金融国资委的职能设定


金融国资委的职能设定

李  震

【中国人民银行昆明中心支行】

(特别说明:本文仅代表个人观点,与所在单位无关)


2012年伊始,有媒体传言,“组建‘金融国资委’的草案已获国务院批准”。从各界反应来看,如果“金融国资委”最终真能如期而至,其职能设计必是一个异常敏感而重要的问题。


诚然,我国金融的本质乃是由人民民主专政的国体而决定的“人民金融”,其主力军是国有金融。在“金融是经济的核心和命脉”已得到世界广泛认可之下,对于金融的有效管理事关我国社会主义市场经济的兴衰,更关系到我国政局的稳定和我国的长治久安。


理论上看,金融国资委的成立,有助于理顺国有金融资产产权关系,统筹人权、物权和事权,统一规划金融战略,能从根本上提高管理国有金融资产的运行效率。于国、于民,都有重大意义。


然而,值得注意的是,鉴于建立市场经济已是不可逆转的世界潮流,在为金融国资委配备职能时,顶层设计应充分考虑国有金融只有在市场经济的运作环境中才能高效运行,而市场经济不但是制度经济,而且也是竞争经济。那么,金融国资委的职能设计就需结合我国实情,顺市场经济发展之势,吸纳(至少是部分吸纳)金融反垄断职能。而金融反垄断又是金融竞争制度的核心,所以,金融国资委就需涉及金融竞争制度的执法权。


对于尚处于市场经济初级阶段的我国而言,未来金融国资委只有切实履行金融竞争制度职责,方能打消广大民众对于金融垄断的担忧,方能切实维护金融市场竞争,方能保障金融消费者权益,方能为中国特色社会主义带来最大范围的福祉,方能不折不扣地实现“人民金融”的战略远景。