婚姻法解释(三)来了,女人还得为房而嫁吗
谢得三
曾经,高企的房价、物欲横流的社会,使得许多女性的择偶条件之一便是男方属于有房族。无房不结婚,绝不裸婚。
然,时至今日,女性的择偶条件也得改一改了,不能让婚姻为房所困,因房绑架了婚姻。原因何在?只因《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若干问题的解释(三)》,以下简称婚姻法解释(三)于2011年8月13日正式施行了。
现实生活中,女性所嫁的有房族的男人,该男人所拥有的房产,无非是以下几种情形:一是在你们双方结婚前,男方就购买了该房产,且支付了全部的房产款项并取得了完全产权;二是在结婚前男方以其个人名义与房地产公司签订了房产买卖合同,以个人财产支付首付款并在银行贷款,且房产登记在首付款支付方(即男方)名下,需在婚后继续偿还银行贷款(即一方婚前按揭贷款买房,婚后继续偿还贷款情形);三是你们结婚后,男方父母出资买的房,但该房产的产权登记在男方名下。
无论上面那种情形,根据婚姻法解释(三)的相关规定,女方即使嫁给了一个有房的男人,在无婚前财产约定或夫妻财产约定的情况下,女方都无法拥有该房的产权,最多也就是无租金的一段时间的居住权,一旦夫妻感情破裂、离婚,女方就得净户出身。详细论之,第一种情形下的房产,属于男方的婚前财产,即男方的个人财产,它不因你们婚姻关系的缔结而自动转化为夫妻共同财产。所以,你嫁给了有这样房子的男人,在你们夫妻间无特别财产约定的情况下,你无法拥有该房的产权,实际就是一段或长或短的免费居住使用权而已,一旦离婚,你拎包走人就是。第二种情形是男方婚前贷款买房、婚后用夫妻共同财产还贷,但产权登记在首付款支付方即男方名下,离婚时,该房产归属由你们夫妻决定,当协商不成时,法院就判决给了首付款支付方即产权登记方,因你不是产权登记方,房产自然与你无缘。当然,就婚后共同还贷支付的款项及其相对应财产增值部分,你可以得到公平合理的补偿。第三种情形你们结婚后,男方的父母出资给你们买了一套房,但该房产的产权只登记在男方名下,产权证上没有你的名字。这意味着男方的父母只是将该该房赠与给了他们的儿子,并没同时赠与给你,也就是人们所说的公婆买房,儿媳没份。那么,这房跟你也没有关系,它只是你老公的个人财产。一旦离婚,你也只有拎包走人。
当然,你也完全可以跟你的老公商量,或是签订婚前财产协议/夫妻财产约定来重新确认财产的归属,或干脆到房管局在房产证加上你的名字,以保证你对房子的产权。
一直以来,女人认为有房婚姻就有安全感,为房而嫁。但婚姻法解释(三)却给女人们敲响了警钟:安全感也罢、幸福感也罢,婚姻并不能给我们带来一切,凡事都得靠自己。我们的革命老前辈早就教导我们:靠天、靠地、不如靠自己!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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