奸一杀二(含3岁娃)判死缓,仅仅是法官昏聩?


奸一杀二(含3岁娃)判死缓,仅仅是法官昏聩?

今天《中国网》一篇题为《男子奸杀少女摔死男童因自首悔罪免死遭质疑》的文章,披露了一个中国司法史上极为荒唐的案例。原来,2009年5月16日,云南省巧家县19岁少女王家飞被村民李昌奎掐晕后强奸,事后李昌奎用锄头残忍地敲打王家飞,并将王家飞年仅三岁的弟弟倒提摔死在铁门门方,随后将该姐弟二人用绳子把脖子勒紧。经鉴定,该姐弟俩均系颅内损伤伴机械性窒息死亡。

对于这个既强奸少女,又杀人,连3岁幼儿都不放过,且作案手段极为残忍的凶手,把“穷凶极恶”、“丧尽天良”、“厚颜无耻”、“卑鄙下流”这些词汇用在他身上,毫无疑问是准确无误的。从网友对该案的评论看,李昌奎令人发指的残暴行径,已经引起天人共怒,近乎众口一词,不杀不足以平民愤。而从网上披露的“家属及村民抗议终审判决的联名申请”看,当地百姓也一定和广大网民有着同样的价值取向,那就是“李昌奎应该死,而且必须死”。

2010年7月15日,云南省昭通市中级人民法院以强奸罪、故意杀人罪,数罪并罚判处李昌奎死刑,剥夺政治权利终身。认定的理由是:李昌奎犯罪手段特别凶残、情节特别恶劣、后果特别严重,其罪行极其严重,社会危害极大,应依法严惩。虽李昌奎有自首情节,但不足以对其从轻处罚,犯故意杀人罪判处李昌奎死刑,剥夺政治权利终身,犯强奸罪,判处有期徒刑五年。决定执行死刑,剥夺政治权利终身。

可令人不解的是,这样一个案情并不复杂的案件,云南省高院却久拖不决,在一审判决快8个月之后才做出终审判决。更令人难以置信的,云南省高级人民法院认为李昌奎在犯案后到公安机关投案自首,并如实供述犯罪事实,其具有自首情节,认罪、悔罪态度好、积极赔偿受害人家属经济损失。以故意杀人罪、强奸罪判处李昌奎判处死刑,缓期二年执行的终审判决。

不难看出,云南省高院将一审判处死刑的李昌奎改判为死缓,主要依据就是“有自首情节”,完全否决了一审认定的“虽李昌奎有自首情节,但不足以对其从轻处罚。”而按照受害人家属的说法,李昌奎只是在公安机关严密布控追击,穷途末路,寸步难行,实无逃生可能的情况下才被迫投案自首的。而按照

至于云南省高院认定“积极赔偿受害人家属经济损失”的理由,已经被事实驳得体无完肤,明显是睁着眼睛说瞎话。

笔者以为,李昌奎作案手段及其凶残,明显比药家鑫还要残忍百倍,属于真正的十恶不赦,法官即使毫无法律常识,但在已有一审判决结果的情况之下,只要还有那么一点点正义感,还有那么一点点道德良心,也该判处李昌奎极刑。而云南省高院仅凭“被迫自首”及杜撰出来的“积极赔偿受害人家属经济损失”,就将李昌奎这个罪不容诛的恶魔,从“鬼门关”拉了回来,我想如果不是法官昏聩,就一定是李昌奎“上面有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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男子奸杀少女摔死男童 因自首悔罪免死遭质疑