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物权法规定的“物权”的含义是什么?
答:物权法第二条第三款规定:“本法所称物权,是指权利人依法对特定的物享有直接支配和排他的权利,包括所有权、用益物权和担保物权。”
2、公民可以在物权法之外自行创新的物权类型吗?
答:物权法第五条规定了物权法定原则,其含义一般是指,能设立哪种的物权,只能由法律规定,当事人之间不能自行创立。因此,公民在物权法之外不能自行创设新的物权类型。
3、当事人申请不动产登记时,应当提供哪些材料?
答:物权法第十一条规定:“当事人申请登记,应当根据不同登记事项提供权属证明和不动产界址、面积等必要材料。”
4、不动产登记机构在办理登记时是否可以要求对不动产进行评估?
答:物权法第十三条规定:“登记机构不得有下列行为:(一)要求对不动产进行评估;(二)以年检等名义进行重复登记;(三)超出登记职责范围的其他行为。”
据此,不动产登记部门不得要求对不动产进行评估。
5、不动产物权的设立、变更、转让和消灭,依法应当登记的,自何时开始发生法律效力?
答:物权法第十四条规定:“不动产物权的设立、变更、转让和消灭,依照法律规定应当登记的,自记载于不动产登记簿时发生效力。”
6、什么是预告登记?预告登记有什么样的效力?
答:物权法第二十条规定:“当事人签订买卖房屋或者其他不动产物权的协议,为保障将来实现物权,按照约定可以向登记机构申请预告登记。预告登记后,未经预告登记的权利人同意,处分该不动产的,不发生物权效力。”“预告登记后,债权消灭或者自能够进行不动产登记之日起三个月内未申请登记的,预告登记失效。”
7、动产物权设立和转让前,该动产被第三人依法占有的,可以什么样的方式向权利人进行交付?
答:物权法第二十六条规定:“动产物权设立和转让前,第三人依法占有该动产的,负有交付义务的人可以通过转让请求第三人返还原物的权利代替交付。”
本条规定的内容也被称为“指示交付”,也属于物权法第二十三条中所称的“法律另有规定的除外”的项目。在本条规定的情况下,交付义务人不是实际交付动产,而是以转让向第三人请求返还原物的权利来代替。
8、权利人在其物权受到侵害时,可以通过哪些程序来解决纠纷?
答:物权法第三十二条规定:“物权受到侵害的,权利人可以通过和解、调解、仲裁、诉讼等途径解决。”
9、利害关系人因为物权的归属与具体内容发生争议时,可以行使何种权利?
答:物权法第三十三条规定:“因物权的归属、内容发生争议的,利害关系人可以请求确认权利。”
10、不动产或动产被无权占有的,权利人可以行使何种权利?
答:物权法第三十四条规定:“无权占有不动产或者动产的,权利人可以请求返还原物。”
民法通则第一百一十七条也规定,侵占国家的、集体的财产或者他人财产的,应当返还财产,不能返还财产的,应当折价赔偿。
11、所有权包括哪些具体的权能?
答:物权法第三十九条规定:“所有权人对自己的不动产或者动产,依法享有占有、使用、收益和处分的权利。”
民法通则第七十一条也作了类似的规定:“财产所有权是指所有人依法对自己的财产享有占有、使用、收益和处分的权利。
12、物权法对私人财产保护作了怎样的规定?
答:物权法第六十六条规定:“私人的合法财产受法律保护,禁止任何单位和个人侵占、哄抢、破坏。”
对此,宪法第十三条已经作了类似的规定。根据该条规定,公民的合法的私有财产不受侵犯。国家依照法律规定保护公民的私有财产权和继承权。根据民法通则的规定,侵害他人财产的应当承担民事责任。
13、什么是建筑物区分所有权?
答:物权法第七十条规定:“业主对建筑物内的住宅、经营性用房等专有部门享有所有权,对专业部分以外的共有部分享有共有和共同管理的权利。”
14、业主对建筑物专有的部分享有哪些基本的权利、负有哪些基本的义务?
答:物权法第七十一条规定:“业主对其建筑物专有部分享有占有、使用、收益和处分的权利。业主行使权利不得危及建筑物的安全,不得损害其他业主的合法权益。”
15、业主转让建筑物内的住宅、经营性用房的,是否可以保留其对建筑物共有部分的权利?
答:物权法第七十二条第二款规定:“业主转让建筑物内的住宅、经营性用房,其对共有部分享有的共有和共同管理的权利一并转让。”
16、建筑区划内哪些部分属于业主共有?
答:物权法第七十三条规定:“建筑区划内的道路,属于业主共有,但属于城镇公共道路的除外。建筑区划内的绿地,属于业主共有,但属于城镇公共绿地或者明示属于个人的除外。建筑区划内的其他公共场所、公用设施和物业服务用房,属于业主共有。”
另外,根据本法第七十四条第二款的规定,占用业主共有的道路或者其他场地用于停放汽车的车位,属于业主共有。
17、建筑区划内的车位与车库归谁所有、如何利用?
答:物权法第七十四条规定:“建筑区划内,规划用于停放汽车的车位、车库应当首先满足业主的需要。”“建筑区划内,规划用于停放汽车的车位、车库的归属,由当事人通过出售、附赠或者出租等方式约定。”“占有业主共有的道路或者其他场地用于停放汽车的车位,属于业主共有。”
18不动产权利人是否有权阻止相邻不动产权利人因为通行的必要而经过其土地?
答:物权法第八十七条规定:“不动产权利人对相邻权利人因通行等必须利用其土地的,应当提供必要的便利。”
19、占有人的返还原物请求权应在什么时间内行使?
答:物权法第二百四十五条第二款规定:“占有人返还原物的请求权,自侵占发生之日起一年内未行使的,该请求权消灭。”
20、物权法从什么时候开始施行?
答:物权法第二百四十七条规定:“本法自2007年10月1日起施行。”
物权法基本法律常识问答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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