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国税收本身的正义性比起征点和税率更重要


  个税风雨起楼台,民众心潮自澎湃。当十一届全国人大常委会第二十次会议初次审议了《中华人民共和国个人所得税法修正案(草案)》并将其公布于全国人大官网以征求民众意见时,"共和国"纳税人的心绪也随着个税起征点的或然提高而骤然波动。每次个税改革时,民众最关心甚至是唯一关心的是起征点的高低,但是我国税收的合法性根基问题、我们纳税人应有的公民权问题却往往被淹没在民众的提高起征点的热切呼声中。

  那一国之税收的合法性根基是什么呢?在现代政治文明中,税收之所以是公民将部分财产心甘情愿的向政府让渡而不是政府依靠组织化的暴力对公民财富的劫掠,是因为国家税收的合法性建立在两大正义根基之上:一是税收制定的程序正义,二是税收分配的结果正义。

  税收制定的程序正义 现代国家之所以能合法存续是因为其延续着这样的契约路径而构建,即是人民通过公正自由的民主选举,与政权签订社会契约,将自身的部分自然权利暂时让渡出来从而构建起政府公权力。税收固然是为公权力的有效运行提供物质保障,但征缴税赋本质上更是签署社会契约和让渡权利过程的物化体现。因此,税收的程序正义就是,税赋只有通过公民直接表决或其在立法机关的代表同意才能合法诞生。

  西方宪政史中民权抗争史就鲜明的论证了税收程序正义原则。如,奠定了英国宪政制度诸多根本原则的大宪章运动就是一场反对国王未经贵族、僧侣和平民同意而横征暴敛的权利运动;美国的独立运动最早也是以反抗英宗主国议会在缺失北美议员的情况下非法向北美殖民地征收印花税的抗争运动的面目出现的,而"无代议士,不纳税"的政治口号其实就是对税收的程序正义的总括。

  我国的税收根本上很难达到在程序正义之要求。直观来看,我国各级人大的代表除了"明星代表"和"官员代表"外对广大民众来说都是陌生疏远的,即便公民在区县一级投票选举了人大代表,其对自己选举的代表也只是闻其名而不知其人。在这样"无知之幕"下恐怕不会产生什么正义结果吧。而且由于制度缺失,很多代表只是开会时听听讲话,记记笔记,表决时举举手,回到基层时传达下会议精神,几乎难能反映选民呼声,维护选民权利。试问在这样的人大制度下,所谓的人大代表真的是选民权利的代表吗,真的可以制定出体现民意的税收法律吗?

  虽然全国人大也在通过网络征询民众对《个人所得税法修正案(草案)》的意见。但在根本政治制度出现问题时,所谓的"征求意见"更多的也只是象征意义,只是为法律的修改披上 "民意"的外衣。

  税收分配的结果正义 "取之于民,用之于民"是对这项正义的经典解读。税收的最高价值就在于为所有的公民提供物质条件,使民众能实现和一国之发展水平相称的免于贫乏和恐惧以及追求幸福和尊严的自由。分配上,税收除了满足政府正常运行的开支外,都应用来提供实现社会福利的公共产品,而不能用于政府官员骄奢淫逸的的生活。

  一方面,2010年我国政府的税收达77390亿元,但用于"三公消费"的部分就约达8000亿元之多,占全部税收的十分之一还多,其相当于修建4个三峡工程的耗资。另一方面,我国的公共产品供给却严重不足,"看病贵、上学贵、房价高、养老难"四座大山之重压已使民生之多艰兮,民怨亦不绝兮。当然,这两方面也是畸形的考公务员热的部分诱因。民众承受着各种苛捐杂税的袭扰(除了个税,民众的某些消费税也奇高),却还要再担负生活的艰难,可见我国税收分配也难达到结果正义。

  在中国政法大学宪政研究所举办的"宪政论坛"系列讲座上,历史学者秦晖在《大国与宪政》一文中,通过分析我国传统政治思想和历史事实阐述了我国政府的历来统治传统就是以贫民、弱民和愚民来富国富官。而经济学者陈志武在《国有制对宪政法治的影响》中,以经济学视角,通过实证分析得出这样的结论,政府财富越是过度膨胀,其消费越是不受约束,那该政府越是腐败,该国离法治民主就越远。可见,税收正义问题,直接关系着公民的切实经济利益,更关系着公民权和人权的实现以及我国自由法治的制度构建,所以我们不该只是在税收起征点和税率面前斤斤计较个人得失,更应站在公民权利的高度来审视我国税收在制定程序和分配结果上是否合法正义。这样我们才能成为真正自由和自主的公民而不是停留臣民的地位上,只能在惴惴不安和焦急躁动中消极等待国家恩赐和惩罚。

  (“中国选举与治理网”首发)

  作者:丁岭杰