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禁电”犯了“策略”上的错误
盛大林
遍布大街小巷的超标电动自行车再起纷争。据公安部、工信部、工商总局、质检总局近期下发的《关于加强电动自行车管理的通知》显示,“时速不超过20公里、整车质量(重量)不大于40公斤”为电动自行车的及格线,不符合该标准的均为超标车,禁止生产、销售、上路。(据5月30日《新京报》)
在很多城市,电动自行车都是市民最主要的交通工具。由于速度越来越快、体量越来越大加之管理上的混乱(算不算机动车、是否走机动车道等问题一直没有定论),电动自行车引发的交通事故快速增多。因此,整治电动车确实是必要的,问题是怎样整治更为合理、更加有效。
实际上,对电动自行车的整治早就开始了。由于厂家生产和市面销售的电动自行车大都超过了“时速不超过20公里、整车质量不大于40公斤”的国家标准,有关部门早就声称依法禁止超标电动自行车的生产和销售,但实际上并未真正执行。为什么有法不依、有令不行?有关部门执法不坚决固然是一个方面的原因,更主要的还是关于“国标”的争议很大,而且认为“国标”不合理的声音非常强烈,这给执法带来了很大的阻力。
此次四部局的禁令扩大了禁止的范围,即对超标电动自行车的查禁从生产和销售环节延伸到了使用环节即上路。如果说以前的执法面临着两重阻力的话,那么此后更多了一层阻力,那就是使用者的反对,这意味着阻力更大了。以前两道阻力都执行不下去,以后三道阻力能够取得突破吗?相信大多数人都会摇头。
四部局以及政府都应该明白:人们使用的电动自行车都是通过合法渠道从合法的商场里买来的,那些电动自行车也是由合法的厂家生产的,有关部门甚至核发了合格证。既然政府允许(至少是在客观上允许了)超标电动自行车的生产和销售,那么购买者当然可以使用。要知道,购买者是没有能力判断电动自行车是否超标的。虽然超标电动自行车流入市场是不合法的,但购买者并没有什么过错,因此不应该让他们承担后果。由于禁止上路缺乏合理性,执法面临的阻力肯定更大。
“禁电”涉及三个环节:制定标准、生产销售和上路——这是按照自上而下的顺序排列的。要规范电动自行车,也应该“自上而下”着力:首先要制定科学合理的国家标准,这是源头和基础;有了法定的标准,就必须在生产和销售过程中坚决执行;最后才是“末梢”,即到马路上排查。而现实的情况是,标准问题被搁置,生产销售被放任,却又瞄上使用者了,这相当于源头不下闸门、中游不加疏浚、下游硬是堵截——如此反其道而行之,怎么可能成功呢?
诚然,关于电动自行车标准的争议确实很大,但争议再大也不能一直拖延下去。如果12年前制定的标准确实过时了,那么有关部门就必须在争议中找出一个平衡点。有了科学、合理的标准,执法部门再在生产和销售环节提高执行力,问题庶几就可以解决了,可能都用不着上路查处了——机动车不就是这样吗?
由此可见,“禁电”犯了“策略”上的错误。如果现行的“策略”不作调整,“禁电”必将以失败而告终。