卫生部应该为谁建立黑名单?


 

昨日,由国务院食品安全办和卫生部共同主办的“科学认识食品添加剂”座谈会,在首都大酒店举行,与会者共同讨论目前食品添加剂的相关新闻热点问题。在会上,卫生部官员毛群安称,要组织更多健康媒体,提供相关的健康知识。同时要要加强传播的监控,对极个别误导公众的媒体记者,卫生部将建立黑名单。(2011-06-13 中国网:卫生部官员称将对误导公众的媒体记者建黑名单)

近年来卫生领域问题不断,在不断曝光的热点事件中,的确存在所谓不良记者制造虚假新闻,误导社会公众问题,就此而言,笔者承认卫生部毛官员的说法绝非空穴来风。不过,其所谓“对极个别误导公众的媒体记者”建立黑名单的做法,笔者认为于法无据,并不妥当。

卫生部是国家卫生行政管理部门,对于卫生领域出现的问题,负有监督管理职责。因此,在屡屡曝光的卫生热点事件中,卫生部及其下属各级卫生行政管理机关自身也是舆论监督的对象。换言之,当媒体针对卫生领域的问题进行报道批评时,媒体和卫生行政管理部门之间是监督者与被监督者之间的关系,因此,即便出现所谓不良记者的“误导性”报道,卫生行政管理部门也无权针对不良记者采取惩罚性措施。其所能采取的方式只能是以下两种:其一向社会公布事实真相,消除错误报道带来的影响;其二对于恶意报道的不良记者通过司法措施予以惩治,即向相关司法机关举报,由司法机关依法进行处置。除此之外,卫生行政管理部门无权采取所谓的自力救济,单方对于行使监督权利的媒体(哪怕是滥用或者错误的使用监督权利)采取制裁措施,因为被监督者无权就涉及自己的问题进行裁判,这是不言自明的法治规则。

卫生部门无权,当然也不应该针对记者,哪怕是其所称的不良记者,建立黑名单。绝不意味着卫生部门不能建立黑名单。笔者认为,卫生部门作为卫生领域的管理者、监督者,应该针对医疗卫生服务者、食品药品生产者严格管理监督的力度,对于屡出问题的行为不端者建立黑名单,进行跟踪监督。笔者相信,只要卫生部门妥善行使权力,自然可以赢得社会的公信,如此一来,即便有所谓不良媒体或者记者想要制造事端兴风作浪,也无法煽动大风,兴起大浪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