三网融合5个悬而未决的问题


  从1月13日国务院常务会议,到随后的国发5号文《三网融合总体方案》,到6月6日通过的《三网融合试点方案》,再到6月30日确定的第一批试点名单,三网融合相关政策及进程日益明朗。然而,关于三网融合试点的下一步推进,仍有一些悬而未决的问题亟待明确或解决。当然,由于总体方案及试点方案均为保密文件仅内部下发,或许其中已有定论就不得而知了。

  问题1:试点地区的试点企业是谁?

  试点地区广电、电信双向进入,广电运营主体比较明确,主要就是当地有线运营商;而电信运营商有中国电信、中国联通、中国移动三大巨头,各试点中分别由哪家主导,是一个值得继续关注的问题。

  据说,《三网融合试点方案》中除了试点地区的申报之外,还有试点企业的申报。其中规定,在每个试点地区,IPTV传输业务原则上由一家电信企业经营,手机电视分发业务由符合条件的电信企业或电信广电合资企业经营;基于有线电视网络的互联网接入业务和国内IP电话业务原则上由一家有线电视网络公司或电信广电合资企业经营。

  值得注意的是,其中两项业务的运营企业中加上了“或电信广电合资企业”,这为电信与广电的深度合作留下了遐想的空间。估计手机电视分发业务不太需要双方合资经营,三大电信运营商自己都能搞定,而基于有线网的互联网接入和国内IP电话业务,作为缺少固网的中国移动而言,与广电的有线网在战略上的互补性比较强。

  问题2:试点地区将试什么业务?

  按照试点方案的说法,对于电信运营商而言,试点所试的业务主要是“IPTV传输业务”和“手机电视分发业务”。对于广电运营商而言,主要业务是“基于有线电视网络的互联网接入业务和国内IP电话业务”。

  IPTV业务将主要是中国电信和中国联通的事情,从两家运营商的固网南北划江而治格局来看,中国联通仅有北京、哈尔滨、大连、青岛四地,其余8个试点地区都是中国电信的地盘。结合试点地区申报条件的“有线电视网络用户和电信宽带接入用户达到一定规模”来看,是否意味着谁的地盘谁做主?而IPTV传输业务是“原则上”由一家电信企业经营,有“原则上”就隐含了有灵活处理的“原则外”,那么,是否会有某个试点电信、联通同台竞技IPTV的可能?如果考虑试点去试各种不同的模式的话,选择一两个地区试验一下两家电信运营商竞争IPTV的市场反应,倒是一个有意思的事情。

  中国移动在山西敷设了14万多公里的光缆,比当地固网运营商联通的光缆还要多一倍多,并开展了IPTV业务,但除此之外中国移动基本上没有多少固网用户,是否意味着中国移动在试点地区只有“手机电视分发业务”?但在三大电信运营商都拿到全业务牌照、都上了3G之后,三家都可以开展“手机电视分发业务”了。而且,此业务由“符合条件的电信企业或电信广电合资企业经营”,不像IPTV那样规定“原则上一家”,是否意味着三大电信运营商在试点均有可能开展手机电视分发业务?此外,手机电视业务在技术上可以实现一地开通全国都能收看,也能做到仅限本地收看,不像IPTV那样都是本地专网。

  由此来看,中国移动如果希望更深入地参与到三网融合中来,或许的选择就是与广电成立合资企业,经营互联网接入与国内IP电话业务。

  问题3:互联网业务牌照未全面开放?

  《三网融合试点方案》的正式文本无从得知,但从各家媒体的报道来看,明确了广电可基于有线网开展互联网接入业务、互联网数据传送增值业务,但对之前热议的IDC及国际互联网出口是否向广电开放却只字未提。难道互联网相关的业务牌照并未全面开放?这有点令人费解。

  目前的《电信管理条例》规定,互联网及其它公共数据传送业务属基础电信业务,互联网接入服务和互联网信息服务属增值电信业务。但从全球来看,互联网服务大都独立于电信网和有线网,澳大利亚、新加坡等国甚至规定属于广播电视业务。

  美国联邦通信法规定:互联网服务属于信息服务业务,不属于电信业务。1996年电信改革法修订的联邦通信法第254节第3条第一款规定,基本电信业务不包括互联网接入业务。欧洲大多数国家的法律也规定:互联网服务属于信息服务业务,而不属于电信业务。澳大利亚法律将互联网服务规定为广播电视业务。该国1999年广播法修正案第一条将广播法的名称修订为《广播与网上业务法》,在“广播服务”一词后增加“以及互联网服务”。法律适用范围扩大到互联网。新加坡法律也将互联网服务归为广播电视业务。该国广播委员会依据《新加坡广播委员会法》第18条所授予的权力,制定《互联网运营准则》,该准则自1997年11月1日起生效。该法第1条第(2)款规定:“所有按照1996年新加坡广播委员会的《互联网登记规定》获得许可证的ICP和ISP经营者均应遵守该运营准则。依据《新加坡广播委员会法》,新加坡广播委员会有权对违反该运营准则者加强制裁,包括罚款。”

