企业IPO专题--国有土地使用权涉及法律问题(五)
4、国有土地使用权划拨
根据我国《房地产法》土地使用权划拨,是指县级以上人民政府依法批准,在土地使用者缴纳补偿、安置等费用后将该幅土地交付其使用,或者将土地使用权无偿交付给土地使用者使用的行为。
根据国家土地管理局《国有企业改革中划拨土地使用权管理暂行规定》第八条“企业改革涉及的土地使用权,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经批准可以采取保留划拨方式处置:
(一)继续作为城市基础设施用地、公益事业用地和国家重点扶持的能源、交通、水利等项目用地,原土地用途不发生改变的,但改造或改组为公司制企业的除外;
(二)国有企业兼并国有企业或非国有企业以及国有企业合并、兼并或合并后的企业是国有工业生产企业的;
(三)在国有企业兼并、合并中,被兼并的国有企业或国有企业合并中的一方属于濒临破产的企业;
(四)国有企业改造或改组为国有独资公司的。
前款第(二)、(三)、(四)项保留划拨用地发生的期限不超过五年”。
按照这一规定股份公司应当有偿使用土地,一般不能通过划拨的方式取得土地使用权,但这会加重许多改制国有企业的负担。因此,国土资源部颁布的《关于加强土地资产管理促进国有企业改革和发展的若干意见》规定:“在涉及国家安全的领域和对国家长期发展具有战略意义的高新技术开发领域,国有企业可继续以划拨方式使用土地。……对承担国家计划内重点技术改造项目的国有企业,原划拨土地可继续以划拨方式使用,也可以作价出资(入股)方式向企业注入土地资产”;“为减轻企业负担,国有企业在改革前可继续以划拨方式使用原有土地;改革后的企业用地符合《划拨供地目录》的,可仍以划拨方式使用。国有和集体企业兼并国有企业涉及的土地,不属于划拨供地范围的,经土地行政主管部门批准,也可在一定年限内维持划拨使用”。该规定扩大了划拨用地使用权的范围,使改制企业仍可通过划拨方式取得国有土地使用权。
同时,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城市房地产管理法》第二十三条规定“下列建设用地的土地使用权,确属必需的,可以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依法批准划拨:
(一)国家机关用地和军事用地;
(二)城市基础设施用地和公益事业用地;
(三)国家重点扶持的能源、交通、水利等项目用地;
(四)法律、行政法规规定的其他用地。”
《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第五十四条有同样的规定。
由于这两部法律是《国有企业改革中划拨土地使用权管理暂行规定》的上位法,因此,上市公司的土地使用涉及到城市基础设施用地、国家重点扶持的能源、交通、水利等项目用地,仍有以划拨方式取得土地使用权的法律依据。
在2004年首发的公司中,通过划拨方式取得土地使用权的有宁波热电、华电国际、韶能股份等几家能源或城市基础设施类企业。
【案例9】
宁波热电有四幅土地使用权,其中,两幅以划拨方式取得,律师在解释公司通过划拨方式取得土地使用权的合法性时,引用了下列法律文件:
①《中华人民共和国城市房地产管理法》第二十三条;
②《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第五十四条;
③《划拨用地目录》;
④《宁波市国有企业改革中划拨土地使用权管理暂行规定》。
事实上,律师引用后两个法律文件是适得其反的,《划拨用地目录》尽管规定了城市基础设施等可以保留划拨用地,但同样规定了“以划拨方式取得的土地使用权,因企业改制、土地使用权转让或者改变土地用途等不再符合本目录的,应当实行有偿使用”;而《宁波市国有企业改革中划拨土地使用权管理暂行规定》是《国有企业改革中划拨土地使用权管理暂行规定》的下位法律文件,其效力是低于《国有企业改革中划拨土地使用权管理暂行规定》的。
对于公用设施企业,除了集中占用土地的设备如变电站外,还有许多零星的供电设施,如电线干、变压器等,这些设施占地面积小,分布广而散,其所占土地的使用权如何取得呢?依土地使用权性质的不同,有如下处置方式:
如果是架设在农村乡镇的电线杆或变压器等供电设施,其所占用的土地是农民集体所有,在架设前应征得当地政府或农村集体经济组织的同意,不必征用所占用的土地,但电线杆如果架设在田间或山间林地,应向农作物或林木的所有人支付一定的青苗补偿费。
如果是架设在市区或城镇的电线杆和变压器等供电设施,其所占用的土地是国家所有,依照《电力法》和相关电力设施建设的法规和规范性文件的规定,城区公用性质的输电、变电、配电设施为公用供电设施,电线杆和变压器均是该等公用供电设施的一部分,架设在地面以上或埋入地下的供电设施需占用的土地已经纳入当地政府城市建设规划用地计划,在经城建规划部门同意后,可以架设并无偿使用土地,也无需办理土地使用权的出让、租赁等转移手续,如实施线路改造需拆除的,在拆除后恢复原状即可。
对于以划拨方式取得的土地使用权,应当重点关注其取得的法律依据以及地方政府的批准程序。
(摘自《企业改制上市过程中土地使用权处置的法律问题》-投行先锋论坛)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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