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6日,记者从有关方面获悉,对于各级党政机关公务用车的数量编制、配备价格以及档次,北京市目前也已有具体标准。其中特别规定,党政机关原则上不配备越野车,确因地理环境或工作性质特殊,可适当配备国产越野车,但需纳入单位车辆编制,实行集中管理,不能作为领导干部的固定用车。(据2011年5月27日《新京报》)
在北京市党政机关公务用车专项治理方案中,值得关注的是,规定要求“党政机关原则上不能配备越野车”。越野车乘座舒适且视野开阔,但其价格高、耗油量大和维护成本多,加大了公务成本。据粗略计算,在城市里,一辆越野车购置、运行、维护的费用,几乎是小轿车的两至三倍。显然这是与节约成本、经济环保的公务用车理念相悖的,北京市对党政机关使用越野车做专项规定,非常有必要。
当然,对于党政机关配备越野车不能搞一刀切,放任自流不行,一律卡死行不通。比如,一些涉农、涉林、涉矿部门,与农村、水利、防汛抢险等工作紧密相关的党政机关、事业单位,或者工作范围的地理环境差,配备越野车也是应该的。但是,这种规定一定要具体详细,必须明确规定到底哪些具体的党政机关可以配备越野车,配备什么品牌的国产越野车,都要一一敲定,不能模棱两可,含含糊糊。否则,简单一句“党政机关原则上不能配备越野车”,显得过于笼统,不便于具体贯彻执行和检查监督,甚至干脆就是走过场。
问题就出在于其中的“原则上”。对于“原则上”这个官方惯用的词语,人们往往会作出这样的解读:总体上是不允许的,但又有“准”的可能性。是否可能,关键就看你私下“做工作”的功夫如何了。
其实,“原则上”常常是游离于原则之外、凌驾于原则之上的。依据惯例和通常做法,对于“党政机关原则上不能配备越野车”的规定,在具体落实中,很容易给那些想钻“不许配越野车”原则空子的人留下缝隙,为那些喜欢打“擦边球”的人提供方便之门,使“不许配越野车”原则变成一种软原则、非原则,成为一些领导干部变相“同意”或“默许”的潜台词,打着原则的旗号,干着违背规则的勾当。为违规配备越野车撕开一道口子,最终使“不许配越野车”原则成为失去“原则”。于是,许多机关就可以找出N个配备越野车的理由,陆巡、路虎、宝马、奥迪Q7、凌志LX470等高级越野车就可以冠冕堂皇的安身于党政机关,专项治理流于形式。
制度的性严肃首先表现在其缜密闭合,无懈可击。如同机械钟表的上每个齿轮一样,有一个做工粗糙或者从中偷懒耍滑,都会影响报时的准确性。制定规章制度时十分严密,穷尽各种情况,把条文定准定细,防止模糊含混,具体执行起来才会很严肃,更加有实效。确保公车专项治理活动卓有实效,相关的规章制度一定细些、细些、再细些。越怕麻烦越麻烦,问题是有些“麻烦”代价太大了,根本支付不起。所以,无论做什么事情,“原则上”要不得。