反制管理:中国式管理境界(43)


  又叫“制度资源管理”或“制度先行管理”。为了防止某种经济事态如企业亏损、经济危机、社会腐败现象的突然产生,或者说为了避免、防止一些社会丑陋、腐败现象的不断产生而创立的管理门类。

  在企业经济社会发展的过程中,经常发生包括企业亏损、经济危机、社会危机在内的一些具有危机性质的现象的突然发生,事后发现,之所以会发生上述现象,其实与我们事先没能把与之相关的制度制定、颁布出来,管理好,缺乏对资本、经济、社会现象的反制措施、反制程序有必然的联系。那么,能否事先就设计、制定、颁布具有反制作用与意义的管理制度、程序呢(不一定非是法律,可以是“红头文件”或《条例》)?当然,因为我们已经发现,包括亏损、危机在内的一切经济社会活动,均是在制度资源的制约下,即成也制度,败也制度也。

  首先我要说,企业亏损、金融危机、社会腐败其实是名称不同而意思相近的范畴,既有区别又有联系。在一般情况下,如能防止其一,其他两方面也能防止。这是因为,无论是经济危机还是社会危机,一般都是通过企业亏损而引起的资金断裂等方式表现出来的。

  其次我要说,无论企业亏损、经济危机还是社会腐败,其之所以会产生,均是由于事先没能把企业资源、经济资源、社会资源等事物管理好造成的,就像我们事先没能把食品管理好一样。从表面上看,食品的腐败好像是由食品自身的问题造成的,其实不然,统统与食品所处的环境有必然联系。当然,这也不是说食品腐败与食品本身的品质一点联系都没有,而是说没有必然联系——是细菌在作怪。

  与什么有联系?当然与食品所处的环境、与对食品的管理程序有联系了。诚然,单凭一己之力我们改变不了环境,但是,我们却能够通过改变程序把食品管理好,以达到防止食品腐败的目的。通过怎样的程序能够达到反亏损、反危机、反腐败的目的?当然得通过与传统意义上的管理程序相反的程序了。为何不采取一般的管理程序而非要采取管理的反制程序?因为用一般的管理已经解决不了问题,而只有采取“反制程序”才能解决。

  而这个程序不是别的,正是对“社会制度资源”所进行“管理程序”——传统管理的对象无疑都是资本、经济、发展而不是对资源所进行的管理。诚然,它比传统管理程序的层次要高得多,可以说它已经有了少许的《危机疫苗》的性质与意义了。既然如此,为什么不干脆就把它称为《亏损疫苗》或《危机疫苗》或《腐败疫苗》?岂不更有价值?这是因为,所有的《疫苗》均是具体的和有所指的,而“反制管理程序”则是非具体的和有所指的,因为它是一种在制定上述《疫苗》的过程需要依据的更“广义的程序”。

  比如,《次债疫苗》就是一种专门针对“次债危机”而设计、制定、生产,但它绝对解决不了一切形式与意义上的企业亏损、经济危机、社会腐败;但是,如果我们事先就能够把“反制管理”实行起来,那么情况就不同了,因为“反制管理”不是别的,正是一种在设计、制定、生产上述各种《疫苗》的过程中都必须得事先遵循的“反制程序”——通过资源管理来制约资本过度增值、经济过度增长、社会过度发展的一种程序。

  什么样的东西具有上述抑制力?毫无疑问,只有各种经济社会制度的事先制定、颁布、实行。

  研究发现,我们的企业、我们的经济体、我们的社会之所以会出现这样或那样的问题并最终导致各种危机的产生,究其原因,与我们的“制度鸡蛋”事先就有“缝隙”不无联系,结果让“苍蝇”们或“细菌”们有了可乘之机。关于这一点,可以说是毫无疑问的。请问,制度是一种什么东西?当然是一种社会资源了。也正由于如此,我才在一些文章中说,“当目标确定后,制度决定一切”。反之,有什么样的制度缺陷就有什么样的企业亏损,就有什么样的经济危机,就有说明样的社会腐败,而与这个经济体的广大干部职工、人民群众虽然不能说连一点联系都没有,但肯定没有必然联系。相反,制度如果不完善、健全,还有坑害广大干部、职工的危害。

