简称
1.此法可引为新加坡银行法。
释义
2.在本法中,除非文意另有所指外
“协议”是指无论是正式或非正式的协议,以及是否明示或暗示;
“局长”指根据新加坡金融管理局,新加坡法令(第186)金融管理局制定;
“银行”指任何公司,持有有效牌照根据第7或79;
“在新加坡银行”指
(a)在新加坡注册成立的银行;
(b)在新加坡注册成立的银行外,各分局,内银行办事处位于新加坡的情况;
“新加坡注册成立的银行外”是指银行公司,新加坡以外成立或设立的;
“银行业务”是指对当前或接受存款账户里的钱,支付和收集制定的,或由用户支付的检查,对客户贷款的业务,并包括其他业务的主管当局可对本规定的目的法;
“书”包括任何记录,登记,文件或任何帐户信息和会计记录或其他记录,但编制,记录或存储,无论是在书写,印刷形式或缩微胶片或电子或其他方式处理;
“营业日”指公历日星期六,星期日,公众假期或银行假日除外;
“投资基金”指 -
(一)在新加坡注册成立的银行为例
(i)在第31和33,其资本为根据第10条计算其资本充足率的目的而使用的;
(ii)在该法,其实收资本(不包括库存股份的任何款项代表)和其公布的外汇储备(不包括储备管理局可借书面通知指明)聚合,扣除其他部分已被制成任何损失在银行的帐目出现;或
(二)在新加坡以外的银行合并案,如净总行资金及其他负债,管理局可借书面通知,注明;
“行政长官”,有关的公司,是指任何人以任何名义介绍,谁 -
(一)在直接就业,或支持或通过与该公司的安排行事;及
(二)主要负责管理和公司业务的行为负责;
“公司”是指在法律规定的任何书面的有效时间是与公司有关的任何公司,英国皇家宪章的任何依据或英皇制诰成立任何公司,并成立或登记的任何书面有效的法律根据的任何公司,包括新加坡任何法人团体或非法人团体,不论是否已成立,新加坡以外成立或设立的;
“公司”已在第4(1)同一含义的公司法(第50章);
“信贷”指
(一)由放款,贷款及据此对银行客户能够获得的资金或财政担保的银行给予其他设施的;
(二)由客户代表对其他负债银行承担;
“董事”包括任何人占领了一家公司的董事以任何名义职务的人,包括按照某人的指示或公司的董事们习惯法和交替或替代导演的指示;
“雇员”包括个人或暂时借调从另一个雇主转移;
“行政人员”,有关的公司,是指任何人以任何名义介绍,谁 -
(一)在直接就业,或支持或通过与该公司的安排行事;及
(二)涉及或参与了对日的日常管理基础上的公司的一部分;
“金融控股公司”是指一个公司属于一类的金融机构作为金融控股条法令,新加坡(第186)金融管理局批准的28家企业;
“财政年度”指具有第4(1)公司法(第50章)的涵义相同;
“外国公司”在第4(1)公司法的涵义相同;
“外资银行在新加坡注册成立”是指在新加坡,母行的是新加坡境外注册成立的银行;
“许可证”指的牌照批给或根据第7或79日举行;
“有限责任合伙”已在第2(1)同一含义的有限责任合伙法2005;
“高级人员”,在关系到一个企业,包括
(一)董事,秘书或该公司的雇员;
(二)接收器或任何根据任何文书所载权力而获委任该公司承诺的一部分经理;和
(三)该公司自愿清盘人获委任为清盘;
“父母银行”,有关银行,是指金融机构能够行使的方向和银行的管理产生重大影响或已在银行的控股权;
“家长监督管理局”指
(一)就在新加坡以外,监督管理局负责,公司根据国家或地区的银行或地方注册成立银行的母公司,形成或建立监督银行及其母行,法律,银行,视情况而定;或
(二)关于外商独资银行在新加坡,监管当局已对银行纳入综合监管的权威;
“合作伙伴”和“经理”就有限责任合伙,有2条给予的有限责任合伙企业(1)法2005年他们各自的含义;
“人”包括法团;
“营业地点”,有关银行,包括总机构或者主要办事处,分公司,代理机构,代表处,一个移动的银行分支机构,建立一个有限的时间和任何其他地方仅维持的任何办事处由银行的钱用于配药或帐户或其他银行业务进行验收;
“公布储备”,有关银行,指在储备,已正式审核或经核证为正确的银行核数师银行账户出现;
“合资格附属公司”指公司,是一家在新加坡注册成立的银行附属公司在该银行能符合本法第9(1)的要求;
“处长”已经在第4(1)同一含义的公司法(第50章);
“相关公司”,在关系到一个企业,是指一个公司被认为可能与根据本公司法令(第50章)第6首述的公司;
“储蓄账户负债”,有关银行,意味着在该银行通常需要押金或退出款项的存折文稿的存款总额;
“共享”已在第4(1)公司法的含义相同,并包括在A股的兴趣;
“视线负债”,有关银行,是指在银行是要求偿还的总存款,但不包括储蓄账户负债或任何其他银行在银行的存款;
“附属公司”具有如公司法第5相同的含义;
“大股东”应具有公司法第81涵义相同;
“时间负债”,有关银行,是指在银行偿还,否则这是比对需求的总存款,但不包括储蓄账户负债或任何其他银行在银行的存款; 相对于一家公司,“已发行股份总数”,不包括库存股份;
“库存股”已在第4(1)同一含义的公司法(第50章)。
(2)在不损害任何其他含义的词“破产”可能有,银行不得为本法的目的,被认为是如果任其破产已停止支付在日常业务过程中其债务或无法偿还债务到期。