侦查完的案件是不是一定要被起诉


    

      法律规定有集中情况不起诉:

      (1)法定不起诉:

      根据《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二条第一款 犯罪嫌疑人有本法第十五条规定的情形之一的,人民检察院应当作出不起诉决定。

      《刑事诉讼法》第十五条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不追究刑事责任,已经追究的,应当撤销案件,或者不起诉,或者终止审理,或者宣告无罪:

      (一)情节显著轻微、危害不大,不认为是犯罪的;

      (二)犯罪已过追诉时效期限的;

      (三)经特赦令免除刑罚的;

      (四)依照刑法告诉才处理的犯罪,没有告诉或者撤回告诉的;

      (五)犯罪嫌疑人、被告人死亡的;

      (六)其他法律规定免予追究刑事责任的。

      (2)酌定不起诉:

   根据《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二条第二款 对于犯罪情节轻微,依照刑法规定不需要判处刑罚或者免除刑罚的,人民检察院可以作出不起诉决定。

      (3)证据不足不起诉:

      人民检察院对于退回补充侦查的案件,仍然认为证据不足,不符合起诉条件的,经检察委员会讨论决定,可以作出不起诉决定。

      不被起诉就意味着没有犯罪吗?刑事诉讼法第142条第2款规定:"对于情节轻微,依照刑法规定不需要判处刑罚或免除刑罚的,人民检察院可以作出不起诉决定。"对于酌定不起诉,犯罪嫌疑人不服的可以提起申诉。

   酌定不起诉的,必须是犯罪情节轻微,依照刑法规定不需要判处刑罚或免除刑罚的,主要有以下几点:

  (1)犯罪嫌疑人在中华人民共和国领域外犯罪,依照我国刑法规定应当负刑事责任,但在外国已经受过刑事处罚的;

  (2)犯罪嫌疑人又聋又哑,或者是盲人的;

  (3)犯罪嫌疑人因防卫过当或紧急避险超过必要限度,并造成不应有危害而犯罪的;

  (4)为犯罪准备工具制造条件的;

  (5)在犯罪过程中自动终止或自动有效防止犯罪结果发生的;

  (6)在共同犯罪中,起次要或辅助作用的;

  (7)被胁迫诱骗参加犯罪的;

  (8)犯罪嫌疑人自首或自首后立功的;

  (9)犯罪轻微又自首的或犯罪较重而有立功表现的。

      酌定不起诉需经检察委员会讨论决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