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国征收律师网代理全国首例房屋征收诉讼案


全国房屋征收决定诉讼第一案(全国首例房屋征收诉讼案)河北邢台立案受阻
—————河北邢台购物中心南旧城区片白全忠等19被征收人行政诉讼权被无情剥夺!
 

 

2011121日《国有土地上房屋征收与补偿条例》实施以后,因为该条例尚无具体操作规范,各地县级以上政府对房屋征收操作正在讨论期。以致于各地并没有立即出现房屋征收决定。

河北省邢台市桥西区人民政府在2011314日作出邢西政决字(2011)第1号《邢台市桥西区人民政府关于购物中心南旧城区片房屋征收决定》。该决定可谓全国首例房屋征收决定。

在该征收范围内,白全忠等19名被征收人慕名选择《中国房屋征收律师网维权团队》十力律师事务所殷清利律师代理征收决定行政诉讼一案。

2011年530白全忠等19名被征收人作为原告向邢台市中级人民法院提起撤销房屋征收决定之行政诉讼,当日白全忠等19人通过邮政快递回执方式保全立案证据。

随后白全忠等被征收人多次去邢台市中级人民法院反映以上案件立案问题,但因法院管理问题无法联系该院行政审判庭刘建朋代理庭长。

无奈,白全忠等被征收人通过社会关系找到刘建朋庭长的办公电话及手机号。在多次向刘建朋庭长说到以上案件立案问题时。刘建朋庭长只是告诉被征收人案件应向桥西区人民法院起诉。在被征收人及代理人向刘建朋庭长说明《最高人民法院关于行政案件管辖若干问题的规定》  第一条:“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属于行政诉讼法第十四条第(三)项规定的应当由中级人民法院管辖的第一审行政案件:   (一)被告为县级以上人民政府的案件,但以县级人民政府名义办理不动产物权登记的案件可以除外;” 的规定后,刘建朋庭长因多名被征收人打电话让其出具书面通知,其很是生气,不要被征收人打电话烦他。经过白全忠等人的同意,特将刘建朋电话公布于众,望关注此案的人士可在工作时间询问此案情况。(办公电话:0319-2236153,手机号:15612931908

    针对邢台市中级人民法院超过法定期限仍不给任何答复的情况,白全忠等19名被征收人表示会采取向上一级人民法院提起诉讼等所有合法方式以达到诉讼立案的请求。

 

附中国房屋征收律师网维权团队电话:1380310915113231014899

 

附房屋征收决定行政诉讼案起诉状:

2011531交邢台中院,共3

行政起诉状

 

原告:白全忠,男,汉族,19631028日生,住桥西区新苗街一面楼71单元3号。征收范围房屋两处(桥西区文体街10号—23302;桥西区文体街10号—23502)。

