4月7日,根据《国务院关于进一步做好利用外资工作的若干意见》(国发[2010]9号),为优化利用外资结构,国家发展改革委会同商务部等部门对《外商投资产业指导目录(2007年修订)》(以下简称《目录》)进行了修订。从医药产业来看,修订主要体现在以下几个方面:
鼓励外商投资类:删除了新型、高效、经济的避孕药具生产;杂环氟化物等含氟高生理活性药品及中间体的生产;生物医学材料及制品(人体尸体及其标本、人体器官组织及其标本加工除外)生产;将鼓励生物疫苗的生产范围限定在艾滋病疫苗、丙肝疫苗、避孕疫苗及宫颈癌、疟疾、手足口病等新型疫苗生产。
限制外商投资类:疫苗的限制范围加大,将纳入国家免疫规划的疫苗品种的生产全部列入限制外商投资目录;非自毁式一次性注射器、输液器、输血器及血袋生产从以前的限制外商投资目录中删除;医疗机构的投资也从限制外商投资目录中删除。
禁止外商投资类:基本未发生变化。列入《野生药材资源保护条例》和《中国珍稀、濒危保护植物名录》的中药材加工;中药饮片的蒸、炒、灸、煅等炮灸技术的应用及中成药保密处方产品的生产依然列为禁止外商投资类行业;药品流通行业依然给外资设置了障碍,新版《目录》依然要求:设立超过30家分店、销售来自多个供应商的不同种类和品牌商品的连锁店必须由中方控股。
从投资目录的修订,我们可以发现制订这些政策的初衷:
第一、确保国家产业安全。对于涉及国计民生的行业或产品,坚决保持较强的控制力。例如,纳入全民计划免疫的疫苗,血液制品等,涉及全体国民的健康安全,用量大,一旦出现质量问题,影响难以估量,政府需要对此类生产企业有强大的管控能力。
商业渠道是工业的咽喉,国内的医药商业规模小,盈利能力弱,服务能力不强,如果在商业领域完全放开,势必会严重冲击国内的医药商业企业。新版《目录》对于开办一定规模的大型流通企业给予了适当限制,实际上为国内医药商业流通企业的发展创造了一个缓冲期。
中药产业是我国的特色产业,尤其是上游的中药材加工和炮制,是中药产业链的要害环节,一旦受制于人,下游的中成药生产企业将面临十分恶劣的生存环境;中药保密品种是中药企业最为重要的核心竞争力之一,限制外资进入,这也符合产业保护的基本原则。
第二、充分利用外资企业的技术、服务及资本优势,大力扶植本国弱势产业。我国的医疗服业,是一个以公立医疗机构为主的垄断行业,国家投入不足,机制不灵活,效率低下,公立医疗机构谋利动机强烈。吸引外资进入,一方面可以引进先进的医疗管理经验,促进医疗市场的竞争,同时也为“多元办医”提供一个新的渠道,这也与我国新近颁布的《关于进一步鼓励和引导社会资本举办医疗机构的意见》相一致。
在高端医疗器械与疫苗领域,技术研发能力薄弱,一直是我国制药工业的软肋,这一点在高端医疗器械与生物制药领域表现得尤为突出,在新修订的《投资目录》中,我们依然将新型疫苗的生产和众多的高端医疗器械的生产列入鼓励发展范围。
第三、对于产能过剩的产业给予限制。医药制造业中的大宗原料药如维生素类原料及制剂,安乃近、氯霉素、青霉素等,国内的产能已经过剩,且污染严重,国内企业在规模上也有一定的话语权,将这类高污染、高能耗、低附加值的细分行业列入限制外资进入也符合我国调整产业结构的大方向。
从以上分析,我们可以很清晰地看出,国家保护民族产业、扶持弱势产业,限制产能过剩产业,进行结构调整的方向是十分明确的。对于外国投资者而言,积极投资国家鼓励的细分产业,如医疗服务、高端医疗器械、高端疫苗、创新药物等,凭借其技术及资本的优势,可以分享快速增长的中国市场带来的机会。
而对于国内投资者而言,对于政府限制外资进入,受到国家保护的产业,可能是一个投资机会,例如:中药材的加工制造行业、国家计划免疫疫苗的生产、血液制品的生产,麻醉及一类精神药品的生产及医药流通行业,相信投资或并购其中的优秀企业,将有很好的回报。鼓励外资进入的很多行业,也是我们未来着力发展的方向,有实力的企业也不妨提早介入,通过合作或自主创新的方式,尽快占领技术制高点。
从外商投资指导目录看医药产业的投资机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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