应以法律手段阻止国有资产被“贱卖”


王旭东

沈阳一笔18亿元国有不良资产债权拍卖仅得1800万元,购买人随后仅靠其中一笔债权,就不仅收回1800万元的投入,还另赚800万元。有质疑者称,此次国有资产的处置、拍卖等环节,存在内定买家、黑恶势力介入等可能,一名债权担保人随后向法院提起诉讼。(728《中国青年报》)

 

  国有资产贱卖与流失早就不是“新闻”,据专家估计,20世纪90年代后半期,国有资产每年损失量达5000亿至6000亿,约占当年GDP6.6%8.6%

 

  国有资产为何频频遭遇贱卖?国有资产损失或潜在损失为何成为家常便饭?其成因也有基本结论。就拿最容易造成流失的国企改制来说,有关人士分析指出,国企改制存在着“体制不健全”、“监督制约不到位”、“权力的私欲化”三大漏洞。国企改制是现代企业的发展方向,大势所趋。但是在推进现代企业制度的建程中,与其相配套的法律法规尚未及时制定,各种体制机制上的弊端尚无破解之策,于是,在利益的诱惑下,占有欲必然膨胀,国有资产就很容易成为“唐僧肉”。其他形式的流失也基本类似。

 

  阻止国有资产流失,首先要拎紧“法律闸阀”。有效有力的监管,离不开相关法律法规的健全。历经十五载,跨越三届全国人大的《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国有资产法》于20081028高票通过,200951日起施行。很多学者看好,该法的施行标志着保护国有资产步入法治化轨道。施行之后,国有资产流失问题并未戛然而止,极有可能“冲走”法律威严与尊严。

 

  “徒法不足以自行”。惟有激活法律,让法律在案件中生效,在惩罚违法犯罪中“亮剑”,才能发挥出法律的惩戒力与威慑力。针对沈阳这一笔18亿元国有不良资产债权拍卖行为,有债权担保人向法院提起诉讼,这应该是相关法律的“激活剂”。起诉就要走司法程序,至少可以保证“程序公正”,并有望实现“实体公正”。程序公正与实体公正的辩证关系告诉我们,程序正义是为实现实体公正的目标的子目标,实现实体公正是通过制定法律制度,规定实体公正的维护机关的工作程序,以程序公正最终促进实现实体公正。公众拭目以待,关注的不仅仅是这场官司,更是法律能否被激活、司法公正能否真正实现。