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扶 绥 公 推 直 选”之 不 足


  

 

“扶 绥 公 推 直 选”之 不 足

 

    相关连接   广西扶绥县公推直选产生了岜盆乡新一届党委领导班子

 

      429日,扶绥县公推直选岜盆乡党委班子成员党员大会顺利闭幕,通过公推直选的方式成功选举产生了新一届岜盆乡党委领导班子,作为全区、全市公推直选乡党委换届选举试点工作取得了圆满成功。这是我们党内民主进程的标志性跨越,我们应该褒扬。然而,这是试点,是要作为榜样的,我们就不得不以更高的标准来要求,现在我就来吹毛求疵一番。

1.公推直选的岜盆乡党委领导班子的成员中,纪委书记仅排在第八位,也就是倒数第二位,以这样的格局,乡纪委怎能担当全乡反腐倡廉的大任?当前腐败现象最重要的趋势就是腐败的落势化,贪官低职化。许多腐败现象的主体可能仅仅是科级干部甚至是普通工作人员,由于这些人员最接近基层,而大批的项目投资和上级拨款最后也都落实到基层,他们是直接的经手人和掌管人,所以更容易滋生腐败。反腐倡廉仍是乡镇级的重要任务。这里的做法也是有违中央有关指示精神的。200969日,中纪委曾专门召开电视电话会议,就加强地方县级纪检监察机关建设作动员部署。此前,中纪委、中组部、中央编办、监察部、财政部等五部委联合下发了《关于加强地方县级纪检监察机关建设的若干意见》和《关于县级纪检监察机关办公办案装备配置标准和实施办法的通知》两个重要文件,分别对县级纪委、监察局的组织建设和设备标准作了规定。据了解,此次颁布的《关于加强地方县级纪检监察机关建设的若干意见》,对于县纪委、监察局的干部配备和机构编制进行了多项重大改革,主要方向是提高纪委的地位。规定在县委常委中,县纪委书记排在资历相同的常委前面。要有大致平衡的力量,才能阻止错误的行为,才有可能制约权力,这是带有规律性的客观规律。  

2.公推直选的岜盆乡党委领导班子的成员中,只有排在第二位的担任乡党委副书记的一人被提名乡长,这在乡人大会议上如何选举?如果在人代会上再推选出一名候选人并当选了怎么办?如果其是党员能成为乡党委副书记吗?如果是非党员那又怎么样?乡党委推荐的候选人落选了又怎样安排?另乡党委推荐的乡人大主任、副乡长、乡人武部长的候选人数和当选人数也是相等的,这是违背选举法的。1986年,全国人大常委会修改的地方组织法规定:“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主任、秘书长,人民政府正职领导人员,人民法院院长 ,人民检察院检察长的候选人数一般应多一人,进行差额选举;如果提名的候选人只有一人,也可以等额选举。”这就是说差额是常态,等额是例外。然而现在二十多年过去了,我们的地方政府落实得怎么样了呢?在我国,必须坚持共产党的领导,但我们共产党人从不拒绝民主。1979年,邓小平在《坚持四项基本原则》的重要讲话中明确提出:没有民主就没有社会主义,就没有社会主义的现代化。 胡锦涛总书记在党的十七大报告中旗帜鲜明地强调:“人民民主是社会主义的生命。”200921日,温家宝总理在伦敦接受英国《金融时报》主编巴伯的专访时说:“我一直认为,公平正义是我们社会主义制度的首要价值。在西方人看来,中国人好像怕民主、怕选举,其实不然。我今年在记者招待会上曾经讲过,只有人民信任你,人民才能让你坐在台上。我们现在实行的是村级的直接选举,乡、县和不设区的市人民代表的直接选举,县以上实行的是间接选举。但是我坚信,群众能管好一个村,就一定能够管好一个乡,一个县,也就能够管好一个省。但要按中国的实际情况,发展具有自己特色的民主方式,循序渐进。”对照邓小平的设想在本世纪中叶实行普选,我们现在一定要在乡镇、在部分县市进行差额选举。现提出改进方法如下:

在乡党委领导班子的成员中,仅担任党内领导职务的,由党内选举。具体说来,在这里,乡党委书记、乡纪委书记、乡党委组织委员、乡党委宣传委员,由乡的全体党员选举。既担任党内领导职务的,又担任政府机关及人大机关领导职务的,那就要既经过党内选举,又经过人大选举。具体的方法是:候选人由党内选举,最后由人大票决,当选者也担任相应的党内职务。以选乡长为例,先在党内公推直选出两名乡长候选人,由人大代表选举,得票多者为乡长,相应地担任乡党委副书记。乡人大主任、副乡长、乡人武部长也用同样的方法选举。这样,既有党内的选举,又有人大的选举,既保证了党的领导,又实行了人民的民主,是一条符合我国国情的民主之路。

其实,这些方法我在我的《县级政府如何选举》中就提出过。《县级政府如何选举》虽说的是县级政府的选举,但下可变通地适用于乡镇级,上可在适当的时候适用于省市级。

打住,在这里就不再说了,“扶绥公推直选”毕竟是跨出了我党民主进程的一大步,我们应该褒扬。

 

                     

                                  
                                                                               
曹许明

  2011.5.29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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