据新华社电 近日,深圳市有关部门发出通知,从6月6日到12月5日,在主要区域24小时禁止电动自行车上路。网民称深圳此举有悖方便市民出行的目的。(新京报2011年06月13日)
从市民出行便利与否的角度质疑深圳的禁止电动车上路的禁令,固然正确,不过在笔者看来,似乎还没有抓住问题的实质。在笔者看来,深圳“禁电令”的问题在于两个方面:其一、禁止电动车上路,是不是对于车主财产权利的侵犯,如果是,那么这种侵犯的正当性依据在哪里?其二、路权是不是一项个人权利,如果是,该如何界定不同权利人之间的权利冲突。
财产对于财产所有来讲,包括使用价值和交换的价值。对于电动车的车主来说,其取得这项财产的目的恐怕主要还是使用。因此,限制其使用权,无疑是对于财产权利的侵犯。据统计,目前深圳电动自行车的保有量为50万辆,全国拥有1.2亿辆。有网友算了一笔账,一辆电动自行车通常价格在1000元到2000元之间。按深圳50万辆保有量来算,被“禁电令”冻结的资产达到数亿元。
在一个法治的社会里,财产权利属于个人的基本权利。任何对于财产权利的限制或者剥夺,当然需要法律的根据。强调指出的是,这种法律的依据不是指管理机关自身发布的规定,也就是说深圳市发布的禁止电动车上路的文件,不能作为合法性依据。这里的合法依据应该是该文件所依据的效力更高的法律规定。显然,在深圳市的通知里是找不到这种法律依据的。当然,根据当地的具体情况,深圳市有权制定一些地方性规定,但是前提是不能侵犯个人的基本权利,因为基本权利是法律来规定的,任何针对基本权利的限制必须有法律依据;另外还有遵循制定规定的正当立法程序,要建立在广泛民意的基础上,而根据相关报道深圳市的上述通知也没有经过上述程序。
深圳市的“禁电令”的理由是为了整顿交通的秩序,保障交通顺畅。通过限制电动车来腾出空间,保障汽车等大型交通工具的出行,这就涉及到了一个路权的分配问题。笔者认为,出行权、使用公共路面的权利无疑是一项个人的基本权利,如果没有这项权利个人的自由权、工作和生活的权利也就无法实现。但是公共的空间总是有限的,属于稀缺资源。因此这就要求公权力机关合理界定不同交通工具,实质上也是不同利益群体之间的路权分配问题。很遗憾的是,现代中国城市的每一步发展,都很少考虑底层群体的路权利益:徒步出行越来越不可能,低廉的交通工具也越来越被清除出现代交通的网络。这不能是一个值得注意的严重问题。现代政府是全民利益的协调者,而不是少数群体,尤其是权势群体、富裕群体的代表者,因此,政府在制定法规政策,也包括交通法规政策的同时也必须兼顾普通社会公众的利益。
深圳“禁电令”所反映的问题,是一个在各地都存在普遍问题:在制定公共政策的时候如何考虑最小限度的减少对于个人权利的影响;如何均衡考虑不同群体的利益诉求,尤其是普通社会群体的诉求。只有这样,我们的规则制定者才能赢得社会的尊重,规则的效力也才能得到社会的遵从。如果反其道而行之,那么,规则的贯彻也就只能靠执法的强制力来实现了,这显然不利于社会和谐关系的建立和维持。