  因此根据国际惯例,开放互联网服务是一个绝对政策,如果仅开放了互联网接入及数据传送业务,而不给广电IDC及国际出口牌照的话,有违国际惯例和互联网的开放性特点。由于互联网划入了电信增值业务,三网融合实际上只是两网融合。三网融合作为一个新政出台,应该纠正原来的不合理规定。

  比如,在IDC业务方面,很早都对民营企业都开放了,如果不对广电开放的话就显得太奇怪了。对互联网接入业务略有了解的人都非常清楚,端口流量费的网间结算是一块巨大的成本,而网内建设IDC将大大缩减流量费。开放接入牌照而不给IDC权利,广电很容易被电信卡住脖子。

  希望试点方案中对此已有明确,希望我们只是不知情而杞人忧天。

  问题4:非试点地区的IPTV政策

  对于试点地区,当地原则上有一家电信企业可开展IPTV业务,并取得信息网络音频视频节目服务经营许可证等相关牌照。这一点已非常明确,但对于非试点地区的IPTV管理政策似乎还不明确。

  对于非试点地区有两种情况,一种是原来当地电信企业尚未开展IPTV业务,第二种是已开展。预计对于目前尚未开展IPTV的非试点地区,应该不允许启动;而对于已开展的,又分为经当地广电部门批准和未经批准的两种,对于此前已经批准的,是否即便非试点也可继续发展用户?或者不再继续发展但继续为已有用户提供IPTV服务?未经批准的地区,是否应停止继续发展IPTV用户?

  目前的业务形态来看,IPTV是三网融合中电信企业最主要的业务。

  如果非试点地区与试点地区在IPTV业务管理方面差别不大的话,是否是试点就变得没什么意义了。

  上述问题目前似乎尚不清晰,其实涉及到IPTV原有的管理政策与三网融合试点方案新政之间的衔接、过渡问题,应该予以明确。

  问题5:关于手机电视的疑惑

  在6月6日出台的三网融合试点方案中,提出IP电视和手机电视集成播控权归属广电部门管理,以保障信息安全。

  6月22日,华数集团在北京宣布,其承建的手机电视集成播控平台已通过国家广电总局验收,成为全国首家可以正式商用的手机电视集成播控平台。该平台呼号为“华夏手机电视”,可承载百家手机电视内容服务机构,并可实现与运营商平台的无缝接入。目前已与300多家内容提供商和30多家电视台建立合作。

  很显然,这里的手机电视业务并非中广传播运营的CMMB广播式手机电视业务,而是2.5G/3G移动通讯网上的流媒体手机视频业务。

  在此,关于手机电视业务有几点疑惑:

  1、流媒体手机视频业务自2005年正式发牌,早已有上海文广、南方传媒(本地)、央视、央广、国广、北京电视台(本地)六家广电单位以及视讯中国、人民网、新华网三家非广电单位陆续获取牌照,并在移动通讯网络上建设了手机视频管理平台开展商用服务。华数的这个播控平台与之前的那几家有什么不同?之前的牌照方在此次三网融合的城市里能扮演什么角色(仅北京一地就集中了多张牌照)?在第一批的十二个城市里没有手机电视牌照的城市又将如何开展手机电视业务?

  2、现在的手机早已今非昔比,移动互联网也早已不再局限于移动梦网的围墙花园(WalledGarden)了。别说iPhone及Android操作系统等高端的智能手机了,即使是一款市价不足千元的中低端功能性手机(FeaturePhone)也可以随意在FreeWAP的海洋里畅游,要是下载一个UC浏览器还可以自由的驰骋标准的互联网,包括看那些只有网络视频牌照的视频网站内容。之前颁发的众多网络视频牌照,实际上通过移动互联网可以直接通达手机,这些网络视频牌照与早先的手机电视牌照、今年2月颁发的3G手机视听牌照、三网融合的手机电视集成播控平台又有何差异?

  目前对互联网电视的监管政策是只允许对接有牌照的内容门户,以此保证内容安全性,而手机变得越来越像电脑,可以直接对接完全开放的互联网。不知道前前后后的相关管理规定是否会做进一步的明确或调整?

  此外,互联网电视好像目前并未纳入三网融合的框架之内,但实际上与三网融合的相关性很强。随着互联网接入带宽的快速升级,互联网电视与IPTV以及有线数字互动电视在业务形态上将日益趋同,而各自的盈利模式及目前的管理规定都有所不同。未来,或许面临从内容到传输乃至终端的整个产业链洗牌与重组?