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四章第二节 广义价值规律


第二节 广义价值规律
人类社会是一个非常复杂的大系统,它由众多的变量所组成,有众多具体的社会规律交叉地、非线性地起作用,呈现出变幻莫测、难以理喻的特征。然而,社会规律是自然规律的复杂表现形式,任何社会规律都可以从自然规律中找到它的原形,都可以辩证地还原为自然规律,因此必定可以找到一个最基本的社会规律的“母规律”,它可由自然规律推导出来,并且通过它可以推导出所有社会规律。
一、价值率的平均化趋势
主体的生存与发展需要与众多的价值事物发生联系,而每一种价值事物相对于主体都会存在一个价值率,由此提出“主体平均价值率”的概念。
主体平均价值率:对于确定的主体,必定存在着一个平均的价值率,其大小由下式来决定
          Po=Σ(Pi×Qi)/ΣQi             (2-41)
式中,Pi为第i个价值系统的价值率,Qi为第i个价值系统的价值量。
价值率的平均化趋势:当Pi>Po时,主体将会把越来越多的价值资源(劳动力或生产资料)投入该价值系统,从而不断扩大该价值系统的生产规模,在“边际效用规律”作用下,该价值系统的价值率将会逐渐下降,直至Pi=Po;当Pi<Po时,主体将会把越来越多的价值资源从该价值系统中抽出,并注入其它价值系统之中,从而不断缩小该价值系统的生产规模,在“边际效用规律”作用下,该价值系统的价值率将会逐渐上升,直至Pi=Po。
如果价值率的平均化趋势没有任何干扰和阻力,那么主体的各个价值系统的价值率最终都将趋于相等。然而,这种情况往往并不会发生,因为任何价值系统的价值率要受到多种扰动因素的影响而在一定范围内上下波动,从而使价值系统的价值率又存在一个不断偏离于主体平均价值率的趋势。
二、价值率高差的零值化趋势
显然,“价值率的平均化趋势”还有另一表述方式:事物的价值率Pi与主体的平均价值率之差Po不断趋向于零。由此提出如下概念:
价值率高差:事物的价值率Pi与主体的平均价值率Po之差值,就是该事物的价值率高差,用△P来表示,即
△P=Pi-Po            (2-42)
价值率高差的零值化趋势:当△P>0时,主体将会把越来越多的价值资源(劳动力或生产资料)投入该价值系统,从而不断扩大该价值系统的生产规模,在“边际效用规律”作用下,该价值系统的价值率将会逐渐下降,直至△P=0;当△P<0时,主体将会把越来越多的价值资源从该价值系统中抽出,并注入其它价值系统之中,从而不断缩小该价值系统的生产规模,在“边际效用规律”作用下,该价值系统的价值率将会逐渐上升,直至△P=0。
三、选择倾向性法则
根据“最大价值率法则”,可以证明:当Pi>Po时,如果提高Ki,可使Po增大;当Pi<Po时,如果降低Ki,也可使Po增大。由此可得:
选择倾向性法则:当事物的价值率大于主体平均价值率时,主体就会不断增加向该事物投入价值资源,而且价值率越大,这种投入的增加力度就越大;当事物的价值率小于主体平均价值率时,主体就会不断减少向该事物投入价值资源,而且价值率越小,这种投入的减少力度就越大;只有当事物的价值率等于主体平均价值率时,主体才会维持原有的价值资源的投入规模。
这里要注意:主体的选择倾向性是从总体意义上和一般意义上来讲的,在具体条件下则表现出复杂性和多样性,有些主体能够暂时地、局部地对价值率较低的事物增加价值资源的投入,有些主体能够暂时地、局部地对价值率较高的事物减少价值资源的投入。
四、广义价值规律
任何事物的价值率同时受到两种力的作用,从而表现出两种变化趋势:价值率的主体化趋势与价值率的波动化趋势。
价值率的主体化趋势:事物在主体本质力量的作用下,按照“选择倾向性法则”确定其存在与发展的规模,其价值率不断趋向于主体的平均价值率。
这里要注意两点:
1、对于不同的作用主体,事物的价值率趋向于不同的平均价值率。当集体为作用主体时,个人的价值率趋向于集体的平均价值率;当社会为作用主体时,集体的价值率趋向于社会的平均价值率。
2、事物价值率的平均化趋势的强弱,取决于主体本质力量的作用力度:主体的作用力度越大,平均化趋势就越强烈;主体的作用力度越小,平均化趋势就越微弱。那些远离主体本质力量作用范围的事物,其价值率的平均化趋势就十分微弱,甚至完全没有。
3、“价值率的主体化趋势”不同于“价值率的平均化趋势”,前者是以主体为观察角度,后者是以客观事物为观察角度。
价值率的波动化趋势:事物价值的客体特性、空间特性、时间特性、环境因素特性、主体品质特性等存在许多随机扰动因素,事物在众多随机扰动因素的影响下,不断变化其使用价值和劳动价值,其价值率必然会出现一定的随机波动而偏离主体的平均价值率。
综合以上两种趋势,可得:
广义价值规律:事物的价值率P围绕主体的平均价值率Po上下波动,即
                 P∝Po                     (4)
式中,“∝”表示前者以后者为基础,并围绕后者上下波动。
对应于不同的人类主体,广义价值规律具有不同的表现形式:当主体分别为个人、集体和社会时,事物的价值率分别围绕个人平均价值率、集体平均价值率和社会平均价值率上下波动。
显然,主体本质力量的作用力度越大,广义价值规律就体现得越明显;主体本质力量的作用范围越广,广义价值规律所适用的事物就越多;社会事物或自然事物越是远离主体本质力量的作用,广义价值规律将会表现得越微弱。
广义价值规律还有另一种表述方式:
广义价值规律:事物的价值率高差△P围绕零值上下波动,即
                 △P∝0                     (5)
五、广义价值规律的三个基本推论
社会事物的运动与变化是复杂多样的,广义价值规律对应于不同的具体情况有着不同的表现形式,完全可以说,所有社会规律(包括历史规律)都是它的具体表现形式,都可由它推导出来。为了便于今后的理论推导,现提出三个基本推论(论证从略)。
基本推论之一:如果大主体由若干小主体组合而成,则各个小主体的平均价值率围绕大主体的平均价值率上下波动。
基本推论之二:如果甲事物的价值率围绕乙事物的价值率上下波动,且乙事物的价值率围绕丙事物的价值率上下波动,则甲事物的价值率围绕丙事物的价值率上下波动。
基本推论之三:如果甲、乙两事物的价值率均围绕丙事物的价值率上下波动,且乙事物的价值率比甲事物具有更大的稳定性,则甲事物的价值率围绕乙事物的价值率上下波动。