小额贷款公司和村镇银行各有自己发挥作用的领域,如果小额贷款公司都一窝蜂的转为村镇银行,意味着小额贷款公司就只是一个过渡的产品,但这很显然不是制度的初衷。
温州金融改革综合改革试验区的建设正式进入了操作阶段,国务院批准的12项主要任务,基本都是围绕两大主题来设计:一是引导民间金融合法化,规范化;二是探索中小企业融资的更多途径。比如,方案提出鼓励和支持民间资金参与地方金融机构改革,依法发起设立或参股村镇银行、贷款公司、农村资金互助社等新型金融组织。特别提出,符合条件的小额贷款公司可改制为村镇银行,更是被看做民间资本进入银行业的重大突破。
说是突破,是因为在此之前,尽管2005年的“非公36条”和2010年的“民间投资36条”都鼓励民间投资进入银行等金融领域,但由于事实上的诸多障碍和过高的准入门槛,全国真正能够称得上非国有银行的机构只有民生银行一家。即使在村镇银行这些国有资本其实并不愿意染指的鸡肋领域,现有的制度依然规定:“村镇银行最大股东或惟一股东必须是银行业金融机构。最大银行业金融机构股东持股比例不得低于村镇银行股本总额的20%,单个自然人股东及关联方持股比例不得超过村镇银行股本总额的10%。”这事实上意味着,民间资本要设立村镇银行,必须由作为最大股东的银行来牵头,否则根本无法成立,这成为民间投资进入银行业的最大的制度障碍。
这次温州金融改革方案提出,符合“条件”的小额贷款公司可转为村镇银行,如果小额贷款公司转为银行的通道被打开,则事实上意味着民间投资可以曲线成为银行的大股东,设立银行,这在制度上无疑是一个重大的突破。所以很多小额贷款公司对于转为村镇银行非常热情,我前段时间到温州调研金融改革综合试验区的建设,考察了一些小额贷款公司和村镇银行。比如,目前全国最大规模的瑞安华峰小额贷款公司,正在争取成为第一批转为村镇银行的小额贷款公司,其总经理对于转村镇银行表现出非常大的兴趣。
小额贷款公司为什么想转为村镇银行?并非小额贷款公司本身经营状况差,而是小额贷款公司本身在制度设计上存在先天性的残缺:小额贷款公司本身并非银行金融机构,小额贷款公司不能吸收公众存款,主要资金来源为股东缴纳的资本金、捐赠资金,以及来自不超过两个银行业金融机构的融入资金。这使得小额贷款公司既没有充足的资金来源,在行为能力上又被死死限制,其贷款放大倍率只有0.5,也就是说,小额贷款如果有1元钱的资本金,其只能对外放贷5毛钱,这极大的限制了小额贷款公司的积极性。
但是,根据我在温州的考察,从生存状况来看,温州目前的30多家小额贷款公司,就其盈利和经营状况而言,其实大多数很不错,以最大的瑞安华峰为例,去年对外放贷15个亿,净利润率在20%左右,坏账只有300多万。与之相对应,很多村镇银行所谓生存状况其实并不尽如人意。目前全国700多家村镇银行,普遍面临着吸收存款难,不能和别的银行通存通兑,没有自己的银行卡,甚至没有连入央行的统一结算系统,在灵活性上甚至不如小额贷款公司,唯一比小额贷款公司有吸引力的就是有“银行”二字。
在这种情况下,我认为,尽管小额贷款公司在制度设计上存在先天性的缺陷,但实际的经营状况总体还是不错的。如果小额贷款公司转为村镇银行,其在贷款利率上将受到最高2倍多的限制,而且在监管以及公司治理方面的要求很高,很多经营不错的小额贷款公司,一旦转为村镇银行,未必就能适应。
小额贷款公司和村镇银行各有自己发挥作用的领域,如果小额贷款公司都一窝蜂的转为村镇银行,意味着小额贷款公司就只是一个过渡的产品,但这很显然不是制度的初衷。
按照温州地方提出的金融发展计划,将加快实施小额贷款公司三年行动计划,到2012年,小额贷款公司达100家,公司资本净额总量达到800亿元。可见小额贷款公司本身是未来温州金融体系中重要的组成部分,绝非过渡性的产品。对于小额贷款公司制度层面的缺陷,其实可以通过完善制度,比如,可以将小额贷款公司的贷款比率放大3到4倍,而并非一定要转为村镇银行。
小额贷款公司转为村镇银行一定要意识到制度转化的成本和代价,而不仅仅是一种时尚和时髦。
小额贷款公司不必都转为村镇银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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