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位伟人曾说:历史总有惊人的相似。太平洋证券似乎在无意间应验了这句名言,与它当年以特殊上市方式给市场带来的震撼相似,其首个保荐项目骆驼股份的上市也同样给市场带来了巨大的震撼。这家6月2日才在沪交所挂牌上市的公司,在5月12日,其旗下的三家公司就被湖北省环保厅勒令停产或限期整改。于是公众纷纷指责其刻意隐瞒这一重大事项,涉嫌虚假陈述、欺诈上市。面对质疑,骆驼股份于6月23日发布了一份提示性公告,声称“经初步核查,报道情况与事实不符”。并于次日发布了《骆驼集团股份有限公司关于媒体报道的澄清公告》,称公司“于2011年6月16日收到谷城县环境保护局《关于落实县政府加强铅蓄电池及再生铅行业污染整治工作会议精神的督办通知》”。“在首次公开发行股票的发行期间,公司及下属子公司未收到任何环保部门关于要求公司停产整治的通知,公司生产经营情况正常,不存在因环保缘由而停产的情形”等。意在说明公司不知道环保部门做出的决定,不存在刻意隐瞒之情形。同日保荐机构太平洋证券也发布了《太平洋证券股份有限公司关于骆驼集团股份有限公司相关事项之专项核查报告》,认定“发行期间,上市公司未收到任何环保部门关于要求其停产的通知”。“上市后,上市公司按照要求履行了信息披露义务”。 6月30日,公司又针对“相关媒体报道了公司董事长承认上市前知情被停产;公司未公告湖北远大华中高新电源有限公司被勒令停产一事”,发布了第二份澄清公告。其核心意思仍然是6月16日才接到环保部门的通知,不存在刻意隐瞒之情形。
不论是公司的澄清公告还是太平洋证券的核查报告,其目的都是力证骆驼股份和中介机构不存在虚假陈述、欺诈上市之行为。果真如此?
一、公文履行一个多月,骆驼股份已知情
为了清楚的说明骆驼股份的上市究竟是合规还是违法,不妨回顾一下事件的整个过程:
骆驼股份于2011年4月13日通过发审委的审核。
5月12日,湖北省环保厅下发《关于查处襄阳市部分铅酸蓄电池企业环境违法问题的监察通知》(鄂环办[2011]129号)。涉及骆驼股份及其下属两家公司。责令骆驼股份停产整治,限期完善环保与应急设施,搬迁卫生防护距离内的居民或企业。责令湖北骆驼海峡新型蓄电池有限公司停产整治,限期完善环保与应急设施,搬迁卫生防护距离内的居民或企业,未经环保部门验收不得恢复生产;责令骆驼集团襄樊蓄电池有限公司企业限期整改。
2011 年 5 月 16 日,襄阳市环保局收到了湖北省环保厅的鄂环办[2011]129 号通知,2011 年 5 月 18 日襄阳市环保局向谷城县环保局转发了鄂环办[2011]129 号通知。
2011 年 5 月 22 日,谷城县环保局收到襄阳市环保局转发的鄂环办[2011]129 号通知。
6月1日,骆驼股份公告了其《招股说明书》,6月2日,骆驼股份在上交所挂牌上市。
6 月 16 日,谷城县环保局向骆驼股份下发了《关于落实县政府加强铅蓄电池及再生铅行业污染整治工作会议精神的督办通知》。
6月2日上市,6月16日收到环保部门的文件,可谓是打了一个精妙的时间差。
面对公众的质疑,骆驼股份以“公司及下属子公司未收到任何环保部门关于要求公司停产整治的通知”进行辩解。但是,没有接到环保部门的通知,并不表明骆驼股份不知悉环保部门做出的决定。根据相关报道,5曰28日,骆驼股份所在地的襄阳市发行量最大的报纸《襄阳晚报》日在正文头版刊发了《省环保厅查处我市13家铅酸蓄电池企业骆蓄、金洋在列》的文章。而骆驼股份的董事长在接受媒体采访时也表示在5月份就知悉停产整治一事。对于董事长的这一说法骆驼股份专就此事发布的第二份澄清公告未予否认,表明尽管骆驼股份及其下属公司未接到环保部门的正式通知,但却已知道环保部门做出的相关决定。