原告:苗保国,男,汉族,1964828日生,住桥西区文体街家属院31单元201号。征收范围房屋一处(桥西区文体街3号—123)。

原告:毛北,男,汉族,1958121日生,住桥西区文体街16号文体家属院51单元201号。征收范围房屋一处(桥西区文体街5号—123)。

原告:刘建忠,男,汉族,1962411日生,住桥西区新苗街文体生活区5楼西单元2号。征收范围房屋一处(桥西区文体街5号—212)。

原告:李文华,男,汉族,19661112日生,住桥西区文体街16号文体家属院91单元103号。征收范围房屋一处(桥西区文体街9号—114)。

原告:李新,女,汉族,1950913日生,住桥东区新华南路126号地委家属院平房1号。征收范围房屋一处(桥西区文体街4号—213 )。

原告:潘兰风,女,汉族,1937816日生,住桥西区文体街市直生活区10号楼西单元2号。征收范围房屋一处(桥西区文体街10号—212)。

原告:张秀英,女,汉族,1942111日生,住桥西区新苗街房管局家属院4号楼1单元8号。征收范围房屋一处(桥西区文体街4号—138)。

原告:高建平,女,汉族,19541010日生,住桥西区文体街16号文体家属院9号楼1单元201号。征收范围房屋一处(桥西区文体街9号—125)。

原告:魏延华,女,汉族,1938812日生,住桥西区文体街16号文体家属院92单元101号。征收范围房屋一处(桥西区文体街9号—211.2)。

原告:王利敏,男,汉族,195997日生,住桥西区文体街16号文体家属院81单元3号。征收范围房屋一处(桥西区文体街8号—123)。

原告:马爱英,女,汉族,1965226日生,住桥西区文体居4西1号。征收范围房屋一处(桥西区文体街4号—211)。电话:15832951811

原告:黄明友,男,回族,195215日生,住桥西区文体街生活区6楼东4号。征收范围房屋一处(桥西区文体街6号—125)。

原告:张朝霞,女,汉族,1964718日生,住桥西区文体街16号文体家属院71单元201号。征收范围房屋一处(桥西区文体街7号—123)。

原告:王国纬,男,汉族,196465日生,住桥西区文体街16号文体家属院101单元101号。征收范围房屋一处(桥西区文体街16号—111)。

原告:王力军,男,汉族,196447日生,住桥西区中兴路商业局家属院1号楼3单元7号。征收范围房屋一处(登记在父亲王英名下,王英去世,分割得到桥西区文体街8号—112房屋)。

原告:李小改,女,汉族,192771日生,住桥西区中兴路文体街5号文体家属院2号楼1单元1号。征收范围房屋一处(桥西区文体街5号—211)。

原告:杨白杨,男,汉族,195293日生,住桥西区文体街16号楼文体家属院71单元101号。征收范围房屋一处(桥西区文体街7号—111)。

原告:徐玉霞,女,汉族,1968102日生,住桥西区曹演庄村33号。征收范围房屋两处(一处自己名下,桥西区文体街7号—139;另一处登记在耿玲素名下,已经办理转让公证书,未过户,桥西区文体街5号—138)。

被告:邢台市桥西区人民政府

地址:邢台市中兴西大街61

法定代表人:刘银亮,该区区长

诉讼请求:

1﹑请求贵院依法撤销被告违法作出的邢西政决字(2011)第1号《邢台市桥西区人民政府关于购物中心南旧城区片房屋征收决定》;

2﹑案件受理费等全部由被告承担。

事实理由:

以上原告在购物中心南分别有房屋一处(徐玉霞、白全忠两处除外),有房屋所有权证等手续证实。在得知被告所做的房屋征收决定后,经过原告多方查询及了解,以上征收决定存在诸多违法之处。具体事由如下:

一、原告所居房屋并非危房,另外该地段的基础设施也很完备,原告在此居住非常安逸,并非被告征收决定所述恶劣情况。在这种前提下,被告征收决定并非符合公共利益的需要,所以被告征收决定违法。

二、在该征收决定中,被告说明提供产权调换房屋在秀兰.水榭翰城,该产权调换楼盘的开发商为河北秀兰房地产集团。这也说明购物中心南旧城区应也系开发商实际开发的,进一步来说,本次征收决定实质上是商业目的,根本不符合公共征收的需要。

在该征收决定中,被告在产权调换安置方案中载明:“10、由房地产开发公司与被拆迁户签订房屋置换协议”,已经将该项目系开发商商业开发的性质昭然若揭。

三、在该征收决定中,被告承认在该房屋征收决定之前已经按房屋拆迁实施,这样依据《征收与补偿条例》的规定,该项目的实施应仍按拆迁实施,也就是说被告在作出征收决定便是违法。

在该征收决定中前半部分被告载明:“区政府报请市政府同意,将此区片改造列入我区区2010年度计划,通过广泛征求民众意见,经过科学论证,制定拆迁补偿方案,并报区政府常务会议讨论通过。根据法定评估机构,对所涉的房屋进行了评估,已经有126户签订拆迁补偿安置协议……”,根据以上内容,确定对于本项目在征收决定之前已经存在拆迁。依此该片区还应按拆迁实施,不能做出新的征收决定。

