为督促药监部门尽快处理其两年前的一起举报,今年6月23日,家住上海的高敬德专程来到杭州市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局江干分局。然而让高敬德没想到的是,具体负责此事的工作人员却打电话喊来了售假者,并起草了一份《协商意见》。
这份协商意见不禁让我们对其中的隐情妄加猜测。究竟是何种因素促使食品药品监管部门做出此举呢?举报人高敬德所举报事宜涉及保健品,该领域始终未出台专门的实施条例;保健品应如何审批和监管,始终缺乏明确界定;加之保健品监管中,卫生部门和药品管理部门之间的分工也始终混淆,这些因素都使得保健品的实际监管存有诸多障碍。这或者也成为江干分局长达两年间未给高静德任何回复和处理的重要原因之一。
即便只是长久不作为,也可造成行政监管不力的局面。然而,药监局却更进一步,主动担当起“和解者”的角色,这更违背了行政权行使的目的。在食品保健领域中,行政机关本应行使维护市场秩序、行业安全以及消费者保护的职能,不仅要预防该行业可能出现的风险,同时也要对违法事件给予处理。杭州市食品药品监管部门却将自己与违法企业之间的关系定位为“共谋者”与“代言人”,这严重违背了该部门的监管职能与宗旨。
当然,我们并不是说,行政机关不能采用调解形式来解决纠纷。诸如民事纠纷、情节轻微的治安管理类案件、婚姻登记机关对于离婚的调解等,都被认可且普遍存在。但是,适用调解的往往是双方当事人之间基于民事纠纷产生争议的情形,且不过多地涉及公共利益。这些条件却并不适用于本事件,因为本事件实则涉及庞大的保健品消费者群体,以及保健品的消费安全与公共利益,因此不能适用调解程序。
此外,“职业打假人”的存在推动了中国消费者的维权意识并改善着市场的格局,同时对我国产品质量、消费领域的立法、执法也起到完善作用。他们可以为行政监管主体提供充分的信息并可能成为行政行为的启动者与推动者。举报人与相关部门之间应当是一种合作与保护的关系,即相关部门应对他们的举报给予激励,以及一定的保护。
尽管我国现行药品管理法中尚未建立举报违法行为的奖励制度,但国家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局和财政部于2003年11月27日联合颁布了《举报制售假劣药品有功人员奖励办法》,各省市药监部门已有奖励违法行为举报者的制度实践。基于相关规定,举报奖励基金由省、自治区、直辖市财政部门专项核拨,设立奖励基金的目的在于“严厉打击违法犯罪行为”。
而在该事件中,举报奖励费则由保健品店支付,举报奖励费的发放目的也变成了“(举报者)放弃追究神龙保健品店和药监部门的责任”,这显然也违背了相关规定的要求。看起来,行政机关不仅仅在与违法企业之间的关系上错位了,而且在与举报人的关系上也发生了错位。
错位的政府之手
评论
10 views