业绩变脸仅仅处罚保代远远不够


        最近几家业绩大幅变脸的上市公司颇吸引市场的“眼球”。一家是浩宁达,其2010年主营业务利润同比下降幅度高达44.02%,今年一季度显示,该公司的主营业务利润同比下降幅度高达262.14%。一家是九安医疗,2010年主营利润同比亏损幅度达到了47.08%,今年一季度主营利润同比亏损幅度更是达到了87.1%。另一家即为科冕木业,上市第一年主营利润下滑幅度达到了57.66%,该公司发布的一季报数据显示,主营利润再次同比下滑了46.51%。

        今年既是新股次新股的“破发年”,更是一个业绩快速“变脸年”。有统计数据显示,截至6月2日,在今年挂牌的144家公司中,竟然有116家新股出现破发,幅度高达八成之多。另一方面,新股次新股业绩亦出现大面积“变脸”现象。

        上市前无论是发行人还是保荐机构都在大肆吹捧发行人的行业地位、竞争能力以及成长性等,以求发行时能够卖个好价钱,但上市后,这些靠吹捧挂牌的公司便原形毕露。在招股说明书中所描绘的高成长性不见了,取而代之的是业绩的大幅倒退。

        如果说新股次新股中,业绩出现变脸的只有个别上市公司的话,那还在“正常”的范围内,但大面积变脸的出现,显然是不正常的。那么,个中只有一种可能,这些公司在上市前,为了骗取审核部门的通过,IPO申请材料中存在包装粉饰的嫌疑。本质上,这是一种欺诈上市的行为。

        不仅如此,因为被包装粉饰过,这些公司在新股发行时还获得了不应有的高估值,也造成了市场资源的更大浪费。另外,因为高价发行,在发行人与保荐机构窃取了更多市场利益的同时,也放大一二级市场投资者的风险,进而放大了整个市场的风险。

        上述三家公司中,科冕木业堪称业绩变脸“明星”。净利润同比下降居然达到57.66%,与其当初招股说明书所吹嘘的美好前景也形成了鲜明的对比,更是对其投资者的当头一棒。从走势上看,受其业绩的影响,该公司股价呈现出随波逐流的态势。

        《证券发行上市保荐业务管理办法》第七十二条规定,“公开发行证券上市当年营业利润比上年下滑50%以上”的,中国证监会可根据情节轻重,自确认之日起3个月到12个月内不受理相关保荐代表人具体负责的推荐;情节特别严重的,撤销相关人员的保荐代表人资格。显然,57.66%的下降幅度,其情节当然是特别严重,那么,监管部门就应该祭起监管的大棒,对相关保代实施处罚。

        如果仅仅只是对保代进行处罚,而相关保荐机构不承担任何责任的话,无疑是有失公平的。保代因为没有认真履行职责受到相应的处罚固然是咎由自取,但作为保荐机构,同样应该承担责任。

        笔者以为,在这一问题上,对保荐机构的处罚同样应该跟上。如规定新股利润出现下降50%的,无论是发生在主板、中小板还是创业板,都应该责令相关的保荐机构暂停保荐业务一年时间。如此,才能真正达到规范保荐机构与保代的目的。

        目前的新股发行,保荐机构只荐不保、重发行轻督导的现象非常严重。新股业绩大幅变脸后,保荐机构几乎毫发无损,承销费用照收,明显不符合利益平衡的原则。保荐机构的利益倒是有了保障,但投资者的利益该谁来保障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