美住金局提起诉讼的启示


       作为房利美和房地美(下称“两房”)的监管机构,美国联邦住房金融局9月2日对17家金融机构提起诉讼,要求他们赔偿以欺诈方式给“两房”出售住房抵押贷款证券而给后者造成的损失。这17家金融机构主要涉及美国本土和外国的大型银行,包括美国银行、花旗银行、摩根大通、摩根士丹利、苏格兰皇家银行等。

  从借鉴角度而言,美国这样的监管方式或许对国内市场的监管应该有着相应的启示意义。

  首先就美国监管者的起诉理由来看。这次美国联邦住房金融管理局是以纳税人代表,并以存在欺诈要求赔偿损失而对这17家银行提起民事诉讼的。而其中原因,许是源于美国公共财政对“两房”信用担保,而银行的欺诈行为又对“两房”利益也就是美国纳税人的利益造成了损失。由此不难看出,至少在美国联邦住房金融管理局看来,只要存在市场不当行为,并当这种不当行为与政府公共财政存在一定关联,并给公共财政也就是纳税人利益造成损失的,美国监管机构就可能会以纳税人代表的理由提起相关诉讼并要求相关方作出赔偿。

  而与之相比,国内的偏重行政处罚市场监管方式,虽然有着一定的监管效率优势,但与美国上述的市场监管方式相比,显然在与纳税人关系与保护纳税人利益有效性上,无疑可以说没有美国市场监管方式这么有效、这么直接。

  其次以监管者身份来看,从美国联邦住房金融管理局对银行提起诉讼不难看到,同样由相关银行欺诈行为在“两房”问题上对公共财政损害也就是纳税人的损害性质所决定,或许在美国市场监管机关看来,自己对相关的纳税人损失负有相应的监管责任,并应以民事诉讼方式来追讨损失,理应是一种承担自身监管责任的方式。

  与之相比,虽然国内市场监管着重行政处罚方式,同样也会对市场秩序的规范形成有利影响,可同时不得不承认,类似上述美国市场监管机关以纳税人代表身份,对相关侵害纳税人权益的市场违法行提起诉讼,在结果上不但有利于行政监管部门形象与社会公信度的提升,同时对市场公正,在利益关系上对纳税人,更为直接,更为有利。

  公务员醉驾获刑“双开”不算严厉

      《广东省道路交通安全条例》将于10月1日起正式施行,按照该条例,公务员醉酒驾驶机动车将会被开除公职、开除党籍,而且终身影响入党入伍。

  作为地方性法规《广东省道路交通安全条例》相关规定所依据的“上位法”,是新修订的《道路交通安全法》和刑法修正案(八)。在这两部“上位法”中,明确规定醉酒驾驶机动车行为“入罪”“入刑”,可处拘役。根据《行政机关公务员处分条例》第17条:“行政机关公务员依法被判处刑罚的,给予开除处分。”根据党纪,共产党员因过失犯罪被判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被判处管制、拘役的,一般应当开除党籍。所以《广东省道路交通安全条例》规定公务员醉驾将被“双开”,符合有关规定,或者说是对有关规定的进一步明确和重申。

  这种明确和重申的意义不可小觑。让公务员充分认识到醉驾的严重后果,显然有助于他们加强自我约束,远离酒驾和醉驾。

  可能仍然有人认为,公务员醉驾被“双开”,这样的处罚太严厉了。实际上,醉驾“双开”恰恰体现了法律面前的两个平等:其一,按照规定,公务员因任何犯罪行为受到刑事处罚后,都要被“双开”,醉驾只是其中一种,没有任何特殊性。如果因醉驾被刑罚后不予“双开”,显然有失公平。其二,按照《劳动法》的规定“被依法追究刑事责任的,用人单位可以解除劳动合同”,这意味着普通民众因醉驾被判刑后也可能丢掉工作,将来无法报考公务员。若是党员,同样会被开除党籍。也就是说,非公务员身份的党员醉驾后,同样面临着被“双开”的处罚。如此,公务员醉驾理应被“双开”,否则就有失公平。

  公务员、党员应当模范遵守法律法规、党纪政纪,给人民群众起表率作用。如果觉得醉驾被“双开”的处罚很严厉,那么“喝酒不开车、开车不喝酒”便是,大多数普通民众都能做到这一点,公务员、党员更应该做到。醉驾“入罪”“入刑”的立法初衷就是要提高违法成本,对醉驾等行为施以更严厉的惩罚,公务员因醉驾被“双开”,与这一立法本意完全吻合。醉驾的公务员被“双开”,这个处罚不算严厉。