醉驾刑责之争:立法机关应担负起责任


 

醉驾刑责之争:立法机关应担负起责任

 

刑法修正案有关醉驾的规定刚刚付诸实施,最高人民法院即高调表态:醉驾不能一律入罪。先是最高院副院长张军在全国刑事审判工作会议上表态,在舆论惶惑争论之时,各地法院纷纷透露已经收到最高院的指导意见。除了认为醉驾情节显著轻微的,不认为是犯罪之外,最高院的指导意见还强调,对于已经采取刑事强制措施的,授权法院可以视情节允许“取保候审”、“监视居住”。与最高院的表态不同,公安部方面透露,在刑法修正案(八)和修改后的道路交通安全法施行后,公安部门对经核实属于醉酒驾驶机动车的一律刑事立案。根据公安部的统计,目前全国各地已有646件案件侦查终结并移送检察院审查起诉,占案件总数32%。一个是强调要慎重对待醉驾,不宜一律追究刑事责任;一个是雷厉风行,高调打击醉驾行为。而社会舆论对于醉驾行为是否要“一律入罪”也争论纷纷。

笔者认为,如果醉驾问题尚未形成法律规定的时候,就醉驾问题如何立法,无论是个人、团体还是其他组织都可以畅所欲言,表达自己的意见,并推动立法采纳自己的意见。这是立法民主的体现。但是在醉驾问题已经成为立法规范的对象,醉驾行为已经构成犯罪的情况下,任何个人、团体还是组织的有关醉驾的意见,都不能成为司法机关处理醉驾行为的依据。醉驾行为如何处理,只能根据法律的规定,任何道德、情理的争论都不能作为不严格司法的理由。

当然,作为行使侦查权的公安机关和作为审判机关的人民法院,都有自己对于法律规定的理解。从职权的分工来看,公安机关行使的是侦查权,而法院行使的是审判权,因此,我们似乎可以认为法院对于法律规定的理解应该公安机关更具有其权威性。也就是对于公安机关立案侦查的刑事犯罪行为,法院完全可以通过行使审判权最终宣告无罪。但是,法院的审判权绝非不受任何制约的终极权力。法院是审判机关,审判机关又称司法机关。是对适用法律的机关,因此,法院的审判行为必须受到法律规定的约束,一旦背离法律的规定,法院的审判权力也就失去了合法性基础。而对于法院是否严格司法的判定机关当然是立法机关,因为法律既然是立法机关制定的,那么最有权对于法律的含义进行解释的只能是立法机关了。从这个角度说,尽管最高人民法院享有司法解释权,但是这种司法解释权最终还要受制于立法机关的法律解释。

鉴于有关醉驾的规定最高人民法院的解释受到舆论的质疑,并且也与公安部的理解存在分歧,要化解这一矛盾,维护法律的权威,作为立法机关的全国人大常委会就不应该再保持沉默,要积极的承担起释法的神圣责任。