附《国有土地上房屋征收与补偿条例》第三十五条:“本条例自公布之日起施行。2001613日国务院公布的《城市房屋拆迁管理条例》同时废止。本条例施行前已依法取得房屋拆迁许可证的项目,继续沿用原有的规定办理,但政府不得责成有关部门强制拆迁。”

四、假设被告依据旧城区改建需要进行征收,应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城乡规划法》的规定来组织实施,对此原告目前并未了解到该项目相关规划手续。最起码被告目前没有就该项目由市政府城乡规划部门核发的建设用地规划许可证等手续向原告告知。

五、假设被告依据旧城区改建需要进行征收,被告并未就该建设项目的核准及备案手续向原告告知。

六、被告在做出征收决定中援引的行政法规条款严重错误。被告在征收决定中所述依据《国有土地上房屋征收与补偿条例》第八条第五款根本不存在,依原告分析应为该条例第八条第(五)项。

七、被告并未就其征收决定是否符合四规划、一计划进行载明。

附《国有土地上房屋征收与补偿条例》第九条第一款规定:“依照本条例第八条规定,确需征收房屋的各项建设活动,应当符合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规划、土地利用总体规划、城乡规划和专项规划。保障性安居工程建设、旧城区改建,应当纳入市、县级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年度计划。
    
八、被告并未就征收补偿安置方案征求原告意见,被告也未说明如何进行论证。

附《国有土地上房屋征收与补偿条例》第十条第二款规定:“市、县级人民政府应当组织有关部门对征收补偿方案进行论证并予以公布,征求公众意见。征求意见期限不得少于30日。”

九、被告在征收决定时仍剩余37户且有本案半数以上不同意的前提下,被告没有召开听证会修正征收补偿方案显然违法。

在征收决定中,被告承认此片区总163户,在拆迁时期已签订拆迁补偿安置协议126户,这样仍37名被拆迁人成为被征收人。目前原告的数量就占被征收人半数以上,属于多数被征收人对征收补偿安置有异议。

附《国有土地上房屋征收与补偿条例》第十一条第二款规定:“因旧城区改建需要征收房屋,多数被征收人认为征收补偿方案不符合本条例规定的,市、县级人民政府应当组织由被征收人和公众代表参加的听证会,并根据听证会情况修改方案。”
    
十、被告在征收决定中并未载明其采取社会稳定风险评估的情况。

附《国有土地上房屋征收与补偿条例》第十二条第一款规定:“市、县级人民政府作出房屋征收决定前,应当按照有关规定进行社会稳定风险评估;房屋征收决定涉及被征收人数量较多的,应当经政府常务会议讨论决定。”

十一、假设本案的项目确实系旧城改建项目,势必在原范围基础上进行改建,就势必会已经存在该处改建房屋的规划、楼层、户型等确定问题,在本案中为何在产权调换时没有原地回迁的举措,这样被告在异地回迁安置严重违法。另外对于本改建项目的合法性,原告保留用其他法律救济方式继续维权。

附《国有土地上房屋征收与补偿条例》第二十一条第三款规定:“因旧城区改建征收个人住宅,被征收人选择在改建地段进行房屋产权调换的,作出房屋征收决定的市、县级人民政府应当提供改建地段或者就近地段的房屋。”

十二、由于至今原告未掌握到被告做出房屋征收决定前的手续是否合法、齐备的相关证据,所以其他理由原告会待立案及详细阅卷后予以补充。
   
综上,被告所作的房屋征收决定严重违法,为了保护原告等被征收人之合法权益,特向贵院提起行政诉讼,望判如所请。

附原告身份证、房产证、房屋征收决定等其他证据    页。

此致

邢台市中级人民法院

 

具状人:

2011531

 

