赛药家鑫案的云南李昌奎案倍受世人关注,然云南高院副院长田成有接受《新快报》采访时却表示“不能以公众狂欢方式判李昌奎死刑”,意在坚持死缓判决。同时,田成有还表示“这个案子10年后肯定是一个标杆、一个典型”。
一些部门或个人,热衷于树立标杆、树立典型。树立良好典型,可以为大家起到引导、示范的作用,而反面典型,则为世人所不齿。
一些部门或个人,热衷于树立标杆、树立典型。树立良好典型,可以为大家起到引导、示范的作用,而反面典型,则为世人所不齿。
法律与公众对某一事件的认识有时一致,有时却有出入。当两者对事件的认识一致时,法院的判决很容易得到公众的拥护,例如对罪大恶极的杀人犯,法律与公众对于死刑的认识就是高度地一致。当两者不一致时,这种不一致分三种情况,第一种是法律超前,即法律超前确定罪刑,当法律规定情形发生时,就可适合法律,但是公众还未认识到该种形为已违法;第二种情况是法律滞后,即随着经济社会的发展,原有法律已不再适合,但是法律还未修改,对于违法行为,应该依法判决,但是法律也要及时修订;第三种情况是现行法律符合经济社会发展需要,但是法律与公众认识不同,对于这样的情况,依法判决就好,但是法院要做好解释工作。所以,对于法院或法官来说,依法判案就好,想着树立标杆、树立典型,往往就歪曲了法律的本意,做出错误的判决。
奸杀少女摔死幼童,人们普遍认为其性质恶劣于药家鑫。药家鑫被判死刑,并得到最高法的核准,云南省高院凭什么将一审的死刑判决在未改变一审调查内容的情况之下,将其改为死缓,难道就是为了10年之后树立一个标杆、一个典型,这哪能服众?
“不能以公众狂欢方式判李昌奎死刑”,前半句是正确的,即“不能以公众狂欢方式判案”是正确的,有时公众认识有偏差,有时公众认识虽没有偏差,但犯法行为并未给社会带来任何危害,法院为了维护法律的严肃性,也必须要依法判案。但是将“不能以公众狂欢方式判案”具体运用到李昌奎案件之中,明显不妥当,李昌奎作案手段恶劣于药家鑫,杀人也比药家鑫多,药家鑫被执行死刑了,李昌奎却免死,怎么能服人?难道法律会因地域不同而有别吗?
对于李昌奎较轻的判罚,引起了死者家属的不满,他们已向云南省高院提出申诉,云南省人民检察院也向云南省高院提出检察建议,认为对李昌奎的量刑偏轻,应当予以再审,云南省高院院长认为,该案有必要另行组成合议庭予以再审。
一起原告方不服,网友不认同,检察院抗诉,法院院长认为需要再审的案件,难道能成为一个标杆、一个典型?