药家鑫案二审过程“短、平、快”,审判当日即宣布判决结果:维持一审死刑判决。但是事情到此尚未尘埃落定。因为从程序上说,该案尚需经最高院进行复核,也就是说至少从程序上说,药家鑫的死刑还有改成死缓的空间。药家鑫案的辩护律师在二审辩护时突出强调“法外因素干扰让审判极为不公正”,并且矛头直指受害人家属及其代理人,称其蛊惑“不明真相”的群众“无端指责、怀疑”(陕西)省高院,“明显是在对二审法院施加压力”。而一些媒体也发表部分“反弹琵琶”的观点,认为药家鑫死了,并不值得欢呼。
(011年05月21日 华商网:药家鑫律师:法外因素干扰让案件审判极不公正)
笔者也算是法律人士了,根据我对刑法精神的个人理解以及道德价值观,我认为就药家鑫一案值得深思的东西很多,整个案件的过程引起了社会极大的关注,无疑是对于法律理念的一次洗礼。综合我收集的有关药案的林林总总的观点,小结以下几个观点,我以为必须予以坚持。
1、民意监督司法并非干扰司法。
声称“民意干扰了司法”,笔者注意到,这是药家鑫一方高举的旗帜,也是未来其要求最高院撤销死刑判决的最后“稻草”。不错,民意对于药家鑫案给与了强烈的关注。但是从药家鑫案的事实,从刑法的相应规定来看,药家鑫判处死刑并无问题。可见所谓的民意影响判决,不过是民意监督了司法的正常运行,促使两审法院更严格的司法而已。
2、专家意见不能超越常识。
对于案件涉及的问题,既有专业的问题,又有属于常识解决的问题。在常识问题上,专家并没有优越的地位。李玫瑾教授的“弹琴杀人”理论之所以引起一片质疑,就在于她的貌似专业的解答,实际恰恰违背了常识:仅凭听到几句药家鑫家教严格曾被逼学琴,就得出药家鑫连捅八刀是基于弹琴的惯性这样荒谬的结论!至于手段是否残忍,这也属于社会常识判断的问题,药家鑫的辩护律师在承认连捅八刀的前提下,还辩解手段不算残忍,无疑也挑战了公众的“常识”。
3、司法独立并非司法专断。
在审判问题上,逆民意而行的一个主要理由是所谓“司法独立”。笔者认为,这是对于司法独立的歪曲。司法独立是指司法机关严格依法办事,不能在外界的干扰下脱离法律的约束办案。司法独立绝不是司法机关一意孤行按照自己的意愿处理案件。事实上,现代法治的一个特点就是,法律的公开原则。所有的法律均应公开,所有的司法活动均应置于社会的监督之下。社会有权利监督司法机关严格适用法律,避免法律被司法者滥用或者弃之如敝履。
4、要药家鑫死绝不是不宽容。
笔者注意到,一种貌似高尚的理由在提药家鑫辩护:认为要宽容药家鑫。甚至有人打着宽容的旗号却对于受害人家属一点都不宽容,指责受害人缺乏宽容心。药家鑫杀人,手段残忍,依法当死。受害人主张自己的权利丝毫没有过错之处。要求受害人宽容的观点,典型的是“慷他人之慨”,自己并非受害人,有何权利对于受害人指手画脚?
5、珍惜生命绝不是药家鑫不死的理由。
一些人打着珍惜生命的旗号,要求司法机关对药家鑫枉法免死。他们宣称,药家鑫杀人是犯罪,司法机关要药家鑫死也是犯罪。这是一种我只能用混蛋来为之定义的观点。按照这种观点,当年我们的先辈捍卫民族独立,大刀向鬼子头上砍去,就是犯罪了?战后绞死法西斯头子们的行为也就是犯罪了?这种狗屁不通的理论竟然也能登上大雅之堂,真令人喟叹!
笔者是法律人,第一崇尚严格执法;第二呼吁理性思考,讲求逻辑。对于药家鑫一案的最终结果,我认为也必须接受上述两个标准的严格检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