摘要:本次全球性金融危机后的一个教训是:必须强化对金融机构的分类监管,抓大放小,对具有系统重要性金融机构的监管必须更加审慎严格。中国人民银行和中国银监会应联合欧洲国家货币当局,向G20和IMF明确提出制定对国际评级机构监管规则的要求,以促使国际评级机构在评级中采取更为审慎和负责的信息披露行为!
评级机构实际上已成为“具有系统重要性的机构”
如何国际监管评级机构亟需提上议事日程
本次全球性金融危机后的一个教训是:必须强化对金融机构的分类监管,抓大放小,对具有系统重要性金融机构的监管必须更加审慎严格。
但是,各方所讨论的,至今仍仅仅单纯集中在“金融机构”身上,这显然是不够的。而在这一轮危机前后,国际评级机构先是对CDO等有毒资产给出了AAA的具有误导性的评级,导致市场先出现虚假繁荣,为最终出现危机埋下了祸根,随着矛盾端倪暴露后又迅速调降评级至垃圾级,进一步加重了危机!本轮欧洲主权债务危机的“导火索”,也首先由国际评级机构对希腊断壁式大幅跨级下调主权评级所引爆的。不仅如此,在随后欧债的每一波风起云涌中,评级机构均无一例外地是直接推手!
他们的行为“四两拨千斤”,不仅诱发了国际金融市场的剧烈动荡,甚至直接触发了“倾国倾城”之危!这早已清楚显示:在金融市场和金融体系中,评级机构毫无疑问应该是具有系统重要性的!
虽然美国在《多德-弗兰克法案》中已取消了债券和股票发行中的强制评级要求,但国际评级机构至今仍具有强大的影响力则是不争的事实!具有强大的影响力而可以不承担相应的约束,就可能导致行为的轻率!
然而,在当前的G20、IMF和Basel层面对后危机监管改革的讨论中,对国际评级机构的监管仍然是空白!这是一个无法容忍的重大疏漏和缺失!
笔者强烈建议,中国人民银行和中国银监会应联合欧洲国家货币当局,向G20和IMF明确提出制定对国际评级机构监管规则的要求,以促使国际评级机构在评级中采取更为审慎和负责的信息披露行为!
必须强化对金融机构的分类监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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