二、骆驼股份故意隐瞒重大事项、属于虚假陈述
证监会发布的《关于加强对通过发审会的拟发行证券的公司会后事项监管的通知》第二条明确规定:拟发行公司在发审会后至招股说明书或招股意向书刊登日之前发生重大事项的,应于该事项发生后2个工作日内向中国证监会书面说明并对招股说明书或招股意向书作出修改或进行补充披露,主承销商及相关专业中介机构应对重大事项发表专业意见。
《上市公司信息披露管理办法》第十四条也做了类似的规定。
骆驼股份被环保部门勒令停产或限期整治的时间恰好发生在其过会后至发行结束前。而停产或限期整治是十分严厉的行政处罚和行政措施,不但会影响公司股票的发行上市,也会对投资者做出投资决策产生重大影响,是典型的重大事项。依据上述规定,骆驼股份应当向证监会做出书面说明并对招股说明书作出修改或进行补充披露。但是,骆驼股份在知道环保部门已经做出相应决定后,既不履行核实义务,也不向证监会进行说明以及进行补充披露,是一种故意隐瞒重大事项的行为,属于虚假陈述。
三、保荐机构“荐”而不“保“
证监会发布的《关于加强对通过发审会的拟发行证券的公司会后事项监管的通知》第一条明确规定:对通过发审会的拟发行公司,在获准上市前,主承销商和相关专业中介机构仍应遵循勤勉尽责、诚实信用的原则,继续认真履行尽职调查义务,对拟发行公司是否发生重大事项给予持续、必要的关注。
太平洋证券作为骆驼股份发行上市的保荐机构,对于所保荐的公司被勒令停产和限期整治居然浑然不知,显然没有做到“勤勉尽责“。
保荐机构重要的职责就是尽职调查。按照证监会颁布的《证券发行上市保荐业务管理办法》、《保荐人尽职调查准则》、《发行证券的公司信息披露内容与格式准则第27号——发行保荐书和发行保荐工作报告》、《关于保荐项目尽职调查情况问核程序的审核指引》等规定,尽职调查要求保荐人对拟推荐公开发行证券的公司进行全面调查,充分了解发行人的经营情况及其面临的风险和问题。实际上是要求保荐人尽其可能的查清与发行上市有关的所有问题。太平洋证券显然没有做到这一点。首先,在5月28日,有关媒体对骆驼股份被责令停产和整治作了报道。作为保荐人,应当尽力搜集并密切关注与保荐项目有关的信息,并作出相应的职业判断。然而对于媒体的报道,太平洋证券却无动于衷,其调查显然没有做到“尽职”。其次,太平洋证券只要认真执行证监会的上述规定,就不会不知道环保部门做出的决定。尽管环保部门做出的决定是在发行期间,但是公司上市时,保荐人还要出具上市保荐书,按照要求保荐人及律师还要再做尽职调查。按照证监会对尽职调查的要求,对于涉及环保问题,保荐机构要亲自走访环保部门。因此,只要保荐机构这样做了,就不会对环保部门的决定浑然不知了。
因此,太平洋证券作为保荐人没有做到“恪守业务规则和行业规范,诚实守信,勤勉尽责,尽职推荐发行人证券发行上市”,而其制作的上市保荐书等法律文件,遗漏了这一重大的事项,构成虚假陈述。
然而,太平洋证券仅仅是因为未能“勤勉尽责”等过失原因才酿成如此大错?无论太平洋证券如何辩解,实难消除公众的疑问。公众反应之所以如此强烈,正是怀疑骆驼股份的“成功上市“,是恶意串通的结果。因为谷城县环保局向骆驼股份下发的通知在时间上如此恰到好处,不能不使人心生疑问。正是这样一个”美妙的时间差“,使骆驼股份避免了像苏州恒久、立立电子一样的命运,制造出木已成舟、皆大欢喜这一结局。然而,过失也好,故意也罢,骆驼股份终究难逃欺诈上市这一“定性“,相关机构和个人亦难逃法律的制裁。
骆驼股份:欺诈上市又一经典案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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