明治维新后,日本走上了资本主义道路,但农业领域内的封建生产关系仍严重存在,广大农民无地或少地,被迫成为佃农,地主利用对土地的占有权收取高额地租。这种土地所有制阻碍了农业的发展,也给国家的工业化、市场化、现代化建设带来威胁。于是,日本开始致力于土地制度的改革。通过三个阶段的改革形成了农地私有为主,小规模家庭占有、合作化经营、社会化服务的农业经营体制。目前,日本全国土地65%私有,其余35%为国家和地方公共团体所有(其中多数为森林和原野)。
第一阶段,政府采取强硬措施废除封建半封建土地所有制,确立自耕农体制,实行“耕者有其田”的小规模家庭占有和经营,农地所有权和使用权结合。1946-1950年,日本政府采取强硬措施购买地主的土地专卖给无地、少地的农户。通过土地改革,日本确立了自耕农体制,自耕农在总农户中的比重占到88%,耕地占到90%,并且把农户土地规模限制在3hm2以内。为了巩固土地改革成果,日本于1952年制定了《农地法》,把以上规定用法律形式防}定下来。从此日本形成了以小规模家庭经营为特征的农业经营方式,据统计,1950年,日本共有农户618万户,户均耕地0.8 hm2,其中l hm2以内的农户占 77.5%,2 hm2以上的农户不到3.5% 。
第二阶段,放宽土地所有权流转限制,提倡土地转让和相对集中,鼓励扩大土地占有规模。1961年制定的《农业草本法》标志着日本农业政策发展到一个新的阶段。其主旨是提高农业生产力,削除农业人口与其他行业存在的生产力差距,削除农业人口与其他行业人口的收入差距为实现这一目标,该法也采取一些措施有选择地鼓励农业生产的扩大和农业结构的调整。鼓励扩大农业生产的具体措施在1962年的《农业草本法》修正案中出台。修订后的《农业草本法》允许农民拥有农地的量超过1952年《农地法》规定的3hm2限制,但其条件是:这些农民只能使用本家庭的劳力。该法也允许离开村庄去城里的农民将其土地委托给小规模的农业合作社代耕。这些合作社可以成立公司,而这些公司也可以购买土地从事农业生产。但有两个规定:一是股份公司小得购买农地;二是这些小规模的合作社也必须像自耕农家庭农场那样进行农业生产。在这些法律法规下,1950-1964年问,日本的农业年增民率为4%,高于大多数国家的农业增长率,也满足了当时由于人民收入高而对食物消费需求的增长。
第三阶段,农地改革的重点由所有制转向使用制度,在农地小规模家庭占有的基础上发展协作企业,扩大经营规模,鼓励农地所有权和使用权的分离。随着日本工业化的发展,农业人口不断减少。20世纪60~70年代,政府农地改革的重点开始由鼓励农地集中占有转向分散占有、集中经营和作业的新战略上来。70年代开始,政府连续出台了几个有关农地改革与调整的法律法规,鼓励农田的租赁和作业委托等形式的协作生产,以避开土地集中的困难和分散的土地占有给农业发展带来的障碍囚素。1980年,日本政府颁布了《农地利用增进法》,其主要内容是:以土地租佃为中心,促进土地经营权流动;以地域为单位,组成农用地利用改善团体,促进农地的集中联片经营和共同基础设施的建设;以农协为主,帮助“核心农户”和生产合作组织妥善经营农户出租和委托作业的耕地;政府资助合作农业组织,使这些组织有能力购买大型农用机械,实现规模经营。
第四阶段是以1999年日本颁布《食物、农业、农村基本法》为标志的。这一阶段主要是从战略高度制定农业发展规划。新基本法强调要发挥农业及农村在保护国土、涵养水源、保护自然环境、合理利用耕地和人力资源等方面的作用,推进农业可持续发展。
日本是如何进行土地改革的
评论
19 views