在2011年1月21日《国有土地上房屋征收与补偿条例》实施以后,因为该条例尚无具体操作规范,各地县级以上政府对房屋征收操作正在讨论期。以致于各地并没有立即出现房屋征收决定。
河北省邢台市桥西区人民政府在2011年3月14日作出邢西政决字(2011)第1号《邢台市桥西区人民政府关于购物中心南旧城区片房屋征收决定》。该决定可谓全国首例房屋征收决定。
在该征收范围内,白全忠等19名被征收人慕名选择《中国房屋征收律师网维权团队》十力律师事务所殷清利律师代理征收决定行政诉讼一案。
2011年5月30日白全忠等19名被征收人作为原告向邢台市中级人民法院提起撤销房屋征收决定之行政诉讼,当日白全忠等19人通过邮政快递回执方式保全立案证据。
随后白全忠等被征收人多次去邢台市中级人民法院反映以上案件立案问题,但因法院管理问题无法联系该院行政审判庭刘建朋代理庭长。
无奈,白全忠等被征收人通过社会关系找到刘建朋庭长的办公电话及手机号。在多次向刘建朋庭长说到以上案件立案问题时。刘建朋庭长只是告诉被征收人案件应向桥西区人民法院起诉。在被征收人及代理人向刘建朋庭长说明《最高人民法院关于行政案件管辖若干问题的规定》 第一条:“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属于行政诉讼法第十四条第(三)项规定的应当由中级人民法院管辖的第一审行政案件:  (一)被告为县级以上人民政府的案件,但以县级人民政府名义办理不动产物权登记的案件可以除外;” 的规定后,刘建朋庭长因多名被征收人打电话让其出具书面通知,其很是生气,不要被征收人打电话烦他。经过白全忠等人的同意,特将刘建朋电话公布于众,望关注此案的人士可在工作时间询问此案情况。(办公电话:0319-2236153,手机号:15612931908)
    针对邢台市中级人民法院超过法定期限仍不给任何答复的情况,白全忠等19名被征收人表示会采取向上一级人民法院提起诉讼等所有合法方式以达到诉讼立案的请求。
 
