找老板娘,谁知老板娘已经跑了,我当即找六团派出所反映情况,并问老板娘姓名,住什么地方,被警察一口拒绝,都说不知道,只告诉我去找刑侦队,案件属于刑侦队办理。
无奈,我又去找刑侦队,刑侦队说他们只管查案和破案,这件事情是六团派出所的责任,我又找六团派出所,他们叫我找律师,拿出律师证,才提供给我听,后我又打电话给我儿子,叫我儿子找到织金县三磄镇法律工作者李勇一起来到上海六团派出所拿出他的工作证,他们就问李勇要证据才提供给你们,由于我叔叔李勇没有律师证,他们就拒绝了。
我家接到判决书后,2010年9月28号,我将复议申请邮寄给上海市第一中级人民法院,后我打电话问中院收到我的上访没有,他们说上诉期已超过、失效,而后,我多次打电话给中院的赵英发法官,他叫我找中院执行局的王胜军。
2011年4月10日,我去上海将证明交给中院信访办,找到中院执行庭的姚法官,将证明给他,他说不合格拒绝签收,后找高院,门卫说不接待,叫我走柳州路393号信访办,他们又叫我转到中院来,又到上海市人大,多次找他们都拒绝接待,后又到江苏路888号找到中央巡视组,才递交一份材料。直到现在也没有结果。
让我们产生疑惑的是:1、老板娘在案发后为何逃跑?2、派出所属于管辖地,对老板娘详细情况应该了解,他们为何推脱不说,是保护还是有难言之隐?3、对于一个贫困山区农民又是文盲,在上海市举目无亲,当得知判决罪犯不是死刑以后我们坚决要求执行死刑,给一审法院复议书他们不要,去高院也不接待,最后交给信访办又说我们过了上诉期,这是何道理?大上海就是这样对待我们穷人的吗?
在民事赔偿执行过程中,法院干警们的行为更是不能让人理解。2010年10月我和姐夫石社南到上海市中级人民法院找到赵英法官,她说,找她们没有用,叫我找执行庭的王胜军法官。“王法官说:他们出差要一个多月才回来,又叫我找法院信访办处理,等找到他们,又说程序已经走完了,这是无故拖延时间和推责,还叫我写一个催办信,直到现在毫无音信。
彭敏被抢劫,故意杀害后,尸体一直在殡葬馆冷冻着,我含着泪水于2011年2月11日到上海市中级人民法院去,找不到他们,我打了多次电话给法官,到了最后一次接电话的说,夏昭春没有钱,不得赔偿,叫我找当地的乡村要证明,答应给我家3—5万元的司法救助款,还要我家先把尸体火化,签字同意不准上告,才能给钱,当时我就和执行庭的王胜军法官等人说,难道一条人命就只能值3—5万元钱的司法救助吗?
我回到了家乡,又经过乡村干部写了多封证明后,于2011年4月10号我又从家乡赶往上海市找中级人民法院等多个部门,我们找到姚法官,将地方出示的几份证明交给他看后,他们又说此证明都不合格。他们的目的是要强行我家先把尸体火化,叫我家要在他们用电脑打字成的一张纸条上签字,同意他们如下的五个条件才给钱:
不要往最高人民法院上访。2、不要往上海市中级人民法院上访。3、不要往上海市检察院上访。4、不要往六团派出所上访。5、不准找夏昭春的家属闹事,甚至他们还用威胁的手段对我,说达到以上他们所提出的五个条件,并把承诺书,尸体火化证明提交给他们,还要叫我家重新要证明,还要我告诉我们当地村干部电话号码给他们。只有这样才能给我家3—5万元的司法救助资金,若达不到以上条件分文不给。这就是法官向我提出的以上五个条件。
合法要求期望得以实现
2010年,最高人民法院院长王胜俊在全国中级、基层人民法院院长第五期培训班开班仪式上表示,保障人民群众的权利得以实现,让人民群众生活得更有尊严,是人民法院义不容辞的重大职责。要进一步加大执行工作力度,切实维护人民权益。进一步方便群众诉讼,加强立案信访工作,推广巡回审判方式。进一步完善司法救助制度,使经济确有困难的当事人能够依法维护自身权益。
近日,王胜俊要求,要着力确保各项法律法规的有效实施。人民法院作为国家审判机关,要运用法律正确审理各类案件,确保宪法和法律得到严格遵守和执行。要进一步强化依法办事的意识,坚持依法独立公正行使审判权,一切审判、执行工作都必须依法进行,努力树立和维护法律权威。要进一步强化公正司法理念,严把案件事实关、证据关、程序关和法律适用关,做到实体公正与程序公正并重,法律效果与社会效果兼顾,切实维护司法公正,努力提升司法公信。
李发英最后说,我们恳请全国人大、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依法介入督办此案,解开案中谜团,依法将杀人恶魔夏昭春之心死刑立即执行,还被害人一个公道,还发了一个公道。同时督促事实法院立即执行判决赔偿款,被害人全家人感谢不已。
被害人父母:彭荣贵、李发英
家住贵州省织金县后寨乡三家村中寨组
2011年5月8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