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南方都市报》的社论撰写者中隐然有一个专业学者群体。这是我一直以来的一个猜测。而今天该报的第一篇社论《“醉驾未必入刑”,司法应直面民意忧虑》似乎更印证了我的这个判断。
这篇评论以日前最高人民法院副院长张军在全国法院刑事审判工作座谈会上关于“醉驾未必入刑”(这是标题中的简略概括,原话在第一段有更准确的概括)作为由头,在社会忧虑(当然虑的是司法不公,网开一面)议论了醉驾“一律入刑”和“不一定入刑”各自的法律依据,并在此基础上进一步探讨了醉驾问题上的司法公正问题。
应该说,从新闻操作的角度看,这个选题是敏感的——敏感于一个新闻、一种权威来源的言论可能带来的社会反应。所以,把它作为社论的选题,主要是新闻敏感和新闻评论业务层面的思维。
然而,对于这个问题的回应和解答,却可能不是新闻性思维所能够完成的,而必然涉及到立法和司法专业层面,或者可以说,至少,这篇社论的作者将这个问题置于立法和司法的专业层面,而不仅仅是新闻媒体对社会忧虑的简单回应。
比如,作者在刑法总则第13条关于犯罪的定义中“情节显著轻微危害不大的,不认为是犯罪”这样的“但书条款”里为张军副院长关于“醉驾未必入刑”的说法找到了法律依据。这其中“但书”,就是羼入文中的“法言法语”。然而,紧接着,作者从“危险犯这一刑法学说”出发,又认为“所以,醉驾一律‘入刑’(即‘处拘役,并处罚金’),亦有其合乎法理的解释逻辑。”。而“危险犯”也是“法言法语”。它指的是:“只要实施该行为就已然存在危险。”
再进一步,文章还提到了“我国刑法在总则和分则的衔接问题上一直存在问题和争议,分则条款对于社会危害性的规定时有时无,导致在总则与分则的协调上存在困难。”
显然,在这个议论层次上,社论对于新闻事件(张军副院长“醉驾未必入刑”的观点)并没有做出或是或非的确定性判断。这是社论中较少有的情况,却是学术领域、法律专业较多的情况。
显然,作为大众媒体的社论读者,我们在这一篇文章中遭遇了更多的法律信息,或者说法律界的信息。即,法律界存在的一些纠结的问题,被可能是专业背景的社论撰稿人带入了这篇社论,使这篇社论的新闻记者负担较重。
当然,这篇社论最终还是回到了社会关注点,即忧虑在醉驾问题上的司法公正问题,即回到了社论选题的基本考量,否则它就太像是一篇专业论文了。
这篇社论使我意识到一种情境:法律问题不仅涉及到基本的、简单的公正问题,它还内在地包含着大量专业性问题和专业性信息。在依法治国的时代,法律似乎离我们每个人很近,但法律的专业问题、专业性信息,又离我们普通人较远。这就必然成为我们新闻评论操作面临的选择问题:如果把一些社会生活中的法律问题“提高”到专业层面来议论,势必增加社论中专业知识、信息的含量,从而增加和理解的负担。但是,如果建立一个专业知识和专业语汇筛除机制,把法律问题的道理“控制”在一般公共知识和公共语汇之下,又可能人为地简化法律问题,更可能使人们看不到问题真正的症结何在。
我们该如何抉择呢?