  土地还是这片土地,人民还是这些人民,连“领导核心”都没有变,在计划经济制度下我们为什么不能把经济搞上去而在市场经济制度下就能把经济搞上去?土地还是这片土地,人民还是这些人民,连“两党执政”都没有变,美国经济为什么过去搞得那么好而现在就不成了?可以肯定,统统是由于“制度决定”。如此当然也就说明,“制度”是一种需要“与时俱进”的东西,是一种需要与国际国内的经济社会发展状态“相联系”的东西。

  如此当然也就亦说明了,一种制度如果不能“与时俱进”,如果不能与环境、实际“相联系”或“相结合”的话,那就肯定会出问题。不为别的,就因为存在着一个“微观经济体”是否能够与“宏观经济体”,“宏观经济体”是否能够与比它更大的“超宏观经济体”,与“大自然”相联系、相结合的问题,而又主要表现在能否与时俱进上。

  环境、时间、地点、实际等都发生了变化,制度不能与之相结合、相适应成吗?回答当然是否定的。为此,为了把我们的企业、经济体、社会体管理好,作为制度设计、制定者、颁布者,显然没有比事先就能够把与之相关的制度制定、颁布出来更重要的事情了。

  请问,我们的制度为什么就不能提前设计、制定、颁布而只有等人死了或者说发生了这样或那样的问题以后才制定、颁布?不仅如此,由于制度滞后,也给不仁之人,不法分子们留下了可乘之机。

  怎么办?显然没有比事先把“制度资源管理”实行起来更好。制度资源管理有以下性质与步骤:

  第一,国家、地方、企业需要首先成立经济社会自然资源管理部,简称为资源部(不仅管土地资源)——对我们所拥有的各种自然、经济、社会资源彻底地进行一次盘点、分类、登记,做到“家底清楚”。再不能搞“骑着毛驴看账本——走着瞧”的勾当了。可以肯定,到目前为止,我们国家还没有一个具有这种职能、功能的管理部门、机构,也就不要说具有这样的一种管理机制、方法、程序的法规了(可考虑将土地资源部转型)。

  第二,它是一个就像财政部、企业财务部门的一种机构,当然是是需要“核算”的部门了——对各种资源核算一般采取“倒退”的方法(反制管理的核算依据)——已知资源+新发现的资源-已开发和利用的资源-已经被毁坏的资源。也只有这样,作为管理者,我们才能够做到“心中有数”。在“新发现的资源”中,绝不只包括自然资源,而又主要指社会资源、文化资源、制度资源、科技资源的发现与开发上,因为这些社会资源对自然资源具有“放大”作用。节约的性质。

  第三,制度先行——通过资源实现对资本、经济、社会的管理。由于“苍蝇不叮有缝的鸡蛋”,所以,在我们干某一件事情之前,先制定、颁布与之相关的经济社会制度便自然而然地具有了“反制”的作用与意义。这是因为,资源不是别的,是包括资本增值与可持续增值、经济增长与可持续增长、社会发展与可持续发展“母体”。不妨设想,如果我们能够通过“资本之母”、“经济之母”、“发展之母”控制住了经济社会的发展与可持续发展而不是过快的发展,那还不具有反制亏损、危机、腐败的性质与意义吗?

  第四,人民监督——由于制度要么“保护人民的利益”,要么“祸害人民利益”,所以人民最具有监督的权力与义务——好的制度具有保护、挽救其人民的属性,坏的制度亦有祸害、腐蚀其人民的作用——所以,如果能够做到“人民”,那也就自然而然地具有了、起到了“保护人民”而不是“祸害人民”的性质与作用。一个离开了“人民监督”的制度,就是说下大天来,也不能说是一个好的制度!为此,我建议全国人大,能够及时、适时地起草、颁布《制度先行管理法》和《人民监督法》。当然,上述《法》也适用于微观企业的制度资源管理。

  如果有上述法律或法规问世,真不知我们的国家、企业将会避免、减少多少《不该发生的故事》呀!