面对上市公司中“铁公鸡”,中小股东应对之策。


 根据2010年上市公司年报,相关媒体总结出所谓上市公司中“铁公鸡”还列出出了排行榜,其实所谓“铁公鸡”实际上是指上市公司在自己业绩增长,公司利润增长的同时,利用各种方式寻找借口不分红,使得广大投资者除了在股市中利用“低买高卖”赚取“价差”之外没有其他取得利益的其他方式,这样广大投资者失去“长期投资,价值投资,赚取企业发展红利”的前途。根据广大投资者投资与回报的对比,争取企业“长期发展红利”的正当、合法权益,需要依据法律、法规维护其合法权益的途径,寻找应对策略。

投资者购买上市公司股票,投入资金赚取合理利润,即在企业利润中分取适当部分,是投资获取适当利润回报的投资方式的正当体现,也是使得投资者长期投资、关注企业发展、进行价值投资的动力源泉,也是证券市场发挥“融资”与“投资”两个基本职能的体现。如果投资者通过购买上市公司股票不能获得“分红”,不能让投资者分享上市公司发展成果,那样就会使投资者不会关注企业发展,只会关注证券市场证券价格的变动,只会希望赚取“价差”而不会进行长期价值投资;上市公司的经营管理者对保持上市公司稳定、长期、健康发展的追求,而是进行短期的业绩增长,甚至业绩造假。因此,维护上市公司中小股东获得“分红”的合法权益,是维护上市公司稳定、长期、健康发展的需要,也是维护证券市场长期、稳定、健康发展的需要。

寻找中小股东应对上市公司“铁公鸡”的正确策略,首先需要明确上市公司股东取得公司经营“红利”的法律正当性、合法性;这需要梳理公司依法规制的依据《公司法》的相关规定:

《公司法》第1条规定:为了适应建立现代企业制度的需要,规范公司的组织和行为,保护公司、股东和债权人的合法权益,维护社会经济秩序,促进社会主义市场经济的发展,根据宪法,制定本法。这说明作为公司包括上市公司经营组织的基本法,其规定了“保护公司、股东和债权人合法权益”的总立法要求,是立法、执法的总纲;

《公司法》第4条规定:公司股东作为出资者按投入公司的资本额享有所有者的资产受益、重大决策和选择管理者等权利。本条直接规定了公司股东具有按照其投入公司资本份额所对应的资产受益权、重大决策权与选择管理者权利;这说明上市公司作为公司其中之一,其股东作为所有者,其享有资产收益权即分红的权利是理所应当的;

《公司法》第177条规定了公司税后利润分配的顺序:弥补上年度亏损、缴纳税费、分配利润(分红)、提取法定公积金、法定公益金;其说明进行税后利润分配具有合法性;

《公司法》第79条规定了公司章程中必须规定“公司利润分配方法”;第103条规定了公司股东会享有决定审议公司利润分配方案的权利;

《公司法》第111条规定:股东大会、董事会的决议违反法律、行政法规,侵犯股东合法权益的,股东有权向人民法院提起要求停止该违法行为和侵害行为的诉讼;第228条规定:公司违反本法规定,应当承担民事赔偿责任和缴纳罚款、罚金的,其财产不足以支付时,先承担民事赔偿责任;

因此,依据《公司法》以上规定,上市公司的公司章程中规定了利润分配方法,而公司股东会根据董事会提案通过年度利润分配方案,如股东认为此方案侵犯股东合法权益,股东有权起诉要求停止违法行为和侵权行为的诉讼,并要求公司承担侵权民事赔偿责任。

根据以上论述股东维护合法权益的诉权行使的可能,中小股东应该依法行使诉权,同时依据公司在分配利润中的表现在进行股票购买与增资中用“货币进行投票”,用市场决定上市公司的行为,这样在不断在维权中进行“优胜劣汰”,这样在不断“净化”中发挥证券市场的“融资”与“投资”职能。