日本土地改革的现实作用


   首先,透视日本第一阶段农用土地制度的改革,我们可以感悟到这一阶段的改革目的是为了缩小差别,解决多数人吃饭问题,尽管采取的手段是交换关系,但本质上体现了“耕者有其田”的准则。为了防止交换过程中出现新的分化,规定了最高转让数额。这一具体做法体现了政府在市场交易行为中的作为。这对我们今天有许多人认为土地是“农民的命根子”,不能用来交易,否则会出现新的两极分化,会出现社会动荡的观点,无疑是一个最好的说服。政府的意志和行为要用法律来规范。日本战后第一阶段的改革尽管是强制性的,但这一强制性过程并非完全靠行政手段来落实,而是运用法律手段去运作交易行为。看来,只要是经济领域里的改革,只要是将行政手段、交易行为、法律保证有机结合起来,这一改革一定会有序进行。

  其次,日本第二阶段农用土地制度改革的经验证明,日本农地制度改革的两个阶段,从1950一1959年仅相隔十年时间。这充分说明生产关系的调整应该与时俱进,跟上生产力发展的要求,否则看似合理或者完善的制度必将阻碍生产力的发展。农业的根本出路在于规模经营,为了提高农业生产效率和推进农业现代化,必须培养和扶持“中心农户”。“中心农户”的作用实际上是起先富带动后富的示范作用。设立农业生产法人制度,架构的是现代农业生产制度,它是解决所有权与经营权既要分离、又要完美结合在一起的先进制度。西方发达国家的经验证明,先有农业生产法人治理结构(大土地所有者、农业资本家、农业工人),才有现代企业法人治理结构(董事长、经理、股东)。没有现代农业制度,就不可能有现代企业制度,缺乏现代农业制度的支撑,现代企业制度不可能真实建立起来。

  第三,体会日本第三阶段农用土地制度改革的内容,我们可以看到,任何改革并非一帆风顺,总是会有这样或那样的阻力出现的。为了扩大农业生产规模,土地必须集中经营,而土地集中并非是一件容易的事情。为了克服土地集中的困难,需要政府运用法律武器大力推进,日本政府在这方面是下了功夫的。从第一阶段有条件地限制土地占有到第三阶段放宽对农地租赁的限制,实行地租自由化的改革是一重大理论到实践的飞跃,这一过程前后仅花了三十年左右的时间。中国的情况尽管与日本有所不同,但从推行家庭联产承包制至今已有二十多年时间,现在应该是重点研究如何扩大农业生产规模的时候了。土地经营权流动以地域为单位是个创新。这种创新有利于打破传统所有制的束缚,通过对农用土地利用改善团休的扶持,促进农业生产力的发展。

  第四,日本新基本法的诞生既证明了先前改革的成功,又体现了政府职能的到位。政府不仅要领导阶段性改革进程,还要不失时机地制定超越阶段性发展战略。如果我们把日本政府的做法当作参照物来考量,想必对于如何提高各级政府的执政能力和驾驭能力是有借鉴作用的。