附:
2011-5-12:南方都市报社论:
“醉驾未必入刑”,司法应直面民意忧虑
刑法修正案(八)本月初正式实施,其中“醉驾入刑”似乎成为了最热闹的话题。从时间上看,各地陆续查获的醉酒驾驶犯罪嫌疑人,其程序也即将进入公诉阶段。日前,最高人民法院副院长张军在全国法院刑事审判工作座谈会上表示,要正确把握危险驾驶罪构成条件,不应仅从文意理解修正规定,认为只要达到醉酒标准驾驶机动车的,就一律构成刑事犯罪,要与修改后的道路交通安全法相衔接。
可以想见,当公众看到“醉驾不一定入刑”这样的标题,不可避免地会有种种忧虑,这个貌似平白生出来的“不一定”,让人们对之前国家立法严惩醉驾的信心,有一定程度的消解甚至是崩塌。再者,依据人们朴素的司法感受,太多的不确定性就意味着更大可操作空间,把这种并非平白生出的忧虑,植根于对司法公正的整体不信任,不仅变得可以理解,而且应当得到司法机关的重视和直面。
首先需要明确的是,醉驾“不一定”入刑有其一定的法律依据。刑法总则第13条关于犯罪的定义,有“情节显著轻微危害不大的,不认为是犯罪”这样的但书条款,这也是此次最高院副院长张军“醉驾不一定入刑”的依凭所在。而从基础的法理学看法观之,刑法总则不仅具有法律效力,且对分则起着确定无疑的指导意义。
也就是说,刑法总则关于社会危害性的条款,应当普遍适用于刑法分则的各项罪名,而不论分则罪名中是否有社会危害性大小的描述。但从另一个角度考虑,也有观点认为在讨论醉驾问题时应当引入危险犯这一刑法学说分类,其与行为犯的区别在于只要实施该行为就已然存在危险。至于情节是恶劣还是“显著轻微危害不大”,在醉酒驾驶当事人明知醉酒、依然放任交通危险发生时,已然有了起码的清晰判断。所以,醉驾一律“入刑”(即“处拘役,并处罚金”),亦有其合乎法理的解释逻辑。
当然,我国刑法在总则和分则的衔接问题上一直存在问题和争议,分则条款对于社会危害性的规定时有时无,导致在总则与分则的协调上存在困难。即便是以本次“醉驾入刑”的问题为例,在刑法修正案(八)的草案中,醉驾之后是有“情节恶劣”字样的,但在正式公布实施时去掉了“情节恶劣”的限制,应当如何看待这种变化?这是否被看做是立法者的一种态度表达?在全国人大关于修正案的说明性文字中,“醉驾入刑”被归类到“呼应民意,加大惩处力度”的考量视角,如果以此进行判断,应当倾向于认为“一律入刑”可能更符合立法本意。更何况,“醉驾入刑”有“拘役并处罚金”这样具体的刑罚细节做保障,不必过分担心有违罪责刑相适应的刑法基本原则。
必须看到,关于“醉驾入刑”问题,“一律”还是“不一定”的争论,虽然涉及法理学术,但却有深厚的现实原因为其营造讨论氛围。尽管有诸如“醉驾肇事,逃逸会否成风”的不必要担心(因为依据修正案规定,醉驾并同时构成其他犯罪的,将面临“择其重罪处罚”的刑法对待),但忧虑还是主要围绕“司法能否公正地执行”这一心结来展开的。现在被拿出来说事的“不一定”论,会否加剧司法操作中的不确定性?在民众以往不那么美好的种种司法体验作用下,甚至不惜藉此进行某些诛心推断——“不一定”论是在为特权醉驾以及富豪、明星醉驾“解套”。这样的担心有其存在的合理性基础,且司法执行过程中的蝇营狗苟和猥琐不堪,让这种担心从“合理”上升为“必要”。更何况,在刑法修正案讨论过程中,确曾有不少代表委员为公职人员醉驾寻求例外的解释思路,表示一旦“入刑”公务员就面临开除公职,太过严厉云云。法律的施行,如果无法实现一律平等的主体承担,而是存在区别对待的可能,则一定是对法治精神本身的叛离,这也是公众在“醉驾入刑”问题上的最大纠结。
随着刑法修正案(八)正式进入实然执行状态,关于“醉驾入刑”的讨论,注定会走过“醉驾该不该入刑”这样的应然纠缠,进入包括如何判定醉驾、由谁来判定以及取证过程能否公正透明在内的诸多具体司法操作程式的细节讨论。立法从来只是法治的最基础开始,而法律公正的达至需要执法、司法等配套过程的细节化贯彻。“醉驾入刑”的司法准备,一定是一个动态的执行流程,需要很多工作的严苛细化,以回应公众的所有疑虑。