附中国房屋征收律师网维权团队电话:13803109151,13231014899。
 
附房屋征收决定行政诉讼案起诉状:
2011年5月31日交邢台中院,共3页
行政起诉状
 
原告:白全忠,男,汉族,1963年10月28日生,住桥西区新苗街一面楼7楼1单元3号。征收范围房屋两处(桥西区文体街10号—2—3—302;桥西区文体街10号—2—3—502)。
原告:苗保国,男,汉族,1964年8月28日生,住桥西区文体街家属院3楼1单元201号。征收范围房屋一处(桥西区文体街3号—1—2—3)。
原告:毛北,男,汉族,1958年1月21日生,住桥西区文体街16号文体家属院5楼1单元201号。征收范围房屋一处(桥西区文体街5号—1—2—3)。
原告:刘建忠,男,汉族,1962年4月11日生,住桥西区新苗街文体生活区5楼西单元2号。征收范围房屋一处(桥西区文体街5号—2—1—2)。
原告:李文华,男,汉族,1966年11月12日生,住桥西区文体街16号文体家属院9楼1单元103号。征收范围房屋一处(桥西区文体街9号—1—1—4)。
原告:李新,女,汉族,1950年9月13日生,住桥东区新华南路126号地委家属院平房1号。征收范围房屋一处(桥西区文体街4号—2—1—3 )。
原告:潘兰风,女,汉族,1937年8月16日生,住桥西区文体街市直生活区10号楼西单元2号。征收范围房屋一处(桥西区文体街10号—2—1—2)。
原告:张秀英,女,汉族,1942年11月1日生,住桥西区新苗街房管局家属院4号楼1单元8号。征收范围房屋一处(桥西区文体街4号—1—3—8)。
原告:高建平,女,汉族,1954年10月10日生,住桥西区文体街16号文体家属院9号楼1单元201号。征收范围房屋一处(桥西区文体街9号—1—2—5)。
原告:魏延华,女,汉族,1938年8月12日生,住桥西区文体街16号文体家属院9楼2单元101号。征收范围房屋一处(桥西区文体街9号—2—1—1.2)。
原告:王利敏,男,汉族,1959年9月7日生,住桥西区文体街16号文体家属院8楼1单元3号。征收范围房屋一处(桥西区文体街8号—1—2—3)。
原告:马爱英,女,汉族,1965年2月26日生,住桥西区文体居4西1号。征收范围房屋一处(桥西区文体街4号—2—1—1)。电话:15832951811。
原告:黄明友,男,回族,1952年1月5日生,住桥西区文体街生活区6楼东4号。征收范围房屋一处(桥西区文体街6号—1—2—5)。
原告:张朝霞,女,汉族,1964年7月18日生,住桥西区文体街16号文体家属院7楼1单元201号。征收范围房屋一处(桥西区文体街7号—1—2—3)。
原告:王国纬,男,汉族,1964年6月5日生,住桥西区文体街16号文体家属院10楼1单元101号。征收范围房屋一处(桥西区文体街16号—1—1—1)。
原告:王力军,男,汉族,1964年4月7日生,住桥西区中兴路商业局家属院1号楼3单元7号。征收范围房屋一处(登记在父亲王英名下,王英去世,分割得到桥西区文体街8号—1—1—2房屋)。
原告:李小改,女,汉族,1927年7月1日生,住桥西区中兴路文体街5号文体家属院2号楼1单元1号。征收范围房屋一处(桥西区文体街5号—2—1—1)。
原告:杨白杨,男,汉族,1952年9月3日生,住桥西区文体街16号楼文体家属院7楼1单元101号。征收范围房屋一处(桥西区文体街7号—1—1—1)。
原告:徐玉霞,女,汉族,1968年10月2日生,住桥西区曹演庄村3付3号。征收范围房屋两处(一处自己名下,桥西区文体街7号—1—3—9;另一处登记在耿玲素名下,已经办理转让公证书,未过户,桥西区文体街5号—1—3—8)。
被告:邢台市桥西区人民政府
地址:邢台市中兴西大街61号
法定代表人:刘银亮,该区区长
诉讼请求:
1请求贵院依法撤销被告违法作出的邢西政决字(2011)第1号《邢台市桥西区人民政府关于购物中心南旧城区片房屋征收决定》;
2案件受理费等全部由被告承担。
事实理由:
以上原告在购物中心南分别有房屋一处(徐玉霞、白全忠两处除外),有房屋所有权证等手续证实。在得知被告所做的房屋征收决定后,经过原告多方查询及了解,以上征收决定存在诸多违法之处。具体事由如下:
一、原告所居房屋并非危房,另外该地段的基础设施也很完备,原告在此居住非常安逸,并非被告征收决定所述恶劣情况。在这种前提下,被告征收决定并非符合公共利益的需要,所以被告征收决定违法。
二、在该征收决定中,被告说明提供产权调换房屋在秀兰.水榭翰城,该产权调换楼盘的开发商为河北秀兰房地产集团。这也说明购物中心南旧城区应也系开发商实际开发的,进一步来说,本次征收决定实质上是商业目的,根本不符合公共征收的需要。
