企业IPO专题--国有土地使用权涉及法律问题(六)
5、受让取得土地使用权
受让取得土地使用权,是从二级市场上取得土地使用权的一种土地使用权交易行为,是一种市场化的土地使用权取得方式。在2004年首发的公司中,东方宝龙、动力源、交大博通的土地使用权即以受让的方式取得。这种土地使用权取得方式,法律关系比较清晰,也不像国有企业改制要涉及很多政策性问题,但要审阅土地使用权转让合同,关注标的土地的规划用途、尚余的使用年限、转让金的支付、是否设定它项权利、土地使用权的过户登记及权属证书的变更等情况。
6、以招拍挂的方式取得土地使用权
企业以拍卖的方式,取得土地使用权的案例,目前还很少,在2004年―2005年4月首发的公司中,仅七喜电脑有一幅土地系拍卖取得,土地使用年限为50年。
国土资源部2002年5月9日发布的《招标拍卖挂牌出让国有土地使用权规定》第四条规定:“商业、旅游、娱乐和商品住宅等各类经营性用地,必须以招标、拍卖或者挂牌方式出让。 前款规定以外用途的土地的供地计划公布后,同一宗地有两个以上意向用地者的,也应当采用招标、拍卖或者挂牌方式出让”。
特别是国土资源部《关于继续开展经营性土地使用权拍卖挂牌出让情况执法监察工作的通知》规定“各地要严格执行经营性土地使用权招标拍卖挂牌出让制度。2002年7月1日《招标拍卖挂牌出让国有土地使用权规定》实施后,除原划拨土地使用权人不改变原土地用途申请补办出让手续和按国家有关政策规定属于历史遗留问题之外,商业、旅游、娱乐和商品住宅等经营性用地供应必须严格按规定采用招标拍卖挂牌方式,其他土地的供地计划公布后,同一宗地有两个或两个以上意向用地者的,也应当采用招标拍卖挂牌方式供应。各地要严格按国家有关政策规定界定《招标拍卖挂牌出让国有土地使用权规定》实施前的历史遗留问题,不得擅自扩大范围,也不得弄虚作假,变相搭车。要加快工作进度,在2004年8月31日前将历史遗留问题界定并处理完毕。8月31日后,不得再以历史遗留问题为由采用协议方式出让经营性土地使用权”。因此,股份公司在2004年8月31日后,取得土地使用权涉及商业、旅游、娱乐和商品住宅等项目的,需要以招拍挂的方式取得土地使用权,这一规定主要对房地产和商业、旅游类企业产生较大的影响。
7、未确定使用权的国有荒山、荒地、荒滩的利用
我国的国有土地,按照用途分为建设用地、农业用地、未利用地,在企业改制上市过程中,比较多的涉及到的是建设用地,一些农业类的上市公司会涉及到农业用地,如冠农果茸等。如果股份公司涉及到还未确定使用权的国有荒山、荒地、荒滩的利用,我国《土地管理法》第四十条规定:“开发未确定使用权的国有荒山、荒地、荒滩从事种植业、林业、畜牧业、渔业生产的,经县级以上人民政府依法批准,可以确定给开发单位或者个人长期使用”。我国《土地管理法实施条例》第十七条规定:“在土地利用总体规划确定的土地开垦区内,开发未确定土地使用权的国有荒山、荒地、荒滩从事种植业、林业、畜牧业、渔业生产的,应当向土地所在地的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土地行政主管部门提出申请,报有批准权的人民政府批准。一次性开发未确定土地使用权的国有荒山、荒地、荒滩600公顷以下的,按照省、自治区、直辖市规定的权限,由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批准;开发600公顷以上的,报国务院批准。开发未确定土地使用权的国有荒山、荒地、荒滩从事种植业、林业、畜牧业或者渔业生产的,经县级以上人民政府依法批准,可以确定给开发单位或者个人长期使用,使用期限最长不得超过50年”。
对于未利用地,应注意的是:
(1)使用人只是可以在较长的时间内使用,但并未取得土地使用权,因此,不能在土地使用权上设定它项权利或予以转让,如果要取得土地使用权,仍应办理土地使用权出让手续,这时,土地使用权方确定为开发使用人。
(2)这类土地的用途一般为种植业、林业、畜牧业、渔业,不能改做其他用途。
(摘自《企业改制上市过程中土地使用权处置的法律问题》-投行先锋论坛)
企业IPO专题--国有土地使用权涉及法律问题(六)
评论
10 views