举证江苏质检院涉嫌做假证据已寄出


公告:20121021日,我们已将掌握的部分证据,实名快递给国家质检总局等相关国家公信部门,举证江苏质检院在40亿惠民补贴所出具的检测报告中,涉嫌联合企业造假,等待相关部门的彻查及定论。

另:仅附一份网上已公开的检测报告中的做假疑点,请更多专家识别真伪。

以上是20121018某企业向部分媒体展示的检测时间为今年3月份的报告照片。

 

 

举证一:检验地点不符法规要求

根据首份被媒体公开的检测报告显示,江苏省质量监督检验研究院所出具的编号为“(2012SJZWJ-XS 0726的检验报告,其检验类别为“型式检验”,样品到达日期为“2012318”,检验日期为“20123252012328日”,检测地点为“本院光华东街/日出东方太阳能股份有限公司”,检验依据为:“GB/T 19141-2011

然而,这一检测报告却暴露出检验地点根本不符合法规要求的漏洞。

上述报告显示,其检测地点为“本院光华东街/日出东方太阳能股份有限公司”,此型式检验究竟是在“江苏省产品质量监督检验研究院”进行的,还是在“日出东方太阳能股份有限公司”进行的?抑或是在每个地点分别进行部分项目的检验?因为两个地点距离有着300多公里之遥,又是如何在极其有限的四天时间内,进行空间上的转换,并顺利完成全部型式检验项目?

江苏省产品质量监督检验研究院有以下六个地址。A:江苏省南京市光华东街5号;B:溧阳市天目湖工业园区天目路18号;C:宜兴市新街街道绿园路500号;D:宝应县安宜工业园区金源路;E:溧阳市溧城镇大石山下垃圾处理厂内(104国道旁);F:徐州市新城区产业园区。而日出东方却位于江苏省连云港市海宁工贸园,二者的地址未见有任何关联。

2006年公布的《检测和校准实验室能力认可准则》中规定:“4.1.3 实验室的管理体系应覆盖实验室在固定设施内、离开其固定设施的场所,或在相关的临时或移动设施中进行的工作。”显然,日出东方的检测中心不是江苏省产品质量监督检验研究院的多地址分支之一。送检方与检测方有着“合作”之嫌,如何能保证检测公平、公正?

另外,即使江苏质检院把检验业务分包给日出东方公司或者租赁日出东方的检测设备进行检验工作,那就是日出东方公司的产品在日出东方公司做的报告,这还是第三方检测报告吗?而日出东方公司对外称自己送检,江苏检测院称自己动员企业送检,怎么检验地点成了“本院光华东街/日出东方太阳能股份有限公司”?

惠民工程申报文件明确规定,型式检验报告和能效检验报告,都要有第三方检测机构出具,仅从检验地点来看,双方合作造假,有预谋和有计划的依靠虚假报告骗取国家惠民补贴。

 

举证二:检验时间未达标

    根据GB/T 19141-20119.3.4条款明确规定,型式检验为全部项目的检验,根据该检验报告“备注”中所述不适用的检测项目外,该样品还需要进行外观、贮热水箱、耐压、热性能、水质、电气安全、空晒、外热冲击、淋雨、防倒流、耐冻、耐撞击、支架刚度强度等诸多项目的检测。

    型式检验需要热性能1天、水质2天、空晒2天,共计5天,这还不算其耐冻20小时、轮廓采光面积测量、贮热水箱容水量称量等项目。

    经过咨询其他检测机构的专家,均表示:“在天气状况持续满足试验要求的前提下,一个完整的型式检验需要一周左右的时间”,而日出东方太阳能股份有限公司出具的报告中明确为型式检验报告。4天就出具了一份正式的型式检验报告,这明显不符合检测依据国标(GB/T 19141-2011)的时间周期要求,明显涉嫌违规造假。

    江苏省质检院在《关于太阳能热水器产品检测情况的汇报》中称自己出具了379份能效检测报告和型式检验报告,我们严重质疑其检测报告的合理性和真实性。

 

举证三:检验报告数量与其测试能力严重不符

    江苏省质量监督检验研究在《关于太阳能热水器产品检测情况的汇报》提到,“二、关于我院检测能力的问题中说明……拥有19个检测工位,从今年34日到6441天的气象状况满足标准规定的实验要求……我院具备出具将近779份热性能数据的检测报告的能力,实际情况是,我院出具了379份能效检测报告。”……“四、关于集中出具检测报告问题……集中出具了379份能效检测报告和相应的型式检验报告。”

    可按照标准规定,就算型式检验每个样品最低的检测需求是5天(热性能1天、水质2天、空晒2天),即使按照江苏院说明的41个晴天,也只能有8个测试周期。每个工位只可以进行8个样品的型式检验,在江苏省质量监督检验研究院质检员所述的41个晴天内,其最多可以进行19(个工位)×8(个样品/个工位)=152个样品的型式检验。

    152个样品的检测能力和其称具备779份报告测试能力相差甚远。

 

 

一份带着国家产品质量监督检验部门公章的检验报告,应该代表着真实有效、严谨公正,但如此明显不符合正常逻辑和标准要求的报告,是如何通过审核、并经负责人批准的呢?这份报告,究竟是江苏省产品质量监督检验研究院负责,还是和企业联合操作而为之?疑点重重!

我们等待着彻查及定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