在该征收决定中,被告在产权调换安置方案中载明:“10、由房地产开发公司与被拆迁户签订房屋置换协议”,已经将该项目系开发商商业开发的性质昭然若揭。
三、在该征收决定中,被告承认在该房屋征收决定之前已经按房屋拆迁实施,这样依据《征收与补偿条例》的规定,该项目的实施应仍按拆迁实施,也就是说被告在作出征收决定便是违法。
在该征收决定中前半部分被告载明:“区政府报请市政府同意,将此区片改造列入我区区2010年度计划,通过广泛征求民众意见,经过科学论证,制定拆迁补偿方案,并报区政府常务会议讨论通过。根据法定评估机构,对所涉的房屋进行了评估,已经有126户签订拆迁补偿安置协议……”,根据以上内容,确定对于本项目在征收决定之前已经存在拆迁。依此该片区还应按拆迁实施,不能做出新的征收决定。
附《国有土地上房屋征收与补偿条例》第三十五条:“本条例自公布之日起施行。2001年6月13日国务院公布的《城市房屋拆迁管理条例》同时废止。本条例施行前已依法取得房屋拆迁许可证的项目,继续沿用原有的规定办理,但政府不得责成有关部门强制拆迁。”
四、假设被告依据旧城区改建需要进行征收,应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城乡规划法》的规定来组织实施,对此原告目前并未了解到该项目相关规划手续。最起码被告目前没有就该项目由市政府城乡规划部门核发的建设用地规划许可证等手续向原告告知。
五、假设被告依据旧城区改建需要进行征收,被告并未就该建设项目的核准及备案手续向原告告知。
六、被告在做出征收决定中援引的行政法规条款严重错误。被告在征收决定中所述依据《国有土地上房屋征收与补偿条例》第八条第五款根本不存在,依原告分析应为该条例第八条第(五)项。
七、被告并未就其征收决定是否符合四规划、一计划进行载明。
附《国有土地上房屋征收与补偿条例》第九条第一款规定:“依照本条例第八条规定,确需征收房屋的各项建设活动,应当符合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规划、土地利用总体规划、城乡规划和专项规划。保障性安居工程建设、旧城区改建,应当纳入市、县级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年度计划。
    八、被告并未就征收补偿安置方案征求原告意见,被告也未说明如何进行论证。
附《国有土地上房屋征收与补偿条例》第十条第二款规定:“市、县级人民政府应当组织有关部门对征收补偿方案进行论证并予以公布,征求公众意见。征求意见期限不得少于30日。”
九、被告在征收决定时仍剩余37户且有本案半数以上不同意的前提下,被告没有召开听证会修正征收补偿方案显然违法。
在征收决定中,被告承认此片区总163户,在拆迁时期已签订拆迁补偿安置协议126户,这样仍37名被拆迁人成为被征收人。目前原告的数量就占被征收人半数以上,属于多数被征收人对征收补偿安置有异议。
附《国有土地上房屋征收与补偿条例》第十一条第二款规定:“因旧城区改建需要征收房屋,多数被征收人认为征收补偿方案不符合本条例规定的,市、县级人民政府应当组织由被征收人和公众代表参加的听证会,并根据听证会情况修改方案。”
    十、被告在征收决定中并未载明其采取社会稳定风险评估的情况。
附《国有土地上房屋征收与补偿条例》第十二条第一款规定:“市、县级人民政府作出房屋征收决定前,应当按照有关规定进行社会稳定风险评估;房屋征收决定涉及被征收人数量较多的,应当经政府常务会议讨论决定。”
十一、假设本案的项目确实系旧城改建项目,势必在原范围基础上进行改建,就势必会已经存在该处改建房屋的规划、楼层、户型等确定问题,在本案中为何在产权调换时没有原地回迁的举措,这样被告在异地回迁安置严重违法。另外对于本改建项目的合法性,原告保留用其他法律救济方式继续维权。
附《国有土地上房屋征收与补偿条例》第二十一条第三款规定:“因旧城区改建征收个人住宅,被征收人选择在改建地段进行房屋产权调换的,作出房屋征收决定的市、县级人民政府应当提供改建地段或者就近地段的房屋。”
十二、于至今原告未掌握到被告做出房屋征收决定前的手续是否合法、齐备的相关证据,所以其他理由原告会待立案及详细阅卷后予以补充。
   
综上,被告所作的房屋征收决定严重违法,为了保护原告等被征收人之合法权益,特向贵院提起行政诉讼,望判如所请。
附原告身份证、房产证、房屋征收决定等其他证据    页。
此致
邢台市中级人民法院
 
具状人:
